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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跨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征税与豁免

新加坡对于境外收入提供了对应的免税优惠待遇,这使得新加坡对很多跨国公司在税收利益方面有了明显的吸引力。但究竟哪些外国收入可以免税?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申请?有哪些特殊情况可以豁免?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需要对以下收入征收公司税:

· 在新加坡产生或源自新加坡;

· 来自新加坡境外,在新加坡接收(除特定豁免外[1])

在新加坡的税收规定下,任何贸易或业务的收益或利润、股息利息和租金等投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任何其他财产利润、及其他属于收入性质的收益,都在应税收入的范围内。和其他国家类似,企业也可以申请扣除业务费用、资本津贴和减免等,以减少应税收入从而降低税负。

 

 

 

为了确定一笔公司收入是否需要在新加坡纳税,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

· 该收入是否符合外国来源收入的条件?

· 外国来源的收入是在新加坡“收到”的吗?

· 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是否需要在新加坡征税?

· 收入是否符合外国来源收入的条件?

实际上,收入来源地的概念可能是复杂且有争议的,没有通用的规则可以适用于所有场景。利润是否在新加坡产生或源自新加坡,取决于利润的性质以及产生此类利润的交易的性质。

一般情况下,确定收入来源地的主要原则就是识别产生相关利润的业务,并确定这些业务发生的地点。换句话说,就是看纳税人为赚取有关利润做了什么以及在哪里做的。通常,主要营业地点位于新加坡且在海外没有业务存在的情况下,该业务所赚取的利润可能被视为源自新加坡。

而对于商品贸易来说,决定货物和贸易利润所在地的因素之一则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地点。“生效”不仅意味着合同的依法执行,它还包括合同条款的前期谈判与订立。但如果企业通过寻找匹配产品买家或客户,而从相应的供应商处赚取商品贸易的佣金时,产生佣金收入的活动是委托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业务安排,收入来源地是佣金代理人进行活动的地方。如果此类活动在新加坡进行,收入将被视为来源于新加坡。

在考虑相关事实时,活动的性质和质量比数量更重要。只有收入来源地是境外的境外收入,才是符合享受免税优惠的foreign-sourced income。

· 外国来源的收入是否在新加坡“收到”?

当收入符合外国来源的收入的条件后,如果此类收入不是在新加坡收到的,则可以免税。但关于对 “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这一术语,一直存在相当大的争论。为了避免混淆纳税人,新加坡税务局 (IRAS) 也在官网上对其含义及其对公司纳税义务的影响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2]。根据 IRAS 的官网说明,“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一词意味着以下内容:

1)  资金进入新加坡

根据 1947年所得税法第 10(25)(a)条规定:“从新加坡境外获得的任何收入汇入、传送或带入新加坡的任何金额”。它是指从海外来源支付到属于新加坡公司新加坡银行账户的金钱、股息或其他形式的货币支付。它也可以是现金、支票和其他类型的汇票,这些汇票被实际带入新加坡并由公司接收。公司收到的这笔钱应该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结果,如销售、服务费、咨询等,并为其收入或利润做出贡献。

2)  债务偿还

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0(25)(b)条规定:“来自新加坡境外的任何收入的任何金额,用于清偿因在新加坡开展的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任何债务”

如果你的公司在新加坡欠钱,无论是欠供应商、银行或法律诉讼的结果,而你使用海外获得的收入来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所用的钱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这笔钱可能长期存在海外银行账户中。但是,一旦你用它来偿还新加坡的债务,它就被算作“在新加坡收到”。这里的关键点是债务是在新加坡境内偿还的,而不是在海外

3)  货物和动产

根据 1947年所得税法第 10(25)(c) 条规定:“从新加坡境外获得的收入中用于购买任何带入新加坡的动产的任何金额”。动产是指可以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的物品。与不动产、土地或其他类型的不能移动的固定财产不同。

对于公司来说,是指与业务直接相关的货物、原材料、设备和其他动产。如果公司使用存放在海外的外国资金购买海外设备,然后将这些物品运到新加坡,那么用于这些购买的钱就成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则面临征税风险。另外,针对可能贬值的商品征税的问题,IRAS也做了解释:税将基于最初为动产支付的金额,而不是其在任何给定日期的账面价值或净值。

明确了前两个问题,貌似就可以得到一个答案了,那就是:不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才可享受对应的免税优惠。

· 但是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是否就需要在新加坡征税呢?

若公司赚取的外国来源收入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也就是上文所述情况,则该收入在新加坡最终征税与否还要取决于它的收入类型及是否已在海外纳税。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才有免税的可能:

· 特定外国来源收入:外资股息、国外分支机构利润及外国服务收入;

·“受税”条件:外国收入已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征税[3];

·“外国主要税率”条件:在新加坡收到外国收入时,对应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最高企业所得税率至少为 15%;

· 所得税审计长确信免税有利于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

除以上外,IRAS还对一些特别事项进行了强调说明,如:

· 公司主体在新加坡——只有主体设在新加坡的公司的外国来源收入才应纳税。没有新加坡办事处的外国公司可以使用新加坡的银行和基金管理机构,而不必担心被征税。

· 海外投资——只要这些资产不在新加坡,您就可以使用您在国外获得的收入来投资其他资产。但是,公司不能以这些投资或费用为基础在新加坡申请减税。

· 非收入型基金——如果非收入型基金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资金与业务收入无关,IRAS 可同意免除对应税收。为此,公司应该指定收入和非收入,并提供非收入资金汇入新加坡的日期。

如果公司的海外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该收入应在新加坡纳税。但是,即使没有双重征税协议,IRAS 也会在海外支付的任何税款提供税收抵免以确保企业收入不会被双重征税。

 

注释:
[1]  详细解释见下文。
[2] 详见https://www.iras.gov.sg/taxes/corporate-income-tax/income-deductions-for-companies/taxable-non-taxable-income
[3] 对外国收入的实际征税税率可能会不同于外国主要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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