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投资基金专题系列
·“轻监管”的BVI获准管理人制度 | 上——BVI投资基金讲堂(三)
编者按:
最近三年,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开曼基金将其基金管理人主体设在BVI,且按照《英属维京群岛投资业务(获准管理人)法规》(The Investment Business (Approved Managers) Regulations, 简称《获准管理人法规》)注册成为BVI获准管理人(简称Approved Manager)。为何BVI会受到大家的密切关注且成为日益受欢迎的基金管理人设立地呢?我们在本文中将着重为您介绍BVI获准管理人的显著优势及持续合规要求。
获准管理人的显著优势
1. 简易申请流程
申请人须在开展投资业务的预定开始日期前至少7天以规定的形式向FSC提交申请,并附上申请费。
2. “轻监管”的管理方式
FSC对于获准管理人这一类别采取“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大多数情形下都会相对被动的进行监管。
3. 较低的维护成本
相对于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其他类别的基金管理人类别,获准管理人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且各类年度支出及政府费用相对降低。
获准管理人的限制及转化
1. 对获准管理人的限制
只要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资产不超过4亿美元(或等值货币),其管理的封闭式基金资本承诺不超过10亿美元,则获准管理人可服务的基金数量不受限制。
如果获准管理人同时服务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在进行上述计算时,开放式基金的管理资产总额和封闭式基金的资本承诺总额应分开计算。
然而,根据《获准管理人法规》第10(2)条,除《获准管理人法规》第9条概述的相关业务外获准管理人不得经营任何其他业务。
根据规例第11(1)条,如果获准管理人如不再符合资格,须:
(a) 不得承办任何新的有关业务;及 (b) 立即通知FSC,表示其不再有资格出任获准管理人。
一旦失去获准管理人资格,应当在三个月内停止经营业务,并应按照SIBA向FSC申领投资业务执照。当FSC考虑过获准管理人的业务和其他相关因素并认为适当,可将此期限再延长三个月。
2. 获准管理人的转化
倘若获准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超过4亿美元(或等值货币)的资产,或其管理的封闭式基金资本承诺超过10亿美元,获准管理人须在七天内以书面通知FSC,并停止获准管理人的业务,除非在三个月内:
(a) 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资产总额不再超过4亿美元,或其管理的封闭式基金资本承诺不再超过10亿美元; (b) 它按照SIBA向FSC提交申请经营投资业务的执照;及 (c) FSC在考虑到该获准管理人或其服务的任何基金可能存在的任何风险后,以书面批准其可继续担任获准管理人。
获准管理人的持续合规
1. 更新获准管理人身份
《获准管理人法规》第6(2)条规定,为了续期获准管理人须在每年1月31日前缴付执照费(续期费)及提交周年申报表。
未按时缴付续期费将招致根据《2006年金融服务(行政处罚)规例》附表2订明的逾期罚则。如获准管理人须根据该规例缴付最高罚款额,而未能在须缴付最高罚款额的期限的30天内缴付续期费及罚款,其执照会被吊销,其获准管理人的职能亦须停止(不得继续经营业务)。
2. 获准管理人的持续合规义务
根据《获准管理人法规》第13(1)条的规定,获准管理人在任何时候都须有最少两名董事,其中一名董事须为转让人。此外,获准管理人须有获授权的代表。
如获准管理人在申请时提供的资料有任何更改,根据《获准管理人法规》第13(2)条的规定,其有责任在14天内通知FSC,并提供有关更改的详情及该更改是否符合《获准管理人法规》的规定的书面声明。
此外,根据《获准管理人法规》第13(3)条,获准管理人须将任何对其或其经营有关业务有或相当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事宜通知FSC。
获准管理人须拟备和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财务报表(无须审计),该申报表须符合以下条件:
(a) 述明其并无违反《获准管理人法规》, 有权继续担任获准管理人; (b) 确认其每名董事、普通合伙人及高级人员以及与有重大权益的股东均为适当人选;及 (c) 说明其服务对象的详情,其管理的每个基金的资产;有关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其接获的任何重大投诉。
结语
“轻监管”的BVI获准管理人制度以其鲜明的特色及显著的优点,成为离岸基金管理人的热门选择,我们拥有丰富的经验,可在您的基金架构设计初期及基金成立后的合规运营等诸多方面,灵活运用BVI获准管理人制度,为您提供实现商业目的且维持较低合规成本的最优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