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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居民的美国公司如何被征税(下)—— 非有效关联收入FDAP

非美居民的美国公司如何被征税(上) – 有效关联收入ECI,已经详细解释了有效关联收入的定义和纳税方式。那么非有效关联收入又是指哪些类型的收入呢?简单来说,所有非有效关联收入基本都是FDAP类型收入。 美国税局将“固定,可确定,年度或定期的收入”统称为“FDAP”,由这几个名词对应的英文单词的首字母组合而成(Fixed, Determinable, Annual, Periodical)。那FDAP究竟是指什么呢?

美国税局将FDAP定义为收入以事先已知金额支付的固定收入、或有计算应支付金额的判断依据和计算基础的收入。该收入也可以通过不定期支付方式获取,不必每年或定期支付。但它仍然具有周期性,即使整体支付周期有被增加或减少。看上去很难理解是吧。

让我们跳过定义,直接举例说明。FDAP的一些常见示例如下,但不仅限于:

  • 个人服务报酬(如佣金和演出总收入)
  • 股息分红
  • 利息
  • 养老金和年金
  • 赡养费
  • 不动产收入,如租金,但不动产销售收益除外
  • 特许权使用费
  • 奖学金和研究金
  • 其他补助金、奖金和奖励
  • 每月支付或贷记的销售佣金
  • 为一笔交易而支付的佣金

FDAP收入还可以包括通过出售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以及为知识产权支付的使用费。获取收入的形式并不会影响FDAP的收入属性。比如年度的特许权使用费,无论是一次性获取,还是以分期支付方式,并不会改变这些收益的属性。

 

 

 

FDAP纳税方式

默认情况下,FDAP收入,即与美国贸易或企业无关的收入,按30%的统一税率对总金额征收预扣税。然而,如果纳税人的税务居民国与美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有规定或有其他允许的减免,则FDAP可能会以较低的税率征税。比如一个非居民外国人(NRA)是中国纳税居民,其在美国获得的FDAP收入的预扣税税率通常都会降低至10%。

考虑到美国国税局向外国人征收税款的能力有限,所以FDAP收入通常会由支付方(美国纳税人)在源头被征收,美国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对这些税款负有主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美国国税局将试图向美国支付方征收FDAP收入的税款。因为美国纳税人受美国法院管辖,如未能对FDAP收入征收并合规申报,可能会使美国扣缴义务人面临巨额罚款和利息。然而相比较下,美国扣缴义务人通常不需要对ECI收入进行扣缴税,除非是美国合伙企业向外国合伙人支付ECI款项时需要。

 

 

FDAP是否包含资本利得?

FDAP收入通常不包括通过出售或交换投资资产而确认的资本利得(Capital Gain)。此外,FDAP收入不包括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时确认的收益,以下详细说明。其纳税方式与ECI相同。如果对非居民外国人在美国获得的唯一收入是FDAP时,且已经为此收入被扣预扣税(Withholding),那就无需提交美国纳税申报表。

通过出售美国公司股份产生的资本利得通常不向非居民外国人征税,比如说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因此FDAP并不适用,但也有例外情况。

 

 

183天规则(The 183 Day Rule)

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183天规则与在美国税局居民身份判定时用的183计算规则不一样。这里说的183天规则指的是当年度在美国的停留天数。

如果一个非居民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美国停留183天或以上,且仍然是非居民外国人,那么从资本资产(Capital Assets)的出售或交换中获得的净收益将按30%税率纳税,除非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适用。

净收益是指来自于美国资产的收入大于当初本金投入的部分,或者针对同一纳税年度中对同一类型资产中资本利得大于资本损失(Capital Loss)的部分。即使该交易发生在非居民外国人不在美国期间,此规则也适用。

但183天的规则也有例外情况,根据IRS税局进一步的解释(但不仅限于):

  • 纳税年度内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益(ECI
  • 处置和经济利益有关的木材、煤炭或国内铁矿石的收益
  • 通过出售或交换专利、版权和类似财产的所得
  • 出售或交换原始发行折扣(Original Issue Discount),其是指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首次发行时,债券的面值与价格之间的折扣。

以上来源的收入纳税规则不受非居民外国人在美居住时长影响,会有单独纳税规则,请与专业人士做进一步确认。

 

 

房地产出售时收入排除在FDAP之外

与其他美国资本收益不同,美国房地产和其他房地产权益的出售是应纳税的。对于非居民外国人出售在美方式后获得收益纳税方式,需根据外国人投资房地产法案(FIRPTA)中条款,进行纳税。之前有一篇名为《常被忽略的两个在美房产投资的税务常识》文章中有阐述FIRPTA的法规要点,这里不再做解释。

 

 

跨境双层架构中FDAP收入的税收协定条约

如前文中提到的,美国政府对支付给非居民外国人在美国获得FDAP收入征收30%预扣税,但可以根据税收协议享有优惠税率。美国与60多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该协定的最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纳税人在缔约国之间避免对同一时期同一笔收入进行双重征税。

复选框规定(Check-the-Box)允许某些实体出于美国税务目的考虑,选择将一家美国海外注册的公司以美国税法定义下的“C类公司”(C-Corporation)或以“合伙企业”(Partnership)的型式去做纳税申报。在复选框条例颁布后不久,纳税人结合使用根据美国法律定义为税收穿透体(Fiscally Transparent Entity)和适用税收协定中被其它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定义为财务不透明的混合实体,来获得所得税条约优惠的一种手段。

例如,如果美国付款方要向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支付一笔FDAP收入,则预扣税在美国通常适用30%的税率,因为美国与开曼群岛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然而,假设这家开曼公司由一家中国公司所持有,那么可以考虑将开曼公司在美国税表中进行复选框选举,将其视为税务穿透实体。因此,美国将把这家中国公司视为FDAP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并根据中美税收协定中的相关条约,适用较低的预扣税税率。

但是为了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和复选框选择,美国税局制定了相关的限制性条款和适用情况限定。而这与多层架构中每一层公司所属的税务居民所在国如何从税务层面看待各自公司属性,是否是税务穿透体有关。并且还需依据税务居民的判定标准来裁定是否可享有税收协定中对预扣税的优惠税率。之后会单独写一篇文章做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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