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出海企业直到融资或并购尽调阶段,才第一次意识到自己在美国多个州,早已累计了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隐形税务负债。而这些风险,并不来自所得税和销售税,而是来自一种长期被忽视的税制——总收入税(Gross Receipts Tax,简称GRT)。
什么是总收入税
在回答什么是总收入税之前,首先需要弄清楚什么是“总收入”。所谓总收入,是指企业在不扣除任何费用(如经营成本等)的情况下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也就是企业在一年中实际收取的所有收入金额。
总收入税,则是某些企业需要按照其总收入来缴纳的一种税。与销售税不同,总收入税通常不是在销售时由消费者直接支付的(例如在结账时单独列示)。不过,在某些地区,总收入税也可能会以某种形式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有些州是以总收入税取代企业所得税的,但也有一些州同时存在这两种税制。与企业所得税类似,总收入税的具体规则在各州之间差异很大。如果你所在的州征收总收入税,那么你就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对企业的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
总收入税的历史
总收入税在历史上也被称为营业额税(turnover taxes),拥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在过去的税制中曾经是常见组成部分。它们最大的优势在于制度上的简洁性,尤其是在尚未出现现代会计体系、国家也缺乏对更广泛纳税人群体实施更精细化税收能力的时代背景下,这种税制具有明显的现实可行性。
在美国建国后的头一百五十年间,不少州都曾尝试过各种形式的总收入税制度。但第一个真正成为持续且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总收入税,是西弗吉尼亚州于1921年实施的Business & Occupation(B&O)税。
这类税种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扩散,主要背景是大萧条时期导致各州的财产税和所得税收入大幅下降,州政府迫切需要寻找新的、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然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许多此类税种开始被逐步废除,或者被州法院裁定为违反州宪法而遭到废止。但总收入税并未彻底消失。目前,美国仍有若干州正在征收总收入税,或者允许地方政府征收此类税种。
尽管如此,在被视为低效且缺乏合理性的税制设计而被冷落了数十年之后,总收入税近年来重新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工具回到了政策制定者的视野之中。因为许多州正面临企业所得税税基不断被侵蚀所带来的财政压力,同时也希望借此降低财政收入的波动性。
事实上,几乎所有州在某些特定领域都会使用总收入作为计税基础,最常见的对象是公用事业和能源公司。然而,这类用途受限的税收安排,应当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总收入税加以区分,因为它们在功能上更接近于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经济活动征收的从价消费税(ad valorem excise tax)。
美国哪些州在征收总收入税?
美国目前并非只有新墨西哥州和夏威夷州存在“总收入税”或类似制度。一些州已经在州一级建立了以企业营业总收入为计税基础的税收体系,只是名称各不相同。
从税制经济实质与计税逻辑出发,而非仅从税种名称,目前可以被归入总收入税或类似体系的州主要包括:特拉华、华盛顿、德州、内华达、俄亥俄、俄勒冈、田纳西、新墨西哥以及夏威夷。
在美国州级税收实务中,总收入税常以不同的名称出现。新墨西哥州议会在2023年提出了一项提案,拟将现行的总收入税在法律名称与表述层面改称为销售税。该提案的重点更多是名称与分类的调整,而非税制经济实质的重构。其计税基础、征税对象以及对企业营业收入征税的核心逻辑,并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但该提案并未获得通过,最终未能成为法律。
夏威夷州目前并没有正式称为总收入税的税法,但其实际征收的General Excise Tax (GET)在税基和征收机制上,与总收入税的经济实质高度一致。它是一种对几乎所有商业活动的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它的计税基础不是利润,而是企业在夏威夷从事销售、服务、租赁等各类业务所获得的总营业收入。所以,被视为一种营业总收入税的变体。
华盛顿州的B&O Tax、俄亥俄州的CAT、俄勒冈州的Corporate Activity Tax、内华达州的Commerce Tax,虽然都设置了一定的门槛或行业分类机制,但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以收入规模而非盈利能力为核心的税制设计。
德州的Franchise Tax(Margin Tax)在形式上允许若干扣减选项,但其计税逻辑的起点仍然是企业的总收入(total revenue),因此在实务中,通常也被视为一种“类总收入税”。田纳西州与特拉华州则长期维持着标准意义上的州级总收入税体系。
总收入税的核心机制
在深入理解各州具体规则之前,首先必须把握总收入税最具结构性特征的一个问题“税负层叠”(Tax Pyramiding)。由于该税种以企业的总收入为计税基础,且通常不允许扣除经营成本,它会在产品或服务的每一个流转环节(从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到批发商,再到零售商)被重复征收。从经济效果上看,这意味着同一件商品中原本已经在上游环节被征过税的那部分价值,在后续流转中会被不断计算在新的销售额里,一次又一次地进入计税基础,从而形成典型的税负层叠现象。最终导致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损失。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税制对小微企业或低利润率企业的冲击,绝大多数实行总收入税或类似总收入税的州,都会设置相应的豁免额度或起征门槛(thresholds)。例如,华盛顿州的B&O Tax、俄亥俄州的Commercial Activity Tax,以及俄勒冈州的Corporate Activity Tax,通常都会规定只有当企业在该州的年度总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之后,才开始触发实际的纳税义务。这一门槛在不同州的具体数值差异很大,常见的区间从十万美元、二十五万美元到一百万美元不等。这样的制度设计意味着,企业在业务尚处于早期、小规模阶段时,往往仍处于一个相对安全的“税务缓冲区”;但一旦收入规模跨越这一临界点,即便企业仍然处于战略性投入期或账面亏损状态,也将立即面临刚性且不可回避的纳税义务。
除了税基结构本身的特点之外,总收入税在申报节奏与合规方式上,也与企业所得税存在显著差异。由于这类税种在功能上更接近于一种经营过程税,而非年度利润清算税,各州通常会要求企业按照收入规模,进行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的定期申报。对于跨州经营的出海企业而言,须建立一套独立于所得税体系之外的收入监控与州别拆分系统,以应对不同州在申报周期、截止日期与数据口径上的巨大差异。
至此,我们已经从税制起源、制度逻辑、州别分布以及核心机制的角度,勾勒出了总收入税这一税种的基本轮廓。它是一套在结构设计上就与企业经营规模深度绑定、且在现金流层面具有显著冲击力的税制体系。然而,对绝大多数出海企业而言,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理解了这种税,而在于它究竟会在什么场景下被触发?为什么企业往往毫无察觉?又为什么它经常在融资或并购尽调阶段突然变成一个足以影响交易结构的重大风险?
在下一篇文章中,将以跨境电商和SaaS为主要背景,具体分析总收入税在实务中易触发的风险时间点,以及它又是如何在尽调阶段演变为补税、罚金、估值调整甚至交易重谈的关键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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