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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正在参与海外基金架构的角逐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从立法阶段就饱受关注,今年8月31日,该草案已经正式实施,自此香港有限合伙基金落地进入实质阶段。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正恰逢诸多机遇,它的出现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架构赛道又多了一位强而有力的竞争者。
通常情况下,我们最常见到的海外基金注册见于开曼、特拉华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然而近几年全球各国之间打击跨境避税、反洗钱等领域合作日趋紧密,离岸运营面临了较大的税务及合规监管压力。
以开曼为例,2018年12月至今,开曼群岛陆续制定及发布了《开曼群岛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Cayman Islands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以下简称《经济实质法》)及三个版本的指导性文件,以回应全球经合组织针对地域流动性高的业务,避免国际间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的相关措施。《经济实质法》为进行“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规定了若干汇报和经济实质法的具体要求,而这些实体将面对每年就他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向开曼税务信息局(Cayman 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进行申报的义务。《2020年私募基金法》及修订法案今年正式生效,要求封闭式基金必须在CIMA登记并受其监管,岛内的基金或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和成本,或向岛外转移其基金管理活动,香港推出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可谓是时机正好的一项举措。
海外基金的架构选择,核心考虑三个要素:
是否有健全的法律保障?
在基金设立及运营层面的合规及监管要求如何?
有没有有效的税务架构以降低退出成本?
有限合伙架构被股权类私募及风险投资人最常被选择使用的核心关键在于,这类架构通常可享受税收中立待遇,并有着作为税收透明体的灵活性及投资者的有限责任。《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落地填补了香港在私募股权领域应用较为通用工具的法律空白,在香港现有的完备的金融服务配套的基础上,给与了这一工具制度保障。
我们可以从《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观察到:
基金的设立
从有限合伙基金的成立资格来看,需满足
-该基金借有限合伙协议组成,而协议中的安排,并不违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
-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
-该基金名称中需“有限合伙人F” “limited patership fund”或”有限合伙基金“字样
-在香港有注册办公室
-符合“基金的法律定义”
摘自《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
条例第二分部第十一条,基金的成立建议由普通合伙人提出,以符合指明格式、指明方式交付及缴纳的相关费用由香港的律师行或持牌律师申请,此处与其他类型的香港公司通过公司秘书递交申请的方式不同,也可看出对有限合伙这一契约自治为基础的架构类型的要求,实际上更需要专业的法律保障。
与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类似的架构,开曼的ELP及新加坡LP架构相比较,开曼和新加坡都可以有多个普通合伙人,开曼的ELP仅需递交普通合伙人签字或代表普通合伙人的法定声明即可提交申请,新加坡的LP则是可以合伙人提交,或是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秘书等专业机构代表合伙人提交。
与香港开放式基金不同的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如不涉及受证监会监管活动(如私人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非证券投资),则不需要申请牌照。
基金的角色要求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需委任投资经理、审计师及授权代表。基金的投资经理的要求已经被放宽,不再要求必须是被认可的机构、持牌主体或是法律、会计专业人士。投资经理可以由普通合伙人担任,从实务的过程中如果要从事与证券、投资相关的业务, 9号牌仍然是最通常被使用的牌照。普通合伙人即持牌又做投资经理,或者普通合伙人委任持牌基金管理者都可以满足基金的运营需求。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授权代表角色不是必要的,但其特点与新加坡LP架构的设置相似,在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基金、或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时,普通合伙人需要委任授权代表。授权代表与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及管理责任。这一举措可以看出香港政府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将责任归咎于没有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人。条例并没有强制要求托管人,但要求普通合伙人必须就资产保管有妥善安排。
基金的运营维护
条例要求基金按照要求进行周年申报,并妥善保管会计账目。在会计账目保存中可以看到除了对基金基础信息进行保存之外,也对合伙人的实控人、投资人及客户的AML/CTF记录予以保存,且保存年前根据资料类别至少在5-7年。公众可以查阅的资料范围有现任及现任的普通合伙人、投资经理、授权代表的身份信息,但不涉及有限合伙人的详细信息。
在信息的保密上,开曼、新加坡对有限合伙人的详细信息也不予披露,开曼的披露信息显然更少,但开曼当地要求每位董事根据《董事注册和许可法》在CIMA进行注册。
而在全球打击反洗钱的环境下,新加坡、开曼对KYC和AML的关注及要求更胜从前,开曼已经明确的是,需要委任3名反洗钱人员,包含了一名管理级别的自然人担任反洗钱的合规干事(AMLCO)、洗钱报告干事(MLRO)、及副洗钱报告干事(DMLRO),并且增加了每年对基金进行估值的要求,这些举措使得开曼基金运营的灵活之处几乎被抹平。
税务要求
只要有限合伙基金符合《税务条例》对“基金”的定义,并符合豁免条件,将会获得利得税豁免。
税务申报。每年的税务申报由普通合伙人或授权代表进行,有限合伙基金在香港有多项豁免政策,最多可以将普通合伙人的税负成本降至10%,新加坡亦然。开曼受经济实质法案影响,未来是否就投资管理人的税务问题进行进一步规定尚未可知。此外,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关于在合伙人之间产生的权益转让带来的收益是否产生印花税的问题,因其不属于“证券”,无需对此缴纳印花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际架构设立的过程中,考虑到国际私募领域投资人税务居民身份是多元的,投资人除了考虑基金在当地运营的税务成本外,也会将该地区的避免双重征税网络作为税务规划比较重要的考虑因素,或是有特别的税务豁免政策的区域。
结语
香港的金融服务是非常完善的,也具备国际私募在岸的运营基础。不论是从香港资产管理机构的数量,资产管理的规模,或是专业人士诸如律师、银行家、会计师等从业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程度,都是不错的选择。实操过程中如何选择,实际上除了这些“硬核”要素,也会考虑投资人的需求、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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