经纬之声第一期

UI经纬之声 | 第一期 2021年1月至2月

首期寄语
UI学研,跨境时讯,《UI Audio 经纬之声》敲响了。读天下风云雨雪千般事,洞察仍始于秋毫。互联网的时代并没有拉近我们和有效信息之间的距离,我们从一个找讯息角落迁移到了筛选信息的世界,这也正是《UI Audio 经纬之声》推出音频类时讯内容的初心,我们愿意做一个有效信息的传递者。
《UI Audio 经纬之声》为您带来跨境领域极具价值的时讯要闻,不探讨、不修饰,只提供真实和客观。
希望每一位读者和听众,在这十几分钟中都能有所收获。

-UI学研君和他UI的朋友们

 

目录:
一、港交所修改关于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二、开曼实行远程见证签名临时法
三、 塞舌尔未被移出欧盟税务黑名单
四、OECD批准实行BEPS第五项行动计划的同行评审
五、开曼公司注册处执行实益权制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公布
七、 商务部颁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八、《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发布
九、 商务部发布《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20》
十、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
十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规则适用指引

中国香港
2021年2月7日港交所修改关于投资者资格的规定,与债务发行的相关投资者资格规定统一修改后的《主板上市规则》525A规定,债务证券的投资者(只有专业投资者才可购买)与债务发行的相关投资者的资格均为:
1. 除非有合理理由信纳客户为专业投资者,不得接纳任何有关买入该债务证券的指示或为任何交易所参与者的客户输入该债务证券的指令。
2. 当此等客户为中间人;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经营某项受海外规管活动的业务的人士,而该项活动如在香港进行,便会构成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除非有合理理由信纳该直接客户为专业投资者,应要求此等客户确保仅专业投资者可购入该债务证券。交易所参与者倘违反了本规则第 525A 条,该交易所参与者应考虑采取必要的行动或措施(或:联交所可能会要求该交易所参与者采取相关行动或措施),对任何违规行为作出修补或纠正,或防止再发生违规情况。
上述要求应由交易所参与者指定适当且有效的办法并采取合理措施以保证只有专业投资者才可以购买。自2021年2月3日起生效。
海外各地
2021年1月6日开曼实行远程见证签名临时法开曼群岛议会通过了一项立法,免除了文件签名时见证人必须在签字人旁的要求。此举意在解决因新冠肺炎流行而带来的不便。
如果一个人或另一个人在该人的指示下在证人的虚拟出席下签署合同或文书:
1. 证人必须能够通过所选的通信技术同时查看合同或文书的签字;和
2. 如果证人本人不认识,则该人应同时向证人出示有效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
实际上,见证人应尽可能:
1. 在见证过程之前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的电子副本;
2. 目睹委托人签署文件后,取得有委托人签名的文件的电子副本;和
3. 将他或她的签名(作为证人)应用于带有委托人签名的文件副本。
这样,单个电子记录将带有两个签名,并提供尽可能清晰的证据。另外,上述规则不适用于遗嘱的签署。
2021年2月22日
欧盟更新避税黑名单
欧盟公布了最新的避税黑名单,其上列出了被认定为税务不合作国家及地区的黑名单。
摩洛哥和纳米比亚在成功实施改革以使其税制达到欧盟要求的标准后,已从上述清单中删除。
据悉,名单上的国家均“拒绝与欧盟进行对话或解决良好税收治理的弊端”。要么未与欧盟就税收治理进行建设性对话,要么未履行其承诺以实施必要的改革,以符合一套客观的税收良好治理标准。这些标准涉及税收透明度、公平税收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际标准的实施。
去年2月,欧盟授予纳米比亚和摩洛哥一项延期,以继续自2019年以来已经进行的改革,以使其税法适应欧盟的要求。截止日期分别为2020年8月31日和12月31日。
2021年2月22日
OECD批准实行框架透明度的同行评审
为了维持和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计划,OECD包容性框架批准了其中第五项行动计划,关于打击有害税收实践中的框架透明度的同行评审报告。
上述第五项计划主要包括三点:评估税收优惠制度,对透明度框架进行同行评审和检控,审查没有或只有名义税收管辖区的实质性活动要求。本次报告针对上述第二点,即2021-2025年关于税收政策的信息交换,同行评审和评估过程由有害税收实践论坛实行。
报告主要有四项内容:
1. 信息收集过程,主要要求各税收管辖区列举税收优惠政策并分类,其中还应设置监督审查机制等;
2. 信息交换,主要要求各税收管辖区承担强制信息交换义务,对于现在未发布的政策应在发布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交换,并在90天内对其他税收管辖区的需求进行回应等;
3. 信息保密,主要要求各税收管辖区对透明框架下的信息交换机制进行国内立法,对未经授权的信息公开设置有效的惩罚措施等;
4. 统计数据,主要要求各税收管辖区分类统计交换信息的数量等。

2021年2月15日
开曼公司注册处执行实益权制度
开曼公司注册处正在对没有提交准确最终受益人资料的公司进行惩罚,并向其发出警告信。
截至2021年2月1日,开曼注册处已经对不遵守实益权制度规定的公司进行了19项行政罚款,每项罚款为5,000美元。合规部主管保罗指出,公司在被罚款前就已收到警告信。如果该公司不支付罚款或者继续违规,开曼公司注册处将把它们从公司登记册中删除。通过执行开曼的本地法律要求,公司必须与开曼公司注册处保持当前的最终受益人详细信息的同步,开曼可以向国际税务和执法机构提供完善的信息,以便他们进行调查。同样地,开曼也会收到国际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开曼自己的调查。
他进一步解释说,如果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法律责任提交限制通知,以限制没有提供最终受益人信息的公司从事情况下进行某些商业活动的话,他们也可能因为最终受益人的不合规被罚款。
因此,截至2月 1日,开曼公司注册处已向18间没有提交限制通知书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出警告信。这些警告信指示公司在指定的日期前向其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提交《公司法》规定的资料。如果不遵守警告,公司可能会被处以行政罚款。
中国内地2021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的公布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分为八章,共五十四条内容,包括总则、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综合措施、附则。本次草案主要有以下要点:
1.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过程监督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2. 鼓励海南省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
3. 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
4.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积极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实体经济。
5. 海南自由贸易港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延长免签停留时间。
6. 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推进农垦土地资产化。
2021年1月9日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颁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办法的针对对象是外国法律与措施,适用条件是: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一 是及时报告。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即禁止或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开展正常经贸及相关活动的,应在30日内报告。(第五条)
二 是评估确认。关于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工作机制将结合各种因素,进行评估确认。具体规定在第六条:
1. 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2. 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3. 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4. 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 是发布禁令。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工作机制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禁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四 是司法救济。因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遭受损失的,可以在国内法院起诉,要求予以赔偿。该判决、裁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五 是处罚制度。对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和不遵守禁令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2021年1月27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发布(以下简称“产业目录”)
2021年1月2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产业目录》的通知。根据通知,海南省作为该《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海南省税务等部门负责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目录》进行判断。如出现难以准确判定的情况,可由海南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界定,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意见。考虑到离岸新型国际贸易属于新业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商有关部门对其范围进行解释。
该《产业目录》采用“国家现有目录+地区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两部分。
该《产业目录》上的企业,在税收优惠上,原则上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1年2月2日
《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20》
(以下简称为“报告”)
2021年2月2日,商务部正式对外发布《报告》。《报告》以“稳中求进”为年度主题,全方位总结2019年度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特点和经验,系统介绍了相关政策措施,展望了未来发展机遇。
《报告》共分为六篇,包括:发展概览篇、政策措施篇、区域合作篇、行业发展篇、地方发展篇、企业实践篇。
其中第二篇全面整理介绍了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我国对外投资综合性的政策措施、金融政策措施以及行业发展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颁布实施政策措施,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2021年2月5日
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启动合并主板与中小板相关准备工作。本次合并安排遵从“两个统一、四个不变”,统一业务规则,统一运行监管模式,保持发行上市条件不变,投资者门槛不变,交易机制不变,证券代码及简称不变。相关准备工作包括:
1. 关于业务安排。本通知发布后至合并实施完成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继续执行现行规定,企业发行上市维持现行安排。
2. 关于证券类别。实施完成后,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证券类别变更为“主板A股”,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保持不变。
3. 关于指数调整。对涉及中小板的有关指数名称和简称等作适应性调整,指数编制方法暂不作实质性变更。相关指数调整公告另行发布。
4. 关于技术准备。对相关行情展示、数据接口等进行适应性改造。相关技术准备通知另行发布。
2021年2月5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
2021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指引》。《指引》主要是对“突击入股”锁定期的调整,新增了IPO核查要求,加强了对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监管。
拟IPO的企业及其投资者需要注意,根据现行规定,IPO前申报入股,新增股东入股时间是指从IPO申报前的6个月,《指引》将之增加到12个月内,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指引》对拟上市企业股东的核查,提出了额外要求。例如: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并说明是否存在代持、禁止持股、不当利益输送或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另外,《指引》并未将红筹架构拆除这一类型纳入明确的豁免适用范围。因此,由该种类型新增的发行人股东理论上也应适用《指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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