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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海外税收抵免FTC

摘要:

海外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以下简称FTC )是美国税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减轻美国公民和居民纳税人因在海外赚取的收入且在海外收入来源地已缴纳税款,在回美国后再次面临美国国内的征税压力。它允许纳税人在计算美国联邦税时,抵免其在海外已缴纳的税款。

FTC的抵免规则的核心要点是允许纳税人将在海外合法且被美国税局认可的已缴纳的所得税用于抵免其在美国的所得税。但FTC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同一收入在美国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纳税人需要通过填写税表1116来进行FTC的申报。


 

 

 

确定合资格的海外税收

首先,纳税人需要确定在美国海外支付的税种是否符合FTC的抵免资格。只有所得税和某些非自愿性的税款(如房产税、财产转让税等)可能符合条件。消费税、增值税、关税和社会保障税等通常不符合抵免条件。

如果海外的所得税是基于夫妻联合收入的基础上征收的,则海外税款也将根据每个人在合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来区分各自可抵免税款比例。例如一对美国夫妇居住在X国,该国对他们的合并收入征收所得税。而假设先生在美国所得税申报表上的申报状态是已婚单独申报,且他收入占总收入的60%。这就意味着根据夫妻两已在海外缴纳被认可的所得税,先生可以在其美国税表上获得60%的FTC,配偶申报剩余的40%。

如果美国纳税人是一个美国海外共同基金或其他受监管投资公司(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简称RIC)的股东/成员,且该基金选择将信用额(credit)传递给其股东,该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在基金支付的海外所得税的份额申请这项税收抵免。该纳税人应该从共同基金那里收到一份Form 1099-DIV表格或类似声明,显示相关海外收入份额以及其支付的在海外税款份额。否则无法作为FTC在其美国税务申报时进行抵免。

税款必须是合法和实际的外国纳税义务。合格的海外税款需要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支付或应计的合法和实际海外纳税义务。符合抵免条件的海外税款金额必须减去外国政府退还的外国税款。

 

 

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纳税人首先需确定其海外来源的收入总额。验证并确认已经实际支付给国外政府的税款。这些税款应是所得税或类似性质的税种。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根据主动和被动两种收入类型进行统计。然后,根据美国的普通收入税率和长期资本利得优惠税率对应计算这些收入应在美国缴纳的税负,如同这些收入是在美国争取的。

可抵免的FTC具体额度为“在海外实际支付的税款”与“美国对该部分海外收入应纳税额”,两者之间取较小值。

假设一位美国纳税人在中国工作,除了从该公司获得薪水,在当年纳税年度中还获得了分红。具体金额如下:工资收入:人民币100万元,为简化计算,假设所得税率为45%,即已缴纳的中国所得税为人民币 45万元;资本收益(分红所得):人民币300万元,所得税率为20%,即已缴纳的中国所得税为人民币 60万元。

 

 

 

计算FTC可抵免税额的步骤

1. 将所有海外收入和税款转换为美元(假设1 USD = 7 RMB)

  • 工资收入(美元):
    $1,000,000/7≈$142,857
  • 工资税款(美元):
    $450,000/7≈$64,286
  • 资本收益(美元):
    $3,000,000/7≈$428,571
  • 资本收益税款(美元):
    $600,000/7≈$85,714

2. 计算美国对海外收入的应税额

这里为简化计算,假设根据该纳税人收入情况对应的美国普通收入税率为35%;长期资本利得为20%;另外,该例子中还会涉及联邦3.8%的净投资收益税,简称NIIT(今后会单独写文章做详细说明)。

  • 工资:
    $142,857×35%=$50,000
  • 资本收益:
    $428,571×(20%+3.8%)=$102,000

所以美国对海外收入的应税额为$152,000(以上计算不考虑任何在美税申报时可用的抵扣项)。

3. 分别确定两种收入的可抵免最大税额

中国与美国应纳税负值取较小额

  • 主动收入(工资)FTC:
    主动收入FTC = min($64,286, $50,000),取较低额:$50,000
  • 被动收入(分红)FTC:
    被动收入FTC = min($85,714, $102,000),取较低额:$85,714

总FTC = FTC(工资)+ FTC(资本收益)= $50,000 + $85,714 = $135,714,但该数值并非就代表直接可以在美国FTC税表1116上实际可抵免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FTC的计算过程比上述为解释FTC计算逻辑所呈现的步骤要复杂。这里要引入一个系数的概念,它体现在税表1116中。首先要明白抵免前的常规税款(Regular Tax Before Credits,体现在税表1116的Part III中的第17项),这不只包括外国收入产生的税额,而是纳税人所有收入产生的税额总和。此数值应包括税表(Tax Form 1040)上计算的总税负。

纳税人在1116税表上的全部应税收入总额(Taxable Income From All Sources,体现在税表1116的Part III中的第18项),这个数值通常来源于税表的计算总结,它反映了纳税人所有来源的应税收入,包括美国境内外的所有收入。

在Form 1116中,第18项的数值被用来除以第17项的数值,目的是计算出一个比例(系数),这个比例反映了海外收入在纳税人总收入中的占比,且需要根据主动和被动收入分别计算各自的系数。这个比例用于确定从外国税收中可以抵免的最大税额,确保不会超出海外收入产生的美国税额部分。

这种计算方式的逻辑基础是,海外税收抵免不应超过其在全球收入构成中所占比例的美国税额。这个比例确保了FTC的应用是公平且按比例分配的,避免了纳税人因拥有大量海外收入而可能无限制地使用FTC,从而可能减少了应向美国政府缴纳的税款。

使用这个比例可以合理地将纳税人在全球的税务责任分配到各个收入来源,确保每部分收入都按其相应的税率被征税。这在处理具有复杂国际收入来源的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时尤其重要,有助于合理化税收,并确保遵守国际税收公平原则。

回到刚才例子中,如果该纳税人在美国境内也有收入,假设以上案例中的总收入$571,428变为美国境内外的总收入金额,经过测算的主动收入FTC的系数为0.241,被动收入FTC的系数为0.696。再重新计算实际可用的FTC。

主动收入部分的FTC计算过程如下:

假设该纳税人全球总收入在美应纳税额还是$152,000,添加FTC系数考量因素,实际可用的主动收入FTC = 在美应纳税总额 × 主动收入FTC的系数 = $152,000 x 0.241 = $36,632
因小于该纳税人对于主动收入在海外实际缴纳的税负额$64,286,两者相比取较小值,所以主动收入部分的FTC为 $36,632。

被动收入部分的FTC计算过程如下:

在美应纳税总额 × 被动收入FTC的系数= $152,000 x 0.696 = $105,792

相比较被动收入在海外已纳税额$85,714,两者相比取较小值,所以被动收入部分的FTC为$85,714。

最后,计算在美需补缴的税款:

在美补缴税负金额 = 全球总收入在美应纳税额 – 主动收入FTC – 被动收入FTC

即:$152,000 – $36,632 – $85,714 = $29,654

根据以上计算,该纳税人在美国需要补缴的税款总额为$29,654。这一计算反映了即便使用了FTC,仍有部分美国税负未被完全覆盖,需要纳税人补缴差额。这种情况常见于某项外国税率与对应的美国税率相比较低,或外国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极高但不完全等于10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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