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之前UI学研社已发布过多篇关于BVI信托相关的文章。我们在实操过程中,发现很多朋友会将信托(Trust)与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以下称“PTC”)相混淆。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区分二者,并对PTC有更深入的了解,笔者将从概念、常见架构、设立要求、业务范围、股东及董事任命、后续合规义务等几个部分介绍PTC。
PTC的概念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的是,PTC并不是信托本身。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legal arrangement),是指信托设立人(settlor)将其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利益,或为了促进某些目的,来管理和经营设立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信托财产)。为了明确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等,一般需要起草相应的信托契约(trust deed)。对比公司这种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公司的宪章性文件就是公司章程,对整个公司的运作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而信托的“宪章性文件”就是这份信托契约。
也就是说,信托受托人将会根据信托契约的安排,来持有、管理信托资产。
那么什么主体可以担任BVI信托的受托人呢?私人家族信托,通常会采用第三方信托机构或者PTC作为信托受托人(trustee)。根据1990年BVI的《银行与信托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规定,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在BVI内或从BVI开展信托业务,都必须持有信托牌照。即仅持信托牌照的机构可以担任受托人。但是,自从2007年《金融服务(豁免)条例》(以下称“《条例》”)出台后,BVI为信托业务从业者开了一个口子。在满足特定条件下,PTC可以豁免持有信托牌照。根据《条例》及其2021 年修订案,PTC的定义是:
(a)一间合资格的BVI公司;
(b)《BVI商业公司法》定义下的有限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担保有限公司);
(c)需要在其章程(memorandum)里写明它是一个私人信托公司。
现在,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选择设立自己的PTC代替专业信托机构作为其家族信托受托人。比起不熟悉的外国第三方持牌机构,客户更倾向于设立一个能由家族控制管理的PTC。
PTC作为受托人的常见信托架构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以下三种常见的信托架构来展示PTC与家族信托(以VISTA信托为例)之间的关系:
架构一:PTC股份直接由自然人/法人股东持有。
架构二:PTC股份由目的信托持有,一般由专业第三方机构担任目的信托受托人。
架构三:PTC股份由家族基金会持有。
PTC的设立要求及业务范围
PTC的设立有什么样的前置条件?以及PTC可以进行哪些业务活动呢?
《条例》对于PTC的义务要求是:
(a) 无论何时,PTC的注册代理人都需要持有第1类信托牌照(Class I trust license);
(b) 不可进行如下活动:
(i)向公众兜售信托业务; (ii)除了无偿信托业务(unremunerated trust business)或关联信托业务(related trust business)外的其他任何信托业务。但是,请注意,自2021年《条例》修正案出台后,PTC也可以从事一些辅助性质的非信托业务,比如为自己开设银行账户,或者是担任非慈善目的信托的执行人(enforcer)。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需要关注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PTC设立主体的要求;
第二,PTC业务范围及限制。
对于设立要求,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虽然PTC本身被豁免信托牌照,但是它必须由一个持有一类信托牌照的BVI的注册代理人进行设立。就信托业务来说,我们可以理解PTC仅能从事私人性质信托业务,包括无偿信托业务及/或关联信托业务。本文将对无偿信托业务及关联信托业务的定义进行明确。
关于无偿信托业务。根据《条例》释义,无偿信托业务是指:PTC在开展信托业务时,没有收取任何的业务报酬。这里的没有收取业务报酬的“主体”包括PTC本身,也包括与PTC的任何关联人士(associated person)。“关联人士”指的是对PTC享有法律上或者受益权上的利益的人士,或者是PTC的现任董事或者前任董事,以及PTC的雇员或者前雇员。但是,这里的“收取报酬”不包含与PTC没有任何其他关联的董事收取的董事职位报酬。也就是说PTC的非关联董事收取其董事服务的报酬,并不会影响PTC的业务性质,它依然是无偿信托业务。
关于关联信托业务。根据《条例》释义,关联信托业务是指为下述两种信托提供服务:
(a)单一合资格信托(a single qualifying trust);
(b)一组关联的合资格信托(a group of related qualifying trusts)。
看到这里,估计大家会有进一步疑问。什么叫做合资格信托?合资格信托是指信托的每个受益人都是:
(a) 与信托设立人有关的人(connected person);
(b)慈善机构(charities);或
(c)信托设立人。这里的“connected person”是指有血缘关系,或者合法的姻亲关系、收养关系的人。而关联信托(related trust)是指,一个信托与另一信托的设立人是同一人或者是“connected person”。
综上所述,对于关联信托业务来说,除非信托受益人都是慈善机构或者信托设立人自己,受益人与设立人之间必须是有亲属关系的。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PTC想要同时担任一组关联信托的受托人,那么这一组信托的每个信托的设立人要么是同一设立人,要么是与其他信托的设立人具有血缘/姻亲婚姻/收养关系。
为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PTC的业务范围,请参考如下思维导图:
PTC的股东及董事任命
我们再聊一下大多数客户关心的PTC的股东及董事的任命及安排,以确定信托设立人及其家族成员是否可以担任PTC的股东或者董事。
关于PTC的股东。PTC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且不要求是BVI当地人士或注册于BVI的公司。信托设立人及其家族成员可以直接或间接持有PTC,但是为了防止信托被穿透或产生任何争议,一般不建议委托人直接作为PTC的股东,更不建议PTC的股东、设立人、信托受益人均为同一人。
关于PTC的董事。PTC的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且无“BVI当地董事”要求。董事的任免均可由PTC的股东决定。而PTC的董事可以由信托设立人或者其家族成员担任。
PTC后续合规义务
最后,请注意PTC的后续合规义务。 第一,PTC在设立后需持续遵守前文所述的信托业务范围的限制。 第二,PTC的注册代理人需持续持有第1类信托牌照。 第三,PTC的注册代理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定期确认PTC遵守业务范围的规定,并需要在其注册办公室保存相应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文件、信托契约及其变更文件等)。 第四,按时缴纳政府年费。
结语
选择PTC作为家族信托受托人时,除了本文介绍的一些基础知识外,还需要考虑设立人及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信托架构的合理安排、是否引入专业董事、信托契约需明确一些重要条款、银行开户所面临的一些卡点等等。建议大家在设立信托前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便对信托进行有效规划,增强信托资产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