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政司司长在2024/25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宣布,香港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全球最低税,并引入相关的香港最低补足税。该项草案于2025年5月28日正式通过立法会,6月6日正式刊宪成法例。
究竟什么是全球最低税?什么是香港最低补足税?我的香港公司是否会受到影响?带着这些疑问,本期UI学研社带您5分钟看懂全球最低税及香港最低补足税。
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为吸引外资流入本国,纷纷进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由此,一场以减税为标志的国际税收竞争拉开序幕——许多大型跨国企业为了降低应纳税款,逐步将业务由本国转移到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地区。为应对这种恶性竞争带来的侵蚀税基与利润转移风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于2021年7月公布了“双支柱改革方案” ,其中的国际税务改革框架的核心内容即为全球最低税。为保障香港的征税权、履行应对跨境逃税问题的国际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超过130个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就该项议案达成共识,并在各国国内相继立法。
全球最低税
适用主体:在紧接现时财政年度之前的4个年度中,至少2个年度的综合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以下简称:受涵盖的跨国企业集团)
规则:跨国企业集团在其任一营运地区的应税利润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率(以下简称:有效税率)不得低于15%。若未缴足15%,集团母公司需要向集团所在地税务局补缴不足的部分(以下简称:补足税)。
目的:实施此规则后,跨国集团的任一营运地区的有效税率均不会低于15%,从而可以削弱跨国集团为降低税负而将利润转移至低税辖区的动机,也遏制各司法管辖区为了吸引企业投资而竞相降低税率的情况,营造更公平的国际税收环境。
香港最低补足税
规则:在全球最低税的规则基础之上,允许各司法管辖区自行引入合资格的当地最低补足税。即香港实施香港最低补足税后,香港可优先于各跨国集团母实体的司法管辖区,向位于香港当地而又未缴足15%有效税率的成员实体(不包括投资实体和保险投资实体)收取补足税,否则,该部分补足税将会被其他辖区通过实行全球最低税规则征收。
举例:
ABC跨国企业集团,总部设立在A国(A国实行全球最低税和合资格当地最低补足税),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业务,包括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A。在过去四年中,该集团有两年的综合收入超过了7.5亿欧元,属于“受涵盖的跨国企业集团”。假设A公司于2025/26课税年度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1000 万港元,按照香港现行的利得税两级税率计算 (不超过200万港元的部分按照8.25%的税率征收税款,超过部分按照16.5%的税率征收税款),需缴纳税款148.5万港元。
A公司缴纳的税款=200*8.5%+(1000-200)*16.5%=148.5万港元
A公司在香港的有效税率=148.5/1000=14.85%,<全球最低税15%,因此需缴付补足税1000*(15%-14.85%)=1.5万港元。
1. 若香港实施了香港最低补足税,该1.5万港元的补足税将优先由A公司所在地——香港征收。
2. 若香港未实施香港最低补足税,则由于ABC集团总部设立在A国,A国有权征收补足税1.5万港元,由此香港的征税权将被让予A国。
企业合规责任
接上例,假设ABC在香港还设有另一家子公司为B公司,且A公司与B公司的年结日均为12月31日,针对2025/26课税年度的税款,ABC集团应注意的重要合规节点:
1.提交补足税通知:2026年6月30日前,A公司与B公司由于均属于香港实体,各有义务向香港税局提交一份关于《补足税报税表》交表责任的通知,以此告知税局ABC集团委任由某一实体,例如A公司,代表全部香港成员实体,即A公司与B公司,向香港税局递交《补足税报税表》,来免除B公司提交补足税通知与《补足税报税表》的责任。
2.提交《补足税报税表》:2027年6月30日前,A公司需代表A公司与B公司提交《补足税报税表》。
3.自2025/26课税年度起,受涵盖的跨国企业成员的香港实体,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且无论该实体在其后课税年度是否依然是“受涵盖的跨国企业成员的香港实体”,今后均需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
4.违反申报要求和行政规定(包括没有提交《补足税报税表》或补足税通知,以及发生了不正确填报税表或通知的行为),会被处以罚则。由于在香港征收的全球补足税和香港最低补足税会被视为利得税,因此罚则水平可参考利得税的现行罚则。
总而言之,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补足税是香港为了坚定参与国际合作打击跨境逃税行为而实施的重要举措,既能抑制国家和地区依靠降低企业所得税率来争取投资的恶性竞争方式,又能打击跨国企业为降低税负而转移利润的动机、保障香港的征税权。新机制预计可由2027/28课税年度起,每年为香港特区政府增加约150亿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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