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之声头图(1)

UI经纬之声 | 第十二期 2022年7月

目录:

    • 加坡就企业服务提供者监管制度立法修正案召开公众咨询会
    • 香港立法会召开“促进家族办公室来港发展”会议
    • 中国交存批准《多边BEPS公约》的文书
    • 开曼群岛在《2022年保险(修订)法案》引入资本赎回合同
    • FATF加强对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力度

2022年5月31日

新加坡就企业服务提供者监管制度立法修正案召开公众咨询会[1]

为激发新加坡企业经营活力,保持企业监管环境稳健及高竞争力发展,多年来ACRA一直不断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日前,ACRA(会计及公司监管局)邀请公众就《公司法》、《会计及公司监管局法》及新《公司服务提供者条例草案》(CSP条例草案)的修订建议提供意见。这些建议旨在推动新加坡关于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扩散融资的监管制度向更高的平台迈进,提供新加坡对FATF建议的遵守程度,维护新加坡作为一个值得信赖的金融中心的声誉。征集公众意见会将于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7月19日进行。 2022年6月1日

香港立法会召开“促进家族办公室来港发展”会议[2]

2022年6月1日,香港立法会以为议题开展立法会议。会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介绍:目前投资推广署拟成立Family Office HK专业团队,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务以吸引全球客户在香港成立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 HK团队由四名投资推广经理,一名环球副总管及三名驻海外地区总管组成,为吸引更多家族办公室落户香港,方便投资者规划、管理、扩展在港家族业务,共同建立香港的家族办公室生态圈,汇才聚德、凝财聚力。

目前该计划已完成前期专业咨询阶段,正制订相关立法建议,拟为家族投资控权工具从合资格交易中赚取的应评税利润提供利得税豁免,许正宇局长初步预计能在今年下半年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 2022年6月1日

中国交存批准《多边BEPS公约》的文书[3]

中国已交存《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BEPS公约)的批准文书,中国的批准文书还涵盖香港(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该公约现已涵盖182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将于2022年9月1日对中国生效。

到2022年6月1日,已批准或接受BEPS公约的76个司法管辖区先前已缔结的880多项条约将被BEPS公约修改。一旦BEPS公约得到所有签署方的批准,大约940项额外的条约将发生变动。 2022年6月7日

开曼群岛在《2022年保险(修订)法案》引入资本赎回合同[4]

为了扩宽机构投资者对开曼群岛的投资选择,强化吸收国内外各类资本,实现经济平稳有序发展。开曼群岛的FSC部长(André Ebanks)在6月8日召开的2021-2022年开曼群岛第三次会议上向议会递交了《2022年保险(修订)法案》,通过该法案可以加强开曼群岛在国际再保险和国内保险领域的地位。

Ebanks表示,保险修正案中提议引入“资本赎回合同”,它的主要特点是使资金来源多样化,并降低大型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总体资金成本。由于资本赎回合同由保险公司承保,因此其将会受到CIMA(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的监管。此外,若保险公司出现了破产事由,合同持有人将享有与保险持有人相同的保护。

资本赎回合同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被称为融资协议,现英国、欧盟、美国和百慕大等已经推出了资本赎回合同。 2022年6月17日

FATF加强对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力度[5]

FATF在新一期的报告中表示“受到更多监测的司法管辖区正积极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加强合作,以解决其机制在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方面的战略缺陷。”当FATF加大对某一司法管辖区的监测力度时,就意味着该国承诺在商定的时间框架内迅速解决已确定的战略缺陷,并在未来受到FATF更严格的监控。

被加强监管的司法管辖区会被列入一个名单中,在外部通常称为“灰名单”。FATF呼吁在“灰名单”里的司法管辖区在商定的时限内按计划解决既定的问题,鼓励名单里的管辖区作出改进承诺,同时也会密切监测名单中司法管辖区后续的完善情况。自2022年3月以来,FATF审查了以下国家的进展情况,例如:柬埔寨、开曼群岛、海地、牙买加、马耳他、摩洛哥、缅甸、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等国家。其中,马耳他因提高了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制度的效力,并如约、准确地履行了其在行动计划中关于战略缺陷的承诺,因此FATF不再对马耳他加强监督。

参考资料:

[1]https://www.acra.gov.sg/legislation/legislative-reform/listing-of-consultation-papers/public-consultation-on-proposed-legislative-amendments-relating-to-singapore’s-regulatory-regime-for-corporate-service-provi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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