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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架构中的实体功能、资产和风险配置杂谈

正如人的成长一样,在产生独立意识之后,往往需要重新审视自己,将自己分解剖析后再重新粘合,以此来观察自己并获得更好的发展“战略”。
一个企业亦如是。成长成为跨国集团的企业,在发展到某个阶段时往往通过观察、重塑其价值链的方式辅助其优化集团战略。从税务的角度看待价值链、以价值链为起点来判断集团各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合理,是跨国集团税务管理中的“标尺”。税务机关也是根据上述精神来考量企业的税务承担,因此跨国集团的税务风险管理除了成本优化外,也应当同步关注各个实体在价值链中创造的价值是否与税务水平相吻合。
从何处判断不同的实体的价值呢?即实体的功能、资产和风险承担。
那么何为实体的功能呢?
如果你所处销售行业,可能涉及的功能是营销及销售,投放广告、客户谈判、物流及配送、售后服务、客户关系管理都参与了销售价值的“创造”;如果你是制造行业,可能涉及的功能是生产加工、维护维修、仓储等;如果你在科技公司,可能涉及的功能是研发,以此类推。
那何为资产呢?我们可以粗颗粒的把他理解成在实现功能过程中所使用的,能够计量经济价值的实物。比如仓储、运输工具、商标等等;风险承担指的是实体所承担的各种风险,如存货风险、市场风险、产品责任风险、知识产权风险、财务风险等等…。
熟悉这三个要素,是跨国集团进行税务规划的基础,清晰的了解每一个实体所承载的要素才能评估这个实体可能带来的利润,从而确定与之匹配的转让定价水平。
操作思路亦是通过在不同的国家、地区的企业配置不同的功能实现税务优化:
将拥有更多功能和资产的企业放置在低税率区域。相应地,利润也将更多的留存在低税率区域;或通过将集团的价值链中的各类功能进行拆分重塑,将类似功能配置在同一实体,根据实体的不同属性放置在适合的区域,并以关联交易的方式将有限或单一功能的实体协同起来达到整体运营所具备之功能。
比如大宗商品贸易的跨国集团在境外设立统一的采购平台获得更有竞争优势的价格,再以交易的方式出售给集团内的关联公司;
比如房地产集团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由其境外主体主导项目,与集团以协作的方式共同推进项目运营;
比如汽车或大消费公司在境外设立销售机构,通过授权经销权由销售公司承担销售功能而代替自身直接进行销售拓展。
其原理是通过配置功能和资产,使用不同的实体承担不同的、有限的功能,承担有限的风险,归集有限的利润。
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运营不仅可以在利用跨国集团集中化的业务流带来的规模效应,又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更有效的调用集团内部的资源进行统筹,享受在战略执行上的便利,更可以简化跨国集团在某一国的流程、便于管理财务和贸易风险,而在此过程中亦有可能合规的取得部分税务利益。
从操作而言,又有哪些常见方式呢?
从实务而言,对上述三个要素的配置是因地制宜的。但是这一规划的切入点是充分理解企业的价值链,正如笔者在前文中的铺垫一样—基于业务本身来思考。
理解和梳理业务模型—从价值链的角度归集和重塑—符合企业的战略配置功能、资产和风险
从应用层面上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的思路。
第一类是基于常规的商业模式,集团内的不同“角色”功能齐全,即有研发采购、也有生产销售环节。其特征是,集团内的主体具有承担各种风险的功能,集团内的各个功能实体承担单一或有限的功能和责任;集团内的主体归集了最多的利润,承担了最多的风险。此时通常的做法是将集团主体设置合理合规的在低税率的区域,实现税负成本的降低。
第二类是基于知识产权驱动的商业模式,集团内的核心资产通常是无形资产,如专利或是IP。集团内通常会将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放置在一个实体内,将研发功能、授权使用功能分别独立放置在两个法律实体,并将所有权实体放置在一个控股公司内,控股公司设立在低税率地区,研发实体需要放置在能匹配人力资源的地区—虽然大概率这一区域会在高税率地区,但这一实体从功能配置来看,通常只归集极为有限的利润,这意味着即便在高税率地区运营这一实体实际上税率影响也大概率十分有限。研发实体通过与所有权实体签订委托合同而进行研发,其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属所有权实体,而接受授权的实体通常是制造商或经销商,这些实体或可能在高税率区域,他们需要向所有权实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通常情况下,他们的利润水平是不高的。
第二类思路所涉及的具体操作除了不同实体之间的授权许可,还可能涉及成本分摊协议(CCA)的使用。关于CCA关联阅读:泡泡玛特的IP授权之路究竟何去何从
由于成本分摊协议下的每一方参与人都被可以视为研发成果的共有人,因此利用成本分摊协议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对其可以无偿使用(自用),对此有的国家亦有要求受控外国子公司提供买进支付。但在实践中常常因估价等问题导致税务监管机关对这一问题的裁判上颇有难度,也因上述原因致使成本分摊协议既成为数字经济下常用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方式,又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的税务监管难题。虽然在现阶段上述方式的应用还是有一定的规划空间,但我们可以从BEPS行动计划报告8(针对行动计划8-10)的精神中感受一二:
无形资产方面,报告明确指出,法律所有权不能确保企业享有无形资产收益,经济所有权更加重要;
无形资产的分配应当更多地重视通过集体关联企业间的实际交易安排来识别执行重要功能;
关于集团内协同效应带来的收益应当分配实质贡献的成员企业,不应被剥离开来,也不应分配给低税地企业…
报告还明确指明,将更宽泛的界定无形资产,在考虑转让定价产生的无形资产收益时,要与其创造的价值所匹配。并针对难估值的无形资产作出特别规定,细化对成本分摊协议的法律指引。对于其产生的关联交易部分,将明确转让定价的方法,限制以侵蚀税基为目的的管理费、总部费用的列支。
BEPS行动计划是让各国的税务监管合作眼量更宽了,从源头到过程,从过程到产生的结果每一步其实都有监管所在,税务合规显得比任何时刻都有价值,切莫大意让它成为您的软肋。
写在最后:
实体功能的配置和税务风险是并存的,规划不当构成常设机构(超链接)、或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受控外国企业从而触发税务风险,亦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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