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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商业公司法(修订)草案》2022是否能真正落地实施?| 上

在国际反洗钱、反避税的合作日趋强化的背景下,无论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等国际组织还是世界经济、政治大国对以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为代表的离岸经济中心(OFCs)的监管和要求愈发严苛。因此,此类OFCs为保持自身税收优势地位,纷纷出台能够有效维护竞争力的新法例并修订旧法例以适应国际新型金融发展的需要。

2022年4月,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就修订BVI《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预召开公众咨询会发表了一篇新闻稿。其中明确了今年6月1日,FSC将邀请公众就拟议修订的BVI商业公司相关法律提供反馈意见和建议。涉及到的主要法律包括:《BVI商业公司法(修订)草案》(2022)、《BVI商业公司条例(修订)草案》(2022)、《BVI商业公司法令(财务申报)草案》(2022)。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一系列的法例修正草案就以往而言带来了哪些变化。

首先,是《BVI商业公司法(修订)草案》(2022)(以下简称“公司法草案”),公司法草案对公司法的修订共计有47处。其中,值得重点关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变更自愿清算人的概念

公司法草案中指出,自愿清算人应是:根据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并居住在维尔京群岛的清算人或破产法指定的清算人。改变了以往“自愿清算人,指根据本法例第199条指定的清算人,但不包括《破产法》清算人。”的规定。

可以看出,公司法草案的修订对BVI公司的自愿清算人提出了新要求,即自愿清算人应当是在特定时期内实际居住于BVI岛内的居民,区别于以往自愿清算人可以为非BVI居民这一条件。公司法草案也对“居民”这一概念进行了阐述–当清算人在被任命之前已在维尔京群岛实际居住不少于180天(连续居住或累计居住均可),则该清盘人可被视为居住在维尔京群岛。

公司法草案对该条的修订是基于BVI的现状(自愿清算人通常不居住在BVI)及以往的经验(自愿清算人不保存需清算公司的有关记录)而规定,先前对自愿清算人的任命机制被认为是领土信息交流制度中的一个漏洞,以致于当BVI收到司法协助请求时这些不良的连锁反应就会凸显出来。

二、明确禁止发行不记名股份

虽然以往的《公司法》规定企业并无权力发行不记名股份,但存在特例,即允许企业根据第9-(2)-(b)条的公司章程里的授权来发行不记名股份等处置行为。这种“但书”的设定,无疑给予了公司过大的自主选择权,难以与立法本意相契合。

公司法草案第7条则一改故辙,对企业不记名股份的处置做出明确禁令。公司法草案规定对公司提出三禁止:禁止发行不记名股份、禁止将记名股份转换为不记名股份、禁止将记名股份交换成不记名股份。若企业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生效之前已实施了上述行为,依照附表所列的相应条款处理即可。

三、新增“公司解散带来的影响”条款

原公司法第215条仅描述了公司被除名后(striking off)将会产生的影响,而公司法草案规定:“若公司解散(dissolution)后也会产生与公司除名相同的影响”。同时,公司法草案明确在公司出现该等情况下,将不会免除在其被除名和解散之前已经产生或将要产生的任何责任,保留了所有债权人在公司被除名或解散后,仍可向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直至其取得法院判决或进入到执行程序。此举是防止有些公司借“实体消亡”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保障了利益关联体的权益。

四、修订董事登记册的内容

最后,许多读者最关心的是,BVI是否会为达到日后FATF的评估要求而在此次公司法草案中对董事名册登记的事项进行修改?公司法草案第19条就此给出了答案。

公司法草案删除了原公司法118B-(4)条的后半部分,即:“除非公司自行决定或依照本条第5款的规定,董事名册副本无需提供给任何人。(除非收到“法院令”或收到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要求)。”上述提到的本条第5款为:“该公司、该司注册代理人或经公司书面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查阅向注册处处长提交的公司董事名册副本。”此款现于公司法草案中也已被废除而被5 (A)所取代。

值得注意的是,第5 (A)条并非是对获取董事名册做出的后续衔接,而是新列当已解散的公司因以下两种情况重新恢复到登记册中,公司无须再向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董事名册副本:其一是该司为根据本法218B(3)规定恢复的公司,另一是由法院就该公司委任了一名接管人。这是公司法审查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CLRAC”)在修订董事名册时考虑到的方案之一,究其原因就是公司处于“静止”状态而不可能开展实质性业务。

而CLRAC在公司法草案的解释性备忘录(EXPLANATORY MEMORANDUM ON THE DRAFT)中提到的另一个方案为公众可以在支付一定费用后查阅公司的董事名册(该笔费用拟在法案附表1中列出)。CLRAC表示:有关部门就董事名册是否公开的问题已经过数次讨论,所得结论为BVI不可再依照现行的制度行事,否则会在即将到来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CFATF)相互评估中得到不利评价。但是纵观公司法草案,所列条款并未明确说明公众可以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来查阅董事名册。不难看出,公司法草案中对拟废除的公司法条款及替代条款的制定十分耐人寻味,而公司法草案对董事名册的信息是应该公开还是依旧保密暂时也没有做出正面回应。

解释性备忘录中提议的方案和公司法草案对董事名册的修订间信息的不对等让人不禁产生疑问,此次的公司法草案最终能否真正落地实施?对此还需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当前国际形势日新月异使得监管环境不断变化、发展。无论是各国亦是国际法律法规的制定者都应全面理解并准确把握OFCs在全球市场中的作用,架设互学互补体系,以满足各类监管要求的区域性、全球性规则制度为鉴,制定并实施有效监管本国内外双向金融服务业务的制度。

以上就是对《BVI商业公司法(修订)草案》(2022)的部分解读,下期将会向读者介绍公司法草案中余下的修改重点,并将公司法草案中涉及的时间、时限修订进行汇总,以供读者对比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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