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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西岛颁布新破产法
- 香港《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 新加坡就无形资产披露框架开展公众咨询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
新法律弥补了先前破产法中的问题,如:加强了企业自愿清算中债权人的监督,补充了法定追回条款。同时,根西岛皇家法院(Guernsey Royal Court)现在也被赋予清算外国公司的权利,当破产的主要程序在根西岛开展时,法院可就整个公司集团进行重组。这极大程度地推进了根西岛破产程序的现代化进程,为企业运行进入新的轨道指明了方向。
该框架的设计可以帮助企业识别、披露其无形资产,最大幅度地对外传达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司的经济潜力。同时,该框架将提高信息透明度,并促进无形资产的商业化,例如,随着企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公司的无形资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可以增加融资渠道。
框架工作组的负责人指出:该框架是《新加坡2030年知识产权战略》下的一项重要举措,拟利用 IA(包括知识产权)吸引并发展创新型企业,绘制了企业在IA的推动下,不断激发新加坡经济活力的发展蓝图。
沪深股通的标的范围调整为:市值50亿人民币及以上且符合一定流动性标准等条件的上证A股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的A股。
港股通的标的范围调整为:在现行港股通股票标的基础上,纳入恒生综合指数内符合有关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股票,即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根据现行规定纳入港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