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之声头图0512(1)

UI经纬之声 | 第十期 2022年5月

目录:

  • 开曼群岛:发布共同报告标准(CRS)执行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
  • 香港发展绿色金融-提升香港一站式金融平台
  •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2022年第2号联合行业通告 – 遵守制裁义务 – 提醒应注意的事项

2022年3月31日

开曼群岛:发布共同报告标准(CRS)执行指南[1]

大开曼(Grand Cayman)国际税务合作部(DITC)通知业界,税务信息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以下称“TIA”)已经发布了有关共同报告标准(CRS)和经济实质(ES)框架的执行指南。CRS执行指南和ES执行指南规定了该局在各自框架下采取执法行动的原则和程序,并适用于该局合规监管和执法权力范围内的所有人。这两份指南应与《共同报告标准条例》(以下称“《CRS条例》”)和《经济实质法》一起阅读,这两份文件可在DITC网站上查阅。

CRS的执行指南(ENFORCEMENT GUIDELINE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全文由9部分组成,以下为9个部分的简要概述:

第一部分–概述:主要概述TIA拥有的权力。根据《CRS条例》第24条,在遵守该条例第28条和第31条的前提下,TIA可对构成非法人开曼金融机构一部分的法人团体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处以最高50,000美元的初级罚款,对其他违反《CRS条例》第3部分的违法者处以最高20,000美元的罚款,并对违法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处以100美元的罚款(各为 “持续罚款”);

第二部分–行政处罚:CRS对不遵守所列规定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处罚细则,具体包括罚款金额、违法事项和施加处罚时应考量的各项标准;

第三部分–TIA的调查职能;

第四部分–违规通知:提供有关TIA因不合规或其他原因发布的违规通知的详细信息,并对收到TIA违规通知的接收方应如何处理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第五部分–罚款或数额的异议;

第六部分–处罚通知:介绍处罚通知书发出的形式及记载的主要内容;

第七部分–上诉程序:介绍有关上诉的详细信息及上诉流程;

第八部分–罚金及利息的支付;

第九部分–通知模板介绍。

202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友好关系发展,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密切两国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我国与新加坡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称“备忘录”),该备忘录于2022年4月3日正式生效。

备忘录篇幅较短,共17条,主要介绍了备忘录的适用范围、有权请求的机构、请求书的内容,如何传递请求及由谁传递请求、答复的内容及时间期限、书面请求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生效及终止的情形。

关于该备忘录,我们需要注意的有如下几点:

1) 适用范围:当我国和新加坡的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中需要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时,各参与方可以依据本备忘录请求对方针对其民事和商事的国内法和司法实践或相关事项,提供信息和意见。也就是说,法律查明仅针对的是对方国内的民商事领域的相关法律。另外,该法律查名的请求仅针对正在进行的民商事诉讼。

2) 答复的效力:接收法律查明的一方(接收方)所提供的信息及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接收方也不对其提供的内容承担责任。

3) 是否一定答复请求方发出法律查明的请求后,接收方并不必定作出答复,但会及时通知请求方。比如,当接收方认为对提出的请求进行答复可能危害本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不予答复。

4) 备忘录效力:该备忘录不构成任何条约或法律,也不在参与方之间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规定设立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

2022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称《升级议定书》)于2022年4月7日正式生效。自2008年签署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中新双边贸易实现快速增长。2021年,中新双边贸易额再创新高,是2008年自贸协定签署之初双边贸易额的约5.6倍。此《升级议定书》将进一步扩大在自贸协定项下中新双方的市场开放程度,并提升相关规则水平,以此激发贸易主体活力,深化双边交流。

2022年4月27日

香港发展绿色金融-提升香港一站式金融平台[4]

4月27日,香港立法会会议上,针对会议第十五题:发展绿色金融,立法会议员严刚就香港成立处理碳排放相关交易的机构(例如交易所)的计划安排、如何吸引内地企业来港发债的后续优惠政策以及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离岸人民币枢纽的地位的相关措施进行了提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对签署问题进行了答复。根据许局长的答复,我们了解到以下内容:

首先,对于香港发展成为区域碳交易中心,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督导小组)计划进行以下后续步骤:

1) 利用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位置,大力发展香港成为国际优质自愿碳市场;

2) 按照内地政策推动建设大湾区统一碳市场,以加强大湾区合作;

3) 探索联系国际投资者与大湾区统一碳市场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机会;

4) 加强与广州期货交易所在碳市场发展方面的合作,使香港成为内地的离岸风险管理中心。

其次,对于吸引内地企业来港发行绿色金融的后续政策/计划,深圳政府去年就在香港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包括绿色债券),这也是首次内地政府债券在港发行,证明了香港政府发行含绿色债券的人民币债券平台的优势。香港政府后续将从不同渠道推动相关工作,包括与内地有关当局(包括大湾区)保持沟通,推广资助计划,以鼓励更多内地机构运用香港平台作绿色和可持续投融资及认证。

最后,香港政府于今年二月公布了首批供市民认购的绿色零售债券发售详情,该批债券早前因应疫情而延期发行,但2022年4月26日至5月6日将重启认购。另外,香港长远经济效益,香港政府计划推出「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培训先导计划」,旨在资助金融及相关界别的人士参与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培训和获取相关专业资格的费用,扩大本地绿色和可持续金融的人才储备。

2022年5月2日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2022年第2号联合行业通告 – 遵守制裁义务 – 提醒应注意的事项[5]

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和金融调查局(”FIA”)提醒那些在维尔京群岛(”VI”)获得许可或其他授权或批准的实体,作为一个海外领土,维尔京群岛必须遵守联合王国(”UK”)通过相关海外领土制裁令发布的所有制裁。

1) 开展业务

FSC和FIA认识到,降低风险是一项商业决定,应根据每个实体的个人风险偏好来进行。然而,任何希望处理被指认者的资金或经济资源,或代表被指认者处理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资金或经济资源的实体,必须向总督办公室申请开展此类业务的许可证。这包括支付年费和其他费用。发放许可证的程序在《维尔京群岛制裁准则》中有所规定。该准则的副本可在金融监管委员会和金融管理局的网站上找到。

2) 报告

各实体必须向总督办公室提交一份合规报告表,说明他们可能掌握的有关涉嫌被指定人员、被冻结资产或涉嫌违反制裁的任何信息。该表格也载于《维尔京群岛制裁准则》。此外,如果有任何涉嫌违反制裁令的行为,或自然人及法人进行了应报告的交易,各实体必须向金融调查局(FIA)提交一份安全分析报告(SAR)

3) 制裁和处罚

各实体被提醒注意,任何违反金融制裁的行为都被视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海外领土制裁令》,违反金融制裁的行为,根据普通的公诉程序,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而根据简易程序,最高可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此外还可能需要缴纳最高5000英镑或等值美元的罚金。这可能是独立于根据相关金融服务和执法立法可能对实体采取的其他行动之外的。

4) 合规

该联合行业通告要求实体遵守有关的《海外领土制裁令》和向总督办公室提交必要的文件,以避免可能带来的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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