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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文章《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否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好选择?(上)》对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称“BVI”)《2022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中的基本概念进行了阐述,读者可以从中了解到“虚拟资产”、“虚拟资产服务业务”、“虚拟资产托管服务”、 “虚拟资产交易所”等用词的含义。本期的文章将会介绍在BVI申请成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VASP”)的基本要求及VASP后续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也会根据开曼群岛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2022),拟在两个相似的离岸地中明晰出在BVI申请成为VASP是否为一个好的选择。
  根据BVI《2022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拟申请成为VASP的实体,需要提供以下信息或材料: ·  拟担任VASP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  股东的姓名和地址(包括他们在VASP实体中的持股比例); ·  对VASP有“实益控制权”人的姓名和地址; ·  VASP在BVI的实际地址; ·  VASP审计师的姓名和地址及其“同意担任审计师函”; ·  拟任VASP获授权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其主要职能是作为VASP与FSC之间的中介); ·  详细的商业计划书(详细内容请见下); ·  VASP的书面风险评估,概述VASP将面临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具体说明如何识别、衡量、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这些风险; ·  一份书面手册,说明申请人在获准注册后打算如何遵守VASP法案的要求以及根据该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包括申请人打算如何防范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活动; ·  拟使用的内部保障和数据保护系统(包括网络安全); ·  关于VASP将如何处理客户资产、托管关系和投诉的系统。   而根据开曼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CIMA”)发布的VASP设立指南[1],拟注册为VASP的实体需提供如下文件: ·  注册申请表格; ·  申请人的区块链地址列表; ·  持有10%以上股份的所有股东的详细资料,以及一份CIMA提供的问卷调查表; ·  首席信息官及首席信息安全官的个人信息(包括简历); ·  根据CIMA关于网络安全的指导,提供网络安全政策的副本; ·  根据反洗钱手册和指南,提供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政策的副本; ·  详细的商业计划书(详细内容请见下); ·  交易流程图; ·  外包安排及协议内容。 从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开曼还是BVI的VASP,都需要在注册前拟定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但是,这两个离岸地要求商业计划书中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   BVI《2022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要求商业计划书必须涵盖如下内容:
  • 写明申请人的专业、技能及交易经验;
  • 设立VASP的预估成本;
  • VASP的性质、规模、服务范围,及拟运用在虚拟资产上的操作方式和交付形式;
  • 预期在VASP投入的人员配置;
  • 写明是否有外包计划及企业的管理制度;
  • VASP的营销方式及预期的业务来源;
  • VASP拟发行或购买虚拟资产的数量;
  • VASP运营前三年的初始资本和财务发展预测。
  但是根据开曼CIMA发布的VASP设立指南,一份详尽的商业计划书至少应列明以下内容:
  • 正在进行或拟进行的贸易活动;
  • 正在提供或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型,并阐述计划如何提供该等事项;
  • 近两年的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预测;
  • 虚拟资产服务业务开展地;
  • 客户的基本信息,如客户数量、客户所在地;
  • 交付渠道、营销计划、运营策略;
  • 公司的治理架构,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构成;
  • 公司的人员编制和组织结构图;
  • 与附属公司签订的合同及与第三方订立的外包协议,并阐述这些合同/协议是否受其他司法管辖区监管。
  在人员配置方面,BVI要求VASP必须委任以下人员,这些人员在被任命前均需经金融服务委员会批准: · 获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 审计师; · 合规官。 BVI《2022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第11条对VASP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也进行了规定: · 除法律另有规定,每个VASP实体至少需要拥有两名个人董事; · 根据VASP的性质,金融服务委员会可随时要求VASP拥有一名实际居住在BVI的当地董事;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需要事先经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开曼的VASP对人员配置并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是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人、反洗钱合规官需要经CIMA批准才可担任。 按照BVI《2022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要求,VASP 需要 在BVI金融服务委员会进行注册登记。同时,为了确保VASP遵守所适用的监管法案,VASP 必须履行以下义务,包括: · 向BVI金融服务委员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 未经BVI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事前同意,对VASP拥有重大控制权的实体不可随意出售、处置其持有的与VASP有关的权益; · 妥善保存会计记录和账目,如财务状况记录、财务报表等; · 不得散播虚假陈述,不得发布具有误导性的重大声明或回报承诺; · 识别不同客户的资产并进行风险隔离; · 在客户资产遭受非法干扰和侵害时,积极地采取防护措施来保护客户资产; · 设立专门的合规官,履行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的合规义务。 开曼《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2022)第9条就VASP应符合的一般要求进行了规定,涉及以下方面: · 就特定事项履行通知义务; · VASP需要提供由独立的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 编制年度账目,以供CIMA进行审查; · 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人、受益人均为适格人员; ·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客户个人数据安全及其虚拟资产; · 在提供服务时,确保通信准确; · 满足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反扩散融资的合规义务; · 在开曼有注册办公室; · 应CIMA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或声明。 不难看出,BVI对VASP的合规及监管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在信息公开方面,其需要披露VASP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姓名和地址。在客户把握度上,VASP需要预测每月的交易量、客户利用杠杆的能力及客户资产的持有量。在企业内部治理上,VASP需要详细的介绍企业运作和管理规范,申请人则需要证明他所拥有的技能和专业知识能为VASP长期高效地运作提供经验支撑和战略指导。在合规性文件上,需要准备书面的风险评估报告、制定AML/CFT手册等。最后,确保实体设立了严密的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框架是及其重要的,它能用来保护和托管客户所投资的虚拟资产。 既然BVI是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项目的热门投资地,实体在该司法管辖区申请成为VASP确实能享受很多红利,但是BVI的高监管和合规要求也让很多欲申请成为VASP的实体望而却步。因此,在BVI申请成为VASP是否为一个好的选择,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的明文规定与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比对,综合判断。   注释: [1] https://www.cima.ky/vasp-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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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在山东大厦成功举办“同行6金岁月 共创跨境未来”六周年主题盛典。山东省商务厅副厅长吕伟、对外贸易处处长王红等业务指导部门领导,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会长秦长岭、执行会长刘方义等协会领导,阿里国际站、亚马逊全球开店、U&I GROUP(汇智集团)等协会海内外分支机构代表、高级别会员单位负责人等200余人出席本次盛典。

六周年主题盛典合影

省商务厅副厅长吕伟与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会长秦长岭分别为大会做致辞。吕伟厅长代表省商务厅充分肯定了协会六年来为山东跨境电商行业做出的突出贡献,并希望协会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秦长岭会长首先表达了六年以来党和政府对协会指导扶持的感谢,以及对各会员单位和协会六年风雨同舟的感激,并表示未来将继续开展跨境电商领域的研究研讨、战略指导、模式创新、成果转化等服务,促进和激发跨境电商从业者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为我省跨境电商发展提供助力。

省商务厅副厅长 吕伟女士

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会长 秦长岭先生

回顾过去,U&I GROUP已经与山东省跨境电商协会和衷共济两个年头。两年间,我国的跨境电商产业飞速发展,山东作为全国经济的排头兵勇担使命,山东省跨协更是在其中发挥了中坚作用,U&I GROUP作为山东省跨协的理事单位密切配合协助协会的各项工作,在协会的各种展会以及活动中都能看到汇智人的身影。未来,U&I GROUP将继续与协会一道致力于打造全链条、全板块、全方位的跨境电商综合海外服务平台,为山东乃至全国的跨境电商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时代的考题已经列出,我们的答卷正在写就。”U&I GROUP将与山东省跨协携手在新征程上奋楫扬帆,砥砺前行! 大会期间为“2022年度跨境电商行业用户首选品牌”获奖企业颁奖,U&I GROUP战略客户部总监张吴迪女士(右五)代表集团上台领奖并合影留念。

2月17日,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在山东大厦成功举办“同行6金岁月 共创跨境未来”六周年主题盛典。山东省商务厅 […]

近年来,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称“BVI”)已成为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项目的热门投资地,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热衷于虚拟资产项目的企业家。虽然BVI大部分的金融服务立法是在区块链革命开始前就已经制定了,但是BVI政府始终随着社会发展趋势不断更新其金融立法和监管措施,开拓多样的行业机会并推出国际化的商业模式。这种创新使得该司法管辖区在时代洪流中生生不息,并证明了BVI拥有在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标准时高效、迅速地响应能力。 2022年下半年,BVI发布了一则新闻稿,其中声明:为满足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称“FATF”)的各项要求,BVI金融服务委员会(以下称“FSC”)拟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以下称“VASP”)引入新的注册和监督框架,该框架将适用于开展与虚拟资产相关的商业活动人员,《2022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1](以下称“VASP法案”)现已颁布。
  首先,我们需要框架性的了解VASP。 “ VASP ”被定义为,除某些例外情况,作为企业为他人或代表他人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提供商。而“虚拟资产”在 VASP 法案中被定义为:“一种价值的数字表达形式,可实现数字化的交易或转移,并用以支付或投资目的。” 虚拟资产在VASP法案中的定义十分广泛,涵盖了所有类型的加密货币,但不包括: · 法定货币和指引中规定的其他资产或事项的数字表示形式; · 金融机构对法定货币、证券或其他可以数字化转移的金融资产的信贷数字记录。   根据VASP法案,如果一个实体想成为VASP需要向FSC提交申请,并在监管之下开展以下业务: ·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业务; · 提供虚拟资产托管服务业务; · 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 其中,“虚拟资产服务业务”是指:代表他人参与任何 VASP 活动或运营(如“VASP”定义中所述)的业务。即,以下活动将被视为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包括: · 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 · 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 · 虚拟资产的转移(该等转移通常代表另一人进行交易),将虚拟资产从原有虚拟资产的地址或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虚拟资产的地址或账户上; · 保管或管理虚拟资产; · 保管或管理能够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 · 提供与发行人出售虚拟资产相关的金融服务; · 托管钱包或对他人的虚拟资产、钱包或私人密钥进行保管或控制; · 提供与虚拟资产的发行、要约或销售相关的金融服务; · 提供服务站(例如自动柜员机、比特币柜员机或自动贩卖机)以方便透过电子终端进行虚拟资产活动,使服务站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能够积极主动地促进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或其他货币的交换; · VASP法案或其他法规可能规定的其他活动或行为。   “虚拟资产托管服务”是指,对虚拟资产进行保管,使VASP能够控制该等资产。主要有以下职能: · 与拥有虚拟资产及其控制工具的人,就应付费用、客户使用虚拟资产/证券等事宜订立保管安排; · 寻求最新的信息化科技技术,灵活运用以保管虚拟资产;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确保由虚拟资产及其控制工具衍生出的附属收益均由虚拟资产持有人获得。 “虚拟资产交易所”是指,通过要约的形式,买进或卖出虚拟资产以换取金钱(或等价物)的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所需要全程实现对虚拟资产的托管、控制及占有。 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实体可能会受到下列限制和禁令的约束,具体为: · 虚拟资产交易所可开展业务的地理区域; · 服务可能面向的客户类型; · 可在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虚拟资产种类; · 向客户披露虚拟资产交易所运营的信息,包括资产被盗、资产损失以及任何与保险义务有关的披露; · 利益冲突的识别与管理; · 涉及虚拟资产买卖双方的结算和清算过程; · 监督交易活动,包括涉及冻结和暂停虚拟资产交易的行动; · 与购买虚拟资产有关的融资; · 为维护虚拟资产交易所的诚信,并保护交易所投资者利益而采取的其他必要管制措施。 同时,VASP 法案明确规定,从事或执行以下活动的主体不得仅此被视为 VASP: · 提供辅助基础设施以允许其他人提供服务,例如:云数据存储提供商或负责验证签名准确性的服务提供商; · 因作为软件开发商或非托管钱包提供商提供服务,其功能仅是开发或销售软件或硬件; · 仅创建或销售软件应用程序或虚拟资产平台; · 向虚拟资产网络提供辅助服务或产品,包括提供诸如硬件钱包制造商或非托管钱包提供商之类的服务,只要此类服务不扩展到为他人或代表他人从事此类服务的业务。 · 仅从事虚拟资产网络的运营,而不代表客户参与或促进 VASP 的任何活动或运营; · 提供不可转让,不可交换,且不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闭环物品; · 接受以虚拟资产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方式(例如商家在购买商品时接受虚拟资产)。   以上就是对VASP基本概念的介绍。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BVI新修订的《反洗钱条例》和《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行为准则》将VASP纳为监管对象。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会被视为《反洗钱条例》中的相关业务,VASP将被视为其中的有关人员进而需遵守BVI的反洗钱制度。 VASP法案的出台是否能让BVI保持其在加密货币领域的优势地位,同时提升其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或许还需要经过时间的检验。下一篇文章将会为大家介绍,申请成为VASP的条件及VASP需履行的义务,敬请期待。   注释: [1]https://www.bvifsc.vg/sites/default/files/draft_virtual_assets_service_providers_act_2022.pdf

近年来,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称“BVI”)已成为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项目的热门投资地,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热衷于虚拟 […]

新加坡对于境外收入提供了对应的免税优惠待遇,这使得新加坡对很多跨国公司在税收利益方面有了明显的吸引力。但究竟哪些外国收入可以免税?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申请?有哪些特殊情况可以豁免?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需要对以下收入征收公司税: · 在新加坡产生或源自新加坡; · 来自新加坡境外,在新加坡接收(除特定豁免外[1]) 在新加坡的税收规定下,任何贸易或业务的收益或利润、股息利息和租金等投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任何其他财产利润、及其他属于收入性质的收益,都在应税收入的范围内。和其他国家类似,企业也可以申请扣除业务费用、资本津贴和减免等,以减少应税收入从而降低税负。       为了确定一笔公司收入是否需要在新加坡纳税,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 · 该收入是否符合外国来源收入的条件? · 外国来源的收入是在新加坡“收到”的吗? · 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是否需要在新加坡征税? · 收入是否符合外国来源收入的条件? 实际上,收入来源地的概念可能是复杂且有争议的,没有通用的规则可以适用于所有场景。利润是否在新加坡产生或源自新加坡,取决于利润的性质以及产生此类利润的交易的性质。 一般情况下,确定收入来源地的主要原则就是识别产生相关利润的业务,并确定这些业务发生的地点。换句话说,就是看纳税人为赚取有关利润做了什么以及在哪里做的。通常,主要营业地点位于新加坡且在海外没有业务存在的情况下,该业务所赚取的利润可能被视为源自新加坡。 而对于商品贸易来说,决定货物和贸易利润所在地的因素之一则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地点。“生效”不仅意味着合同的依法执行,它还包括合同条款的前期谈判与订立。但如果企业通过寻找匹配产品买家或客户,而从相应的供应商处赚取商品贸易的佣金时,产生佣金收入的活动是委托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业务安排,收入来源地是佣金代理人进行活动的地方。如果此类活动在新加坡进行,收入将被视为来源于新加坡。 在考虑相关事实时,活动的性质和质量比数量更重要。只有收入来源地是境外的境外收入,才是符合享受免税优惠的foreign-sourced income。 · 外国来源的收入是否在新加坡“收到”? 当收入符合外国来源的收入的条件后,如果此类收入不是在新加坡收到的,则可以免税。但关于对 “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这一术语,一直存在相当大的争论。为了避免混淆纳税人,新加坡税务局 (IRAS) 也在官网上对其含义及其对公司纳税义务的影响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2]。根据 IRAS 的官网说明,“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一词意味着以下内容: 1)  资金进入新加坡 根据 1947年所得税法第 10(25)(a)条规定:“从新加坡境外获得的任何收入汇入、传送或带入新加坡的任何金额”。它是指从海外来源支付到属于新加坡公司新加坡银行账户的金钱、股息或其他形式的货币支付。它也可以是现金、支票和其他类型的汇票,这些汇票被实际带入新加坡并由公司接收。公司收到的这笔钱应该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结果,如销售、服务费、咨询等,并为其收入或利润做出贡献。 2)  债务偿还 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0(25)(b)条规定:“来自新加坡境外的任何收入的任何金额,用于清偿因在新加坡开展的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任何债务”。 如果你的公司在新加坡欠钱,无论是欠供应商、银行或法律诉讼的结果,而你使用海外获得的收入来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所用的钱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这笔钱可能长期存在海外银行账户中。但是,一旦你用它来偿还新加坡的债务,它就被算作“在新加坡收到”。这里的关键点是债务是在新加坡境内偿还的,而不是在海外3)  货物和动产 根据 1947年所得税法第 10(25)(c) 条规定:“从新加坡境外获得的收入中用于购买任何带入新加坡的动产的任何金额”。动产是指可以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的物品。与不动产、土地或其他类型的不能移动的固定财产不同。 对于公司来说,是指与业务直接相关的货物、原材料、设备和其他动产。如果公司使用存放在海外的外国资金购买海外设备,然后将这些物品运到新加坡,那么用于这些购买的钱就成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则面临征税风险。另外,针对可能贬值的商品征税的问题,IRAS也做了解释:税将基于最初为动产支付的金额,而不是其在任何给定日期的账面价值或净值。 明确了前两个问题,貌似就可以得到一个答案了,那就是:不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才可享受对应的免税优惠。 · 但是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是否就需要在新加坡征税呢? 若公司赚取的外国来源收入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也就是上文所述情况,则该收入在新加坡最终征税与否还要取决于它的收入类型及是否已在海外纳税。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才有免税的可能: · 特定外国来源收入:外资股息、国外分支机构利润及外国服务收入; ·“受税”条件:外国收入已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征税[3]; ·“外国主要税率”条件:在新加坡收到外国收入时,对应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最高企业所得税率至少为 15%; · 所得税审计长确信免税有利于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 除以上外,IRAS还对一些特别事项进行了强调说明,如: · 公司主体在新加坡——只有主体设在新加坡的公司的外国来源收入才应纳税。没有新加坡办事处的外国公司可以使用新加坡的银行和基金管理机构,而不必担心被征税。 · 海外投资——只要这些资产不在新加坡,您就可以使用您在国外获得的收入来投资其他资产。但是,公司不能以这些投资或费用为基础在新加坡申请减税。 · 非收入型基金——如果非收入型基金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资金与业务收入无关,IRAS 可同意免除对应税收。为此,公司应该指定收入和非收入,并提供非收入资金汇入新加坡的日期。 如果公司的海外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该收入应在新加坡纳税。但是,即使没有双重征税协议,IRAS 也会在海外支付的任何税款提供税收抵免以确保企业收入不会被双重征税。   注释: [1]  详细解释见下文。 [2] 详见https://www.iras.gov.sg/taxes/corporate-income-tax/income-deductions-for-companies/taxable-non-taxable-income [3] 对外国收入的实际征税税率可能会不同于外国主要税率。

新加坡对于境外收入提供了对应的免税优惠待遇,这使得新加坡对很多跨国公司在税收利益方面有了明显的吸引力。但究竟哪 […]

列导览· 【视频】财富传承,境外基金会设立怎么选?了解塞舌尔和开曼基金会(上) [embed]https://uigroup.oss-cn-shenzhen.aliyuncs.com/video/16759968883852808.mp4[/embed]     法律文件 塞舌尔基金会的法律文件有两种,分为章程(Charter)和规则(Regulations) ·  “Charter” 章程 章程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每位设立人或设立人的代表签署。 章程中应记载基金会以下内容: a) 基金会名称; b) 设立人的名字及地址; c) 基金会设立的目的; d) 基金会的初始资产; e) 如基金会的设立出于特定的目的,则应写明该目的; f)  管理委员会的设立; g) 基金会在塞舌尔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h) 基金会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i)  基金会特定情况下的清算和解散; j)  指定基金会受益人的方式。 ·  “Regulations” 规则 塞舌尔《基金会法》写明:基金会可以制定规则。由此可见,规则是可选择性制定的文件。 规则可规定管委会如下内容: a) 首任管委会成员的姓名和地址; b) 对管委会成员的任免; c)  管委会做出决议的方式。 与章程不同,基金会的规则无需提交至注册处,仅需在注册代理人处备存。但是,当规则与章程出现冲突时,应以章程所定内容为准。 开曼基金会的法律文件大体上可分为:宪纲(Constitution)和规章制度(Bylaws) ·  “Constitution” 宪纲 基金会的宪纲由组织大纲(Memorandum)和章程细则(Article)组成,但不包括规章制度(Bylaws)·  “Bylaws” 规章制度 虽然基金会的规章制度不是宪纲的组成部分,但基金会宪纲可以对基金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变更做出规定。规章制度相当于内部的文件,因此善意相对方与基金会进行交易时,无需参考基金会的规章制度亦无需求证董事是否按照规章制度来行使其权利。  

    设定程序 塞舌尔基金会的设立为“成立式”:设立人签署基金会章程后,注册官会签发注册登记证书。 开曼基金会的设立为“声明式”:注册官认为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满足成为基金会公司的要求,那么应在公司注册证书中明确声明“该公司为一家基金会公司”。       财产状况 ·  财产来源 塞舌尔要求基金会的资产来源合法且无权利负担(包括现有的或将有的资产)。同时,基金会的财产不可包括位于塞舌尔的任何不动产及在塞舌尔设立/登记的法人之股份、债券或其他权益。 而参考开曼《公司法》,基金会公司股东的股份或其他权益需属于个人合法的财产(不可为不动产),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该笔财产允许转让。 目前,在境外设立基金会已是众多高净值人士的热门选择,本文从不同司法管辖区设立基金会的法律依据、人员配置、财产属性等角度切入,为有海外架构搭建、财产保值增值、财富继承传承等需求的客户提供架构实体延展的思路,以便读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会设立地。

系列导览· 【视频】财富传承,境外基金会设立怎么选?了解塞舌尔和开曼基金会(上)     […]

2月13日下午,应上海临港新片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邀请,U&I GROUP(汇智集团)于临港新片区举办《中资企业跨境需求场景的架构设计》专题培训活动。新片区经济公司副总经理张俊、副总经济师赵军,以及新片区创新金融服务中心、新型国际贸易服务中心、国际航运服务促进中心、国际教育发展促进中心相关负责人参与本次培训。

临港新片区国际教育发展促进中心主任高琳茜与U&I GROUP一行合影

本次培训中,U&I GROUP创始合伙人边疆先生围绕跨境贸易、跨境投资及并购、跨境融资、跨境资产规划五个场景,展开了在全球开放新格局下,中资企业跨境投融资的架构设计方案概述,并详细阐述了结构设计原理和案例分析。结合临港新片区在金融创新领域“先行先试、开放协同”的优势,助力新片区发挥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枢纽,强化上海临港新片区全球资源配置,赋能跨境金融服务、新型国际贸易、高端航运服务等开放型前沿产业体系。

U&I GROUP 创始合伙人边疆先生

本次活动是U&I GROUP与上海临港新片区的首次业务合作。临港新片区于201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拓展了以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等重点领域,推进区域内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所规划的新区。中央要求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打造为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临港新片区是上海,乃至全国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中国面向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在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等重大战略任务中,承担着特殊使命。未来也将作为链接国内外的重要桥梁,是中国“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桥头堡。

培训活动现场

上海临港新片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上海临港新片区最重要的开发和建设主体,承担了临港新片区的开发和招商引资的职能。本次专题培训,使得新片区发展公司对企业跨境融资设计中的解决方案有了全新的认知,加深了对企业跨境架构设计需求的理解,为今后附能临港新片区现代化服务业建设发展提供启发性思考。  
关于上海临港新片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临港新片区经济发展公司,隶属于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要承担临港新片区的开发建设、产业引进、功能创新及招商引资等任务。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临港新片区要进行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的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等要求,公司以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和建设“现代化产业新城”为目标,致力建设国际一流的金融和贸易聚集区,全面构建金融、人才、法律、航运、贸易、消费、文化教育、医疗等在内的现代服务业创新生态体系,提升全球资源要素配置能力,进一步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功能、促进离岸业务发展、提升总部经济能级、发展新型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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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于2023年4月28日实施
    • BVI《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指南》发布
[audio mp3="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3/02/20230210703.mp3" loop="true" autoplay="true"][/audio] 2023年1月12日 美国IRS:2023年报税季自1月23日正式开始[1] 美国国税局(IRS)1月12日宣布,自2023年1月23日起,美国2023年报税季将正式开始,IRS将开始接受和处理2022年的报税。报税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申请延期的纳税人需要在2023年10月16日前进行申报。IRS还为税务申报人提供了一些必要建议:申报前准备好完整准确的信息(如:社会安全号码(SSN)、个人报税识别号码(ITIN)、领养儿童纳税识别号码(ATIN)和今年的身份保护个人识别号码(IP PIN)等)。另外,大多数收入都是需要纳税的,包括事业收入,利息收入,或者从零工经济(gig economy)或数字资产中获得的钱。 2023年1月13日 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资助计划延长2年 [2] 新加坡金融局(MAS)公布了可变资本公司资助计划延长通知。可变资本公司资助计划(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Grant Scheme,"VCCGS")于2020年1月15日首次推出,为期三年,至2023年1月15日。这一资助计划促进了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s")的发展。2023年1月16日起,VCCGS的有效期被延长了两年,从2023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包括这两个日期)。根据延长后的VCCGS,财政部发展基金(Financial Sector Development Fund,"FSDF")将共同出资,可补贴支付给新加坡服务提供商的合格费用的30%,用于VCC的注册或登记的相关工作,每项申请的最高资助上限为30,000新元。 2023年1月26日 香港《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于2023年4月28日实施[3] 2023年1月26日,香港《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正式刊宪,并于2023年4月28日实施 。《修订条例》目的是为给予公司更大弹性,可以灵活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全虚拟成员大会是指无需公司成员到指定实体场地出席大会。混合式成员大会是指以虚拟和实体方式举行成员大会。《修订条例》的出台,使得香港《公司条例》和《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更加切合时宜。 2023年1月31日 BVI《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指南》发布[4] 最近,BVI 金融服务委员会("FSC")通过并公布了《2022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法案"),将其职权范围扩大到包括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的监管。同步,2023年1月31日,FSC发布了《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指南》(以下称“指南”)。VASP面临着来自不良行为人的特有风险,这些人可能试图利用VASP进行洗钱("ML")、恐怖主义融资("TF")和扩散融资("PF"。指南的出台是为了提高大家对这些风险的认识,包括规避制裁、非法融资活动和其他金融犯罪。指南主要介绍了其适用人群、目标、VASP面临的相关风险、机构风险评估、考虑事项、客户尽调(CDD)、后续尽调及交易监控、虚拟资产转让及旅行规则(“travel rule”)、可疑行为报告、跨境性质、信息交换等等。   参考资料: [1]https://www.irs.gov/newsroom/irs-sets-january-23-as-official-start-to-2023-tax-filing-season-more-help-available-for-taxpayers-this-year [2]https://www.mas.gov.sg/schemes-and-initiatives/variable-capital-companies-grant-scheme [3] https://www.cr.gov.hk/tc/legislation/co2023/external-circular.htm [4]https://www.bvifsc.vg/library/virtual-assets-service-providers-guide-prevention-money-laundering-terrorist-financing-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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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导览 · 除了私人财富管理,加密货币项目也在关注-开曼的基金会公司 · 七分钟视频带您了解塞舌尔基金会 通过上两篇对开曼基金会和塞舌尔基金会的介绍,读者们应该对基金会有了初步的了解,今天的文章将横向对比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基金会。 [embed]https://uigroup.oss-cn-shenzhen.aliyuncs.com/video/16759968406208478.mp4[/embed]     法律依据 塞舌尔基金会是依据2009年的塞舌尔《基金会法》(Foundations Act, 2009)设立的,而开曼基金会的法律依据是2017年的开曼《基金会公司法》(The Foundation Companies Law, 2017)和2022年修订的开曼《公司法》(Companies Law),从法律文件的名称即可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正如上期文章所述,开曼的基金会其实是一种新引入的公司类型,其本质属于“公司”这一法律实体的概念,与开曼其他类型的公司有许多共同点。因此在开曼《公司法》与《基金会公司法》没有冲突的情况下或者有些法律规定无法在《基金会公司法》中检索到时,开曼《公司法》就显现了它的补充作用——其规则也适用于开曼的基金会。     人员角色 在塞舌尔基金会的框架内: · “Founder” 设立人 塞舌尔《基金会法》写明,基金会的设立人是指在基金会章程上签字的人,他(们)向基金会提供了初始财产。除非章程或规则另有规定,若基金会有多位创始人,他们在章程、规则或《基金会法》下的权力只能由所有设立人共同行使。 ·  “Council”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基金会的必设角色,基金会的业务和事务应由管委会来管理。管委会由一人或多人(根据《基金会法》规定,可以是法人团体或自然人)组成。其行使如下职责: a) 执行基金会的宗旨; b) 管理基金会的资产; c) 执行章程、规则及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Councilor” 管理委员会成员 管委会成员的任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基金会登记之前,管委会成员应由设立人指定;如果不是按照前述方式来选定,则应按照章程或规则的条款来指定管委会成员。当然,因为管委会成员负责的是基金会日常的管理和运作,并不是什么主体都可以胜任这一角色,因此对管委会成员的任职要求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该名成员是一个自然人,其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及未清算债务的破产者;如果该名成员是一个法人,其不能是一个被清盘或解散的主体。 而当管委会的成员不满足任职条件时,可应章程、规则或《基金会法》规定的程序被免职。若章程或规则没有规定管委会成员免职的情形,那么设立人、其他管委会成员、受益人、监督人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向法院申请免除该名管委会成员的职位。 · “Protector” 保护人 塞舌尔基金会的保护人并不是一个必要性的角色,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担任。和管委会不同,保护人起到的是监督职能,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可以写明保护人对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一票否决权)。 保护人可由设立人在章程、规则或其他书面文书中任命,也可以由获得章程或规则授权的其他人任命。如果一个基金会有多名保护人,除非章程或规则另有规定,他们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保持行动一致。 ·  “Beneficiary” 受益人 受益人会在章程、规则或二者的修正案中写明。他们可能是具体的一个人,比如与设立人有血缘关系的后代;也可能是一类人,比如对某领域有杰出贡献的人、身患某种疾病的人、获得过某个特定奖项的。 ·  “Supervisory person” 监督人 对基金会有监督权的人即为监督人,包括保护人和由设立人或保护人指定的其他人。管委会的成员并不属于监督人,除非此人以其他身份对基金会拥有监督权。 在开曼基金会的框架内: · “Founder” 设立人 设立人可拥有如下的权力: a) 吸收新股东及限制/禁止股东进出基金会的权力; b) 委任或罢免董事的权力; c) 要求董事提供报告、账目、资料和解释说明的权力; d) 任免并敲定监督人权利和义务的权力; e) 指定受益人并就受益人的利益作出指示。赋予受益人可执行的权利以及撤销或更改受益人的权利; f)  有权收到基金会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 g) 清算基金会公司的权力; h) 通过、撤销或更改章程的权力等。 设立人的上述权力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且可以为设立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权力。但这并不代表着设立人的权力不被限制,比如:设立人可以向基金会发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通知来终止/限制设立人的权力;除公司章程及法律允许,设立人的权力不可转让亦不可由其他人代为行使。 ·  “Member”  股东 开曼基金会因为是“公司形式”,因此允许有股东存在。根据开曼《公司法》规定,任何一个签署公司章程的主体应被视为同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公司一经注册,签署主体即作为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其他同意成为公司股东且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亦被视为公司股东。 在基金会成立之时,至少要有一名股东。与常规公司不同的是,在基金会组织大纲规定,并保有至少一名监督人的前提下,基金会可以作为没有股东的法律实体而存在。如果基金会成立之后,作为没有股东存在的法律实体,除非基金会宪纲(即,“Constitution”)另有规定,否则其后不得再吸收新股东或发行股份。 ·  “Director” 董事 开曼《公司法》Schedule 1中,对董事做了如下规定: i)  董事人数和首任董事姓名应由组织大纲的过半数签署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j)  董事报酬,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k) 董事应当至少持有公司一股。 ·  “Interested person” 利害关系人 当基金会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困难,如没有法定数量的董事履行法定的职责或监督人没有尽到忠诚、勤勉义务等。此时的利害关系人被赋予同股东、监督人、董事等同样的权利,能够向法院申请解决上述问题。 以下人员为基金会的利害关系人: a) 基金会的股东或监督人 b) 其他有权担任股东或监督人的人 c) 基金会宪纲规定的人 ·  “Beneficiary” 受益人 开曼基金会的受益人是在基金会公司实现其目标后可能受益的人,他们对基金会及其资产和管理并不享有权力,也不是基金会的利害关系人。 ·  “Supervisory” 监督人 监督人是依据基金会宪纲无条件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的人。与塞舌尔基金会不同,开曼基金会的监督人不能是基金会的股东。 基金会需要在其注册办公室处备存一份包含以下信息的监督人名册: a) 监督人的名字和地址; b) 监督人委任开始日; c) 监督人委任结束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基金会的监督人发生变动,那在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基金会需要更新其监督人名册。 ·  “Secretary”  秘书 秘书是开曼基金会中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基金会存续期间,其必须一直保持有一名秘书。基金会的秘书由合格人士来担任,而非合格人士可担任助理秘书。 秘书不仅需要备存包括股东/董事名册等文件,还需对基金会的所有活动及记录进行签字确认。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秘书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处予一万五千美元的罚款及/或五年监禁。 ·  “Qualified person” 合格人士 合格人士,是指获《公司管理法》(the Companies Management Law)批准在开曼群岛提供公司管理服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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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报税季了。每年的个税法规都会有所变化,今年的一些主要变动包括增加了标准扣除额、累进税率等级调整、以及对普通税收抵免和扣除额等的一些调整等。   我们先来了解下2023年报税的几个关键日期。 【1月23日】申报起始日。IRS税局线上报税系统E-file开始接受线上税表递交。纸质税表一般将在1至2周后开始处理。 【2月1日】纳税人应该在该日期前收到各非劳动薪酬的收益报告(各种1099表格)。比如美国银行的利息、股息、证券投资、退休计划分配等必须在此日期前邮寄1099-B、1099-S、和1099-MISC表格给纳税人。 【3月15日】S型公司和合伙企业纳税申报表或延期申请到期日。 【4月18日 】申报截至日。联邦和州税申报截至日期。同时也是提交延期申报的最后一天(4868表格)。如报税人有需要补缴的应纳税款需在这天之前完成支付,以避免利息和罚款。 另外,千万不要忽略该日期也是美国海外银行账户申报(FBAR)的截止日,没有延期。FBAR申报为单独的线上申报系统,需要单独操作。 【10月18日  】合格延期申报截至日。     主要的几种申报状态(Filing Status) 对于2022年期间刚移民美国成为美税居民身份的纳税人来说,第一年的申报状态比较特别。因为这一年中,有部分时间是非居民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另一部分时间是在美外籍居民(Resident Alien),所以申报时可能需要以双重身份报税(Dual-Status Filing)。其中非居民外国人身份期间,只需要申报与美国有效关联收入(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简单的初步理解就是来自美国的收入。持有外籍居民身份就需要申报在此身份期间来自全球的收入。 新移民也可以直接以夫妻联合申报的状态申报一整年的家庭收入,这样的话就可以拿满标准扣除额,通常这种情况发生在整年收入申报并不会在美国产生额外税负的情况下。 根据纳税家庭夫妻双方的收入结构和来源地等信息,有时夫妻分开申报可能会更有利。但这没有绝对答案,需要根据情况而定。且分开申报报税成本会更高。另外分开申报并非以两个单身状态(Single Status)进行申报而是以夫妻分开状态申报(Married Filing Separately)。 对于夫妻一方持有美国身份(税务居民),另一方为非美国身份且不因实质性居住测试而成为美税居民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夫妻联合申报或夫妻分开申报。联合申报的优势是标准扣除额更高,可享受更优惠税率,但非美身份一方也需要披露其收入情况。 另一个选项是选择夫妻分开申报,特别是当非美身份一方在美国以外的收入很高的情况下,分开申报会更合适。 2022年度联邦所得税起征点及阶梯税率表 · 相比与2021年,各阶段起征点都有所提升。首先,看一下单身状态申报时的阶梯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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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联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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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分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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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扣除额的增加 标准扣除额(Standard Deduction)是国税局允许纳税人直接从总收入中扣除,从而降低应纳税收入(Taxable Income)。2022纳税年度的单身申报人和已婚分开申报人的标准扣除额都是12,950美元,相较于2021年度,提升了400美元。夫妻联合申报的标准扣除额为25,900美元,户主申报为19,400美元。     长期资本利得税率表 家庭收入越高的情况下,意味着投资性收益也会大概率随之增加,毕竟钱生钱才是财富积累最快的方式。这就会涉及到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2022纳税年度的长期资本利得的各阶段起征点也有所提升。详细请查看以下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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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金融资产和银行账户申报(FATCA+FBAR) 为什么第一次税务申报特别重要,是因为每年一年的税务申报都和过往的申报信息有关联性。如果出现申报错误,通常需要对过往3-6年的税表进行调整,费用会很高。而新移民常会出现错误的申报情况之一就是美国海外金融资产信息披露不完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FATCA规则。 金融资产通常包含理财投资,公募和私募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公司股份,股权投资,以及债权等。作为新移民的第一次税务申报,如持有这些金融资产,需要如实申报。并且这些金融资产可能会有对应的银行账户,也需要根据FBAR规定,将账户信息单独申报。否则会面临罚款,每个错误或漏报的账户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到该账户最高值的50%。 就在今年年初,美国的一则新闻在华人圈被广泛关注。一位居住在上海的陈姓的美籍男子,因被国税局查到其居住在上海期间的2010年度纳税申报表上,漏报了至少12个美国海外的银行账户,主要都是在中国境内的账户,账户最高余额总价值为570万美元。最终美国税局决定起诉陈姓男子并要求罚款,罚款和利息金额总计高达230万美元! 之所以要求纳税人披露美国海外的银行账户信息,是因为通过这些信息能反向推断纳税人来自美国海外的收入,并与纳税申报表上披露的当年总收入进行对比,查询疑点。对于新移民,当发生股权转让,分红,以及房产出售等这些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获得大量收益的情况前,需要对过往税务申报信息做审查,检查信息关联性和逻辑性,否则容易存在税务风险点。 2023年报税季即将开始,建议在春节假期之后,就尽早开始税务申报工作,避免因赶截止日而产生各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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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降低或避免美国税负的基础建议 · 尽可能避免在美国居住时间过久,因“实质存在”测试(在第一篇中有做解释),而成为美国税务居民。   · 可以考虑通过美国海外公司来持有位于美国的地产,有形资产,以及美国公司的股份。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或避免来源于美国收入的收入税。该收入属于非美国实体,因此需要预扣所得税。此外,将美国房产转让给非美国公司还会触发外“外国人投资房地产税法”(FIRPTA)的收益确认、预扣和申报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不可撤销信托的结构可能会成为美国遗产税的有效阻断者。   · 在美进行投资前,先了解投资收益在税法中的属性定义和税负计算方式,并合理选择在美国投资组合。比如可以选择增加债券利息收益,减少股票股息和租金收益。因为前者在满足一定情况下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者会根据总体收入的增加,而对应更高的税率。 由非居民外国人(以下简称NRA)设立的外国信托(Foreign Trust,指美国海外的信托)架构来持有美国的资产也并不能降低或避免美国的收入税。当信托获得美国来源收入时仍需要向美国缴纳预扣税(Withholding Tax)。此外,如果信托委托人在信托中保留了重要权益,比如撤销权,那么位于美国的资产还是会被认定为是该NRA所持有,从而受到遗产税的影响。但可以通过外国信托主体持有一家海外公司,再由这家外海公司来持有位于美国的资产,这种三层结构只要设计和管理得当,可以免受遗产税的影响。 另外,信托还可以起到财富传承作用,可以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为其后代进行财富分配。并且,根据信托条款和委托人税务居民身份国的税收规则,信托针对所持有美国资产的收益部分起到税务递延作用。也可以防止因婚姻状态变化,而产生财产分配问题,甚至是为后代避免跨代财产转移税(Generation Skipping Tax)。需要提醒的是,越来越多的司法管辖区对其税务居民所持海外资产和收益有申报义务和纳税要求。 就遗产税和赠与税而言,信托是美国信托还是外国信托并不重要。但出于所得税的目的,如果信托是在美国设立的,无论信托中资产位于哪里,对于该信托的每年收益需要向美国缴纳收入税。除非该信托被认定为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且该委托人是NRA,那么该信托只需要针对来源于美国的收入纳税。 而如果该信托被认定为外国非委托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简称FNGT),该信托受益人又是美国税务居民,受益人则需要对从该信托中获得的分配向美国缴纳收入税,且如果该FNGT存在未分配净收益(UNI),会产生额外税负和税款利息,详细信息查阅上一篇文中的相关解释。因此,如果该海外信托不符合委托人信托的资格,并且预计受益人一直会是美国税务居民,那么用美国信托去持有美国海外资产也许并不会不利,反而在某些情况下会有优势。 综上所述,对于NRA想通过设立海外信托想让美国受益人受益,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 如果海外信托的属性为不可撤销信托,那么把信托的委托人和/或委托人的配偶设为在委托人生前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委托人从该信托中获得收益后,再以赠与形式给到美国受益人。这样美国受益人只需为获得价值超过10万美金以上的赠与做税务申报,但信托委托人不涉及赠与税,美国受益人也不涉及收入税。   · 如果离岸信托是可撤销信托,同时也是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那么美国受益人可以直接从该信托中获得分配,且只需申报但并不涉及赠与税和收入税。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美国受益人需要向美国税局申报所有来自该信托的分配,并且还需要指定一名美国代理人,或者让该信托受托人在美国税局认为必要时有义务向美国税局提供该信托的账簿和记录等信息文件,以证明该信托是外国委托人信托(FGT)。但信托委托人可能出于隐私目的不想公开该信托相关信息。这时,委托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部分撤销信托里的某些资产,再以个人赠与方式赠与给美国受益人。 当信托委托人过世后,导致FGT转变为FNGT,考虑到美国收益人从信托获得分配后会产生的收入税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当FGT转变为FNGT后,将信托所有当年收入(包括资本利得)分配给美国受益人,然后由美国受益人就该收入向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任何收益累积问题(UNI)。然而,这增加了分配给美国受益人的资产,但这可能并不是信托委托人在设立FGT时的初衷,且因为可能美国受益人获得了远多余其所需的财富,未来可能导致该美国受益人层面的遗产税问题。特别是当产生资本利得时,由于信托所持资产的属性,容易产生大量收益产生的情况。一个可能的解决思路是,根据情况将FNGT的某些收入分配给另一个在美国设立的信托,而非直接给到美国受益人。当然,这种设立中间层的方式(Use of Intermediaries)也有很多限制条件,这里不做详细赘述,实际操作难度不小。   · 可以考虑将信托的托管地点转移至美国。如果这样做,信托每年实现的收益会被征收收入税,但信托的收入可以累积,不会因收入累积产生额外利息,且资本利得不会按照普通收入征税。   · 如果美国受益人的身份会发生变化,比如未来可能会放弃美国国籍或绿卡身份,因此不再是美国税务居民,从而无需缴纳美国所得税,那么信托受托人可以将信托留在海外,累积信托收入,待美国受益人不再是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后,再分配信托中的累积收入。但需要特别注意,如果美国受益人在放弃美国身份时,被判定为是“涵盖弃籍者”(Covered Expatriate),那么每年不分配信托收入还是会有UNI的问题,并在放弃美国身份时,需要做税务清算。   · 可以考虑将信托资产投资与年金或人寿保险产品。符合美国相关税法规定的保单,产生的收益可免征收入税,避免因累积收入而被征收利息。保险金兑付给美国受益人时,也不会作为其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规降低或避免美国税负的基础建议 · 尽可能避免在美国居住时间过久,因“实质存在”测试(在第一篇中有做解释), […]

目录:
    • 根西岛颁布新破产法
    • 香港《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 新加坡就无形资产披露框架开展公众咨询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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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8日根西岛颁布新破产法[1]
根西岛就破产程序颁布了新的法律及规则,并宣布于2023年1月1日生效。近年来,受疾病、战争等因素的影响,全球经济持续衰退,导致申请破产的企业不在少数。基于此,根西岛对本国的破产立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使其与类似的司法管辖区,例如英格兰和威尔士等保持一致。 新法律弥补了先前破产法中的问题,如:加强了企业自愿清算中债权人的监督,补充了法定追回条款。同时,根西岛皇家法院(Guernsey Royal Court)现在也被赋予清算外国公司的权利,当破产的主要程序在根西岛开展时,法院可就整个公司集团进行重组。这极大程度地推进了根西岛破产程序的现代化进程,为企业运行进入新的轨道指明了方向。
2022年12月14日香港《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于2023年1月1日生效[2]
为优化香港税收制度,维持香港的税务竞争力,同时打击因双重不征税引发的跨境避税行为,香港立法会于2022年12月14日通过了《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引入了“指明外地被动收入豁免征税机制”,该机制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虽然新机制依旧按照香港以往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但是在纳税人满足特定的豁免条件时,即使其在港有实质经济业务,并且获得了利息、股权、分红等收益,仍可就在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动收入申请税务豁免。另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制定经济实质要求和关联要求,以防止空壳公司可能滥用香港的税务安排,以实现就外地被动收入的双重不征税情况。
2022年12月14日新加坡就无形资产披露框架开展公众咨询会[3]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监管局 (以下简称“ACRA”) 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以下简称“IPOS”) 就无形资产披露框架(以下简称“框架”)发起了公众咨询,本次公众咨询会的开展时间定为2022年12月14日至 2023年2月28日。随着无形资产的逐年增长,全球无形资产的价值在2021年达到了历史新高,超过74万亿美元。框架内的无形资产指的是公司的非实物资产,包括:技术、品牌知名度、数据、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和商标)。 该框架的设计可以帮助企业识别、披露其无形资产,最大幅度地对外传达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司的经济潜力。同时,该框架将提高信息透明度,并促进无形资产的商业化,例如,随着企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公司的无形资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可以增加融资渠道。 框架工作组的负责人指出:该框架是《新加坡2030年知识产权战略》下的一项重要举措,拟利用 IA(包括知识产权)吸引并发展创新型企业,绘制了企业在IA的推动下,不断激发新加坡经济活力的发展蓝图。
2022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于2022年12月19日发布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的联合公告,旨在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贸易及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交易机制,促进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本次的互联互通机制为两地双向扩大标的范围,具体如下: 沪深股通的标的范围调整为:市值50亿人民币及以上且符合一定流动性标准等条件的上证A股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的A股。 港股通的标的范围调整为:在现行港股通股票标的基础上,纳入恒生综合指数内符合有关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股票,即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根据现行规定纳入港股通。
而本公告中未提及的结算、投资细则、监管制度、联络机制等事项,仍适用先前发布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
[1]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key-changes-to-guernsey-s-insolvency-4637946/
https://www.ogier.com/news/ogier-welcomes-guernseys-new-insolvency-law
[2]https://sc.news.gov.hk/TuniS/www.news.gov.hk/chi/2022/12/20221214/20221214_180552_638.html?type=ticker
[3]https://www.acra.gov.sg/news-events/news-details/id/689
[4]https://www.hkex.com.hk/News/News-Release/2022/2212192news?sc_lang=z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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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号,U&I GROUP(汇智集团)受邀参加北京基金业协会合作座谈会,并正式受聘担任北京基金业协会BPEA私募学院特聘讲师合作机构。 此次座谈,双方着重在BPEA私募学院与汇智研究院合作课程安排,线上平台专业内容互补、线下会员单位深化服务以及全国各地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小镇联动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在过去的一年,BPEA私募学院引入新的线上直播形式,与会员单位进行专业知识分享及交流,全年观看人次达到30万。U&I GROUP作为跨境商务、法律、财税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境外基金合规、搭建及财税体系进行了专业的线上课程培训,对北京基金业协会在行业建设及跨境专业内容方面提供了更新颖更全面的补充和支持。

图为北京基金业协会副秘书长、BPEA私募学院执行院长李庆怀先生与U&I GROUP创始合伙人、汇智研究院院长边疆先生合影

此次携手,标志着U&I GROUP与北京基金业协会将在知识建设、服务创新、行业发展进入更深度、更夯实、更长期的合作轨道,力求能在2023年中国与全球接轨的新纪元时期,更好为中国企业跨境投融资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更深互信,更多互动也为专业机构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全新模式。

图为北京基金业协会BPEA私募学院领导与U&I GROUP一行合影

U&I GROUP作为一家跨境综合专业服务集团,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专注跨境专业领域 关注客户长期发展”为愿景,深耕企业和企业家的海外发展需求二十余载,依托境内外二十余分支机构和覆盖全球超过160个国家及地区的服务网络,以国际视野、专业精神为客户提供跨境专业服务。“博观约取 厚积薄发”。时至今日,U&I GROUP的品牌已经在跨境领域内拥有了一定的号召力与影响力。 北京基金业协会(原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成立于2008年6月,是由股权投资行业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机构。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促进行业环境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研究行业发展动向,培养相关专业人员,组织内外交流合作,助力行业蓬勃发展。协会旨在服务在京注册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促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健康发展。BPEA私募学院是协会下设的中国股权投资行业专业学习交流平台,平台有PE/VC从业者、投资银行家、上市公司及实业企业高管、行业分析师及专家学者等诸多讲师资源,系统性地开展股权投资行业培训,为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和关键人才培养提供极具价值的学习规划和解决方案。 “心同意合,谋无不成”我们相信,今日只是起点,未来已来,U&I GROUP将与北京基金业协会共同携手引领行业走向健康发展的正途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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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谈及基金会,读者第一时间想到的可能是洛克菲勒基金会、比尔&梅琳达·盖茨基金会这类非营利性的慈善基金会,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回馈社会及解决不同领域所遇的特定问题。除慈善基金会以外,还有一类私益基金会,他们的设立大都出于家庭资产保值、投资资产保护、遗产规划等目的。本文介绍的塞舌尔基金会,就是这类除了慈善目的以外还可以用于私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的基金会。 私益基金会作为私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是一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因其自身拥有信托不具备的优势,成为了众多高净值人士的理想选择。上一期文章向读者分享了开曼基金会的相关知识,本期的文章将向大家介绍近期热门的塞舌尔基金会。 相信大家对基金会的概念并不陌生,那么下面关于塞舌尔基金会的一些基础问答,或许能加深读者对不同司法管辖区基金会的了解。 [embed]https://uigroup.oss-cn-shenzhen.aliyuncs.com/video/16723863897715837.mp4[/embed]       什么是塞舌尔基金会? 塞舌尔基金会是指依据2009年塞舌尔《基金会法》及其修正案设立,并登记在塞舌尔金融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FSA”),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的法人实体。       谁可以在塞舌尔设立基金会? 基金会的设立人没有国籍和居住地限制,任何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出于合法目的和用途都可以在塞舌尔设立基金会。       设立一个塞舌尔基金会,需要多少初始捐赠? 基金会的初始资产价值不可低于1美元或其等价物(此条需在基金会章程中列明)。设立人一旦将资产捐赠给基金会,捐赠物即成为基金会的资产,而不再归设立人所有,同时该笔捐赠物在按规定分配给受益人之前,亦不属于受益人的资产。       哪些资产能够装入塞舌尔基金会里? 设立人或第三方捐赠的任何财产应来源合法且无权利负担,设立人或第三方应对拟捐赠的财产拥有完整的处分权。无论是现有的亦是将有的资产都可以装入基金会中,但是下列资产除外: (1)基金会的财产不可包括位于塞舌尔的任何不动产。 (2)基金会的财产不可包括在塞舌尔设立/登记的法人之股份、债券或其他权益。       塞舌尔基金会有哪些角色配置? (1)设立人:是指为了自身或代表他人的利益,在拟设立的基金会章程上签字的人,他们向基金会捐赠第一笔财产。基金会可以有一名或多名设立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 (2)管理人:至少一名,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主要职能是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和运作、基金会资产的投资和处分等,无需持有特殊资质或牌照。管理委员会由管理人组成,其职责为执行基金会的宗旨、管理基金会的资产、执行章程及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能。 (3)受益人:基金会的章程或规则指定的主体为基金会的受益人,他们仅对基金会的财产有收益权,对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无决策权。受益人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家庭成员受益人,设立人可以通过血缘关系或共居关系等来约定纳入受益人的缘由;第二类为非家庭成员受益人,一般为慈善公益目的而设立,可以是满足某项条件的人也可以是具体的一类人。 (4)保护人:可选择性委任,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主要职能是为使基金会能良性运转,而监督基金会及其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行为。保护人对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一票否决权),能间接实现对基金会重要事件的管理和控制。 根据2009年的塞舌尔《基金会法》的规定,在设立基金会时,需要考虑到如下的角色分配要求: (1)设立人可以作为管理人,但不能为唯一的管理人; (2)设立人可以作为受益人,但不能为唯一的受益人; (3)保护人可以是管理人,但不能是唯一的管理人; (4)保护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 以上机制是为了避免基金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或左口袋的钱倒右口袋的行为。       管理委员会会议,举行方式和地点有什么要求? 管委会会议并不要求在塞舌尔当地召开。在遵守章程和规则的条件下,管委会会议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举行。       基金会的命名规则? 基金会的名称应为英文或法文。名称中不得包含“limited”、“company”、“partnership”的字样,且英文名称应以“foundation”结尾。大多数客户会选择用自己家庭成员的名字、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喜好的客体来命名。       塞舌尔基金会有哪些配套的法律文件? 章程(“charter”)是基金会的必要性文件,而规则(“regulation”)是可选择性制定的文件。基金会的章程需要提交至基金会注册处,可以供公众查阅;而规则不需要提交至注册处,仅需在注册代理人处备存。因此,除去必须列明在章程中的条款,基金会的运行细则可以规定在规则之中。       选择在塞舌尔设立基金会有什么优势? (1)章程中无需披露受益人、管理人的名字和地址,增强了相关人员信息的保密性。 (2)章程中必须披露基金会设立人的名字和地址且提交至注册处的章程能够被公众查阅,因此基金会可以通过指定代名设立人(“nominee founder”)的方式来加强隐私性。 (3)转让给基金会或由基金会持有的任何财产、股份、证券等资产,无需缴纳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 (4)明确排除了国外强制继承法。 (5)根据《基金会法》第73条,除了设立人存在欺诈行为,基金会及捐赠基金会财产的行为不会因以下原因无效、可撤销或存在瑕疵: a.设立人破产或设立人财产处于清算状态; b.由设立人的债权人针对设立人提起了任何诉讼或索赔。 以上就是对塞舌尔基金会的基本介绍。不难看出,无论是设立人、受益人还是管理人的财产和隐私,塞舌尔《基金会法》均给予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因此在此域设立基金会亦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倘若读者想设立基金会,可以根据家庭成员构成、设立目的及用途、资产分布状态等具体情形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司法管辖区。下篇文章将通过横向对比开曼基金会和塞舌尔基金会向读者罗列两地异同,为拟设立基金会的读者提供更好的指引。

编者按: 谈及基金会,读者第一时间想到的可能是洛克菲勒基金会、比尔&梅琳达·盖茨基金会这类非营利性的慈 […]

12月28日,备受期待的“高才通”申请通道正式上线,快至4小时获批,堪称香港身份申请的“VVIP通道”。条件简单,获批快,是“高才通”最吸引人的地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在高端人才通行证的申请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 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申请资格 高端人才通行证的申请分为三类,申请人可选择按其中一个类别提出申请: A类:在紧接申请前一年,全年收入达港币250万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人士,不限名额; B类:获全球百强大学颁授学士学位、并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累积至少三年工作经验的人士,不限名额; C类: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获全球百强大学颁授学士学位,但工作经验少于三年的人士;这类申请受年度配额限制,每年限额10,000,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类申请并不适用于在香港特区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的非本地学生。 · 入境安排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每位申请人根据高才通计划只可获批此项“初次逗留安排”一次。 · 审批时间 根据高才通计划递交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入境处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假如未能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及数据,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申请。 · 受养人申请 如优才、专才一样,“高才通”申请人也可以携受养人一同申请入境。受养人通常指的是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 · 延长逗留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签证到期前的四个星期,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通常会以3+3的形式延长逗留期限。或可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已通过高才通在港逗留2年以上,且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直接申请逗留6年。 · 永居申请 连续在港居留满7年后可申请香港永居。   Q&A 1、 针对A类申请人,全年收入指什么? 全年收入是指应课税的就业或业务收入,包括薪金、津贴、股票期权及从其拥有的公司所得的利润。由个人投资所产生的收入不会计算在内。 国内申请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显示的综合收入就属于港府认可的全年收入。申请人可以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看到2021年的综合收入。也可从“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看到过去11个月的综合收入。 个人投资所产生的收入不计算在全年收入中,不论从金融投资中取得的收益,或从房产投资中取得的收益,都不能计算在内。 2、 除税局的证明外,还有什么文件可用于证明全年收入? 申请人的聘用公司向其发出订明股票期权价值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拥有的公司的财政状况证明文件(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或利得税报税表等)(如适用)。 3、 哪些学校属于B类和C类申请中的百强名校? 全球百强大学是指全球百强大学综合名单(下称“综合名单”)载列的大学/院校。综合名单是劳工及福利局根据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全球最佳大学排名及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这四个指定的世界大学排行榜,在过去五年所列的百强大学/院校而制定。为免生疑问,从全球百强大学设立的持续和专业教育学院、分校、延伸学院或附属学院等所获取的学历,将不予接受。 国内有9所院校属于百强名单: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点击即可跳转百强院校名单 4、 B类申请中“三年工作经验”的要求,有特别之处吗? 有关的工作经验必须是毕业后累积的全职或自雇工作经验。 5、 通过A类、B类、C类申请而获准来港人士的逗留条件是否一样?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不论其申请类别为何),一般首次入境均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如同时符合两类条件,则其一申请即可。 6、 延长逗留申请的要求 在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已获得聘用,而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或由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的人士担任,以及该职位的薪酬福利条件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如已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则须出示其业务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如未能证明会继续在港就业或已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其延期逗留申请可被拒绝。 “高才通”的申请说难并不难,说简单却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在成功获得批准后,去到香港安家落地,建立事业,后续的延长逗留申请,永居申请,都需要提前做好规划。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在下方评论处提出,也可联系我们详细了解,我们将为您提供有关香港的一切资讯。除了“抢人才”政策落地,后续港府还会推出一系列“抢企业”政策,礼包多多,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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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这个系列主题的第三篇文章。上一篇我们解释了非美居民持有在美国的资产,可能会涉及到的收入税,赠与税和遗产税,并对“在美资产”的定义做了说明。本篇我们进一步了解有关美国海外信托中持有在美资产或该信托中有美国受益人时的涉税问题。             由非美居民设立的美国海外信托 美国定义下的海外信托(Foreign Trust)的判定标准是根据控制测试(Control Test)和法院测试(Court Test)的结果,只要其中任何一项测试未通过,即答案为否的情况下,该信托就会判定为海外信托。 控制测试是否通过,取决于是否有美国人士(U.S. Person)控制着信托的所有重大决策。法院测试是否通过,取决于美国境内的法院是否能够对该信托的管理实施主要监督。 从税务上来说,海外信托与非居民外国人(NRA)类似,只需要对来自于美国的收入和与美国贸易和商务相关的收入缴纳收入税(Income Tax)。然而,当海外信托将信托中的累积收入(Accumulated Income)分配给美国人士时, 是由该美国人士承担纳税义务。除非这个海外信托是海外授予人信托(FGT)。             外国授予人信托 (Foreign Grantor Trust,FGT) 在FGT中,信托的授予人(也就是委托人/设立人)被视为信托收入的拥有人。即使是将信托中的收入分配给到受益人,从所得税目的层面来看,分配行为等同于受益人获取了免税的赠与。所以,对于一个美税居民身份的海外信托受益人来说,非美居民作为设立人的FGT种类的信托会在税务层面更有利。 但是美国的相关税法有规定,如果非美居民设立信托的目的存粹是为了美国人士的利益,那么该美国受益人还是要为从FGT中分配到的信托的收入部分,缴纳收入税。除非该FGT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信托授予人不需要在任何人同意下,对该信托有撤销权;   信托的授予人和/或授予人的配偶是该信托的授予人生命期间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授予人和/或授予人的配偶可以从信托中获得分配,并可以赠与形式自由向美国亲属赠送礼物。如礼物价值超过赠与申报要求,美国受益人需要对此进行税务申报,但受益人无需对获赠的礼物进行纳税。 作为NRA的授予人一旦去世,FGT则不再是授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称之为Foreign Non-grantor Trust(FNGT),此时如果美国受益人获得的分配是FNGT在授予人去世后的收入所得,美国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分配就属于其收入所得,需要为此承担税负,因为该信托的分配行为不再被视为非美居民对于美国受益人的赠与。             FNGT的累积收入 对于美国受益人来说,FNGT会有非常复杂的美国税务问题。其中最大的弊端之一就是美国税法针对累积收入的税务处理办法。 先来了解下常规美国受益人从海外信托中分配到当年收入时,大致是如何计算税负的。在同一日历年中,该信托将当年的收入(包括投资性收益,即资本利得)分配给美国受益人,则该收入向受益人征税,并保留其作为普通收入(Ordinary Income)或资本收益(默认为长期资本利得,Long-term Capital Gain)的特征。前者按照个人普通收入累进制税率计算,最高至37%(联邦),后者按照纳税人当年总收入金额,最高至20%(仅联邦,不考虑因某些因素导致其它税负的计算)。 根据美税相关规定,信托的分配原则是以分配当年收入为优先,超过当年和累积收入的部分,再算作是信托里的本金。 这里引发出一个概念就是“可分配净收入”(DNI)。从税务优化的角度,或者说是在一种理想状态下,为避免产生额外且复杂的计税方式,信托在一个日历年中,应当分配给受益人的金额等于信托当年的净收入。当分配金额大于DNI,美国受益人便无需对超过DNI的部分进行纳税(假设与过往相比,该信托没有累积收入)。这里不做过多赘述,今后会单独写文章对DNI进行说明。 可分配净收益的对立面就是未分配净收入(UNI)。其是指信托在当年给美国受益人的分配金额小于当年的DNI,这就意味着该信托正在开始累积未分配净收入,并且往后需要先分配历年来产生的未分配净收入部分再分配当年的DNI(按累积的时间顺序),否则UNI会一直存在,甚至是逐年在递增。支付给美国受益人的UNI需完全缴纳美国所得税,并产生以下额外负面后果: 所有在往年实现的资本利得收益将会被视为普通收入,也就意味着失去了资本利得更优惠税率(最高至20%),以累进制税率计算(最高至37%); 表面看来,美国受益人根据纳税当年从信托中获得的收入分配进行纳税,但由于UNI的累积,受益人根据UNI计税方式(如上所示),对往年累积的UNI,因未分配尚未缴纳得税费会被国税局收取利息,并按照信托最初获得此收入之日起计算,每日复利。这也就是海外信托中的回溯税规则(Throwback Tax Rule),更直白得说,回溯税会导致信托里收入逐渐被充公。详细回溯税的说明有机会再单独写文章解释。           从海外信托的贷款 根据美国相关税法的规定,海外非授予人信托(FNGT)以现金或有价证券形式贷款给美国受益人,该贷款将被视为对接收该贷款的美国受益人的分配,并以收入征税,即使未来偿还该笔贷款。除非该借贷符合以下特征,会被视为合格义务(Qualified Obligation),那么该笔贷款则不会视为分配。 借贷以书面形式呈现; 借贷期限不超过5年; 该借贷的所有支付均以美元计算; 为该笔借贷设定的收益率不低于贷款发行当日的联邦利率(AFR),但不高于130%;且 美国借款人每年需在个税申报中,在税表3520中更新借款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未偿还债务每年的本金和利息支付。 给与美国受益人的贷款不能在到期后延期,且如果同一信托给予同一美国受益人一笔新的贷款,可能新贷款会被税务局判定为原来贷款的延期,从而贷款被视为当年的分配。             信托财产的无偿使用 美国受益人对于存有DNI或UNI的外国非授予人信托中资产的无偿使用,会以该资产的合理市场租用费用,视为当年给与美国受益人的分配金额。然而,如果信托里唯一资产是受益人使用的住宅物业,而且该物业如没有出租,也就当年没有收入可进行分配。这种情况下,美国受益人仍需要对无偿使用的资产进行税务申报,但不需要纳税。当然,其它因素也会被考虑在内,我们或在下一篇中介绍。

这是这个系列主题的第三篇文章。上一篇我们解释了非美居民持有在美国的资产,可能会涉及到的收入税,赠与税和遗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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