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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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MAS:日本与新加坡续签双边互换安排
- 香港SFC: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不违反期间结束发表声明
- 香港税局:立法会通过《2024年税务(修订)(税务宽免及两级制标
准税率)条例草案》 - 澳门:公布在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适用澳门法律的基
本规范
2024年5月21日
新加坡MAS:日本与新加坡续签双边互换安排[1]
日本央行代表日本财务省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续签了两国之间现有的双边互换安排 (BSA)。
BSA能够在需要时使日本和新加坡当局将各自的本币兑换成美元,并让新加坡能够将新加坡元兑换成日元。
BSA规模保持不变,即新加坡可以从日本兑换最多30亿美元或等值日元的新加坡元,日本可以从新加坡兑换最多10亿美元的日元。
为了与清迈倡议多边化(CMIM)协议的修正案内容保持一致,续签后的BSA对内容做出了修正。
日本和新加坡重申致力于深化双边金融合作的承诺,并欢迎续签BSA,此举将有助于增强两国的金融稳定性。
2024年5月28日
香港SFC: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不违反期间结束发表声明[2]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提醒公众,适用于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不违反期间,将于2024年6月1日结束。所有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须根据《打击洗钱条例》获证监会发牌,或属“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在违反《打击洗钱条例》的情况下,在香港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属刑事罪行,证监会将对任何违法行为采取一切适当行动。
2024年5月22日
香港税局:立法会通过《2024年税务(修订)(税务宽免及两级制标准税率)条例草案》[3]
立法会于2024年5月22日通过《2024年税务(修订)(税务宽免及两级制标准税率)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落实政府在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财政预算案》及二○二三年《施政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
1. 由二○二四/二五课税年度起,实施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标准税率两级制,在以标准税率计算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税额时,首五百万元的入息净额继续以现时百分之十五的税率计算,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则以百分之十六的税率计算;
2. 宽减二○二三/二四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和利得税,每宗个案以3,000元为上限;及
3.由二○二四/二五课税年度起,若纳税人符合指明条件(包括与新生子女在香港同住一段不少于六个月的连续期间,或一段税务局局长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属合理的较短期间),他/她在居所贷款利息或住宅租金的基本扣除限额(十万元)之上,可再申索二万元的额外扣除限额。每名纳税人就额外扣除限额的最高申索年期为19个课税年度。
2024年5月27日
澳门:公布在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适用澳门法律的基本规范[4]
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24年5月27日刊登22/2024号公报,公布《订定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
上述规范主要明确了以下3点内容:
1.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自其移交管辖之日起至以租赁方式取得的使用权期限届满为止,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2. 为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该等区域视同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内的陆地和海域。
3. 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针对不同区域而订定不同的规定,则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视同位于澳门半岛以内的区域。
参考资料:
[1]https://www.mas.gov.sg/news/media-releases/2024/renewal-of-bilateral-swap-arrangement-between-japan-and-singapore
[2]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4PR95
[3] 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24052203.htm
[4] https://bo.io.gov.mo/bo/i/2024/22/lei10_cn.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