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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新加坡因具备良好的营商环境、多样的融资渠道及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得其在全球竞争力和创新指数中排名靠前。新加坡不仅为中资企业提供了一个稳定、开放且具有战略位置的投资环境,也让众多企业利用新加坡作为跳板,开拓东南亚、南亚等大市场。 企业想要在境外更好的展业,除了要熟悉当地的市场环境,深入地进行市场调研,还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合规化的运营。
  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监管局(以下简称“ACRA”)曾在公司设立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1 中罗列出了新加坡公司在运营时常见的违规行为,给企业在运作中起到了警示作用。 1. 公司没有注册办公地址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应在新加坡境内拥有能接收所有信件、通知等通讯内容的注册办事处,且该办事处应在工作时间段内至少向公众开放3小时。违者即触犯《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 2. 公司未将注册办事处地址及办公时间的更改通知注册处处长 公司需自注册办事处有关情况(如,办公地点和办公时间变更)变更后的14天内通知注册处处长。违者即触犯《公司法》第143条第2款的规定。 3. 公司未有当地董事 每间公司应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当地董事。违者即触犯《公司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或面临罚款。 4. 让破产人士担任公司的董事 除非获得法庭或官方受让人的书面许可,否则存在未清偿债务的破产人士,既没有资格担任公司的董事,也没有资格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违者将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10000新币及/或2年以下的监禁。 5. 未及时将董事、经理、秘书、审计师名册的变动情况告知注册处处长 公司需将如下情况及时告知注册处处长: (1)某人出任董事、经理、秘书或审计师后14日内; (2)出任董事、经理、秘书或审计师的人士发生变动(例如董事或秘书辞职)后的14天内。 根据《公司法》第173H条第1款规定,未能遵守上述条款的人士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予5,000新币的罚款及违约金。 6. 未在规定期限内举办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如无特殊情况,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而其他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违者将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处予5,000新币的罚款及违约金。 7.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公司周年申报表 《公司法》第197条规定:如无特殊情况,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而其他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7个月内提交周年申报表。违者将根据《公司法》第197条第6款的规定最高处予5,000新币的罚款及违约金。 8. 大股东变更未告知公司 《公司法》第84条规定:当某人不再是公司大股东时,应在剔除大股东身份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变更的详情(如股东名字、股权转让日期、股权转让方式等)告知公司。违者将根据《公司法》第89条的规定最高处予5,000新币的罚款。 9. 未注册公司实体而展业或不当使用“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未经《公司法》依法成立的实体,除外国公司外,不得冠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缩写/仿写的名称或头衔进行公司活动;也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违者将根据《公司法》第405条的规定最高处予10,000新币的罚款及/或2年以下的监禁。 除ACRA在指南中罗列出的违规行为外,有关法案对公司运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也进行了规定。如,2024年8月22日最新修订的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新加坡公司至少需要委派一名数据保护官(DPO),确保公司员工及客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泄露或未经授权的出售,以提高个人数据的安全性。 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在新加坡的成功展业至关重要。企业应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修订与更新,采取一系列合规措施以确保自身合法经营并降低法律风险,从而达到“舰队出海”而非“小舟独航”的目的。
[1]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offences-prosecutions-and-penalties-for-companies/list-of-common-offences
 

编者按 新加坡因具备良好的营商环境、多样的融资渠道及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得其在全球竞争力和创新指数中排名靠前。 […]

2024年10月22日下午,“中国民营企业出海”主题活动在上海虹桥海外发展服务中心会议室顺利举行。该活动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主办,虹桥企业海外发展服务中心协办,旨在为中国民营企业提供线下交流平台,通过分享成功案例、解析市场趋势、讨论策略规划,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民营企业出海”主题活动现场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集团副总裁兼汇智研究院院长边疆先生受邀作“跨境架构规划及执行的三把钥匙”主题演讲并参与圆桌论坛。边疆先生在演讲中结合深厚的案例实操经验,重点就跨境电商、互联网+智能设备制造业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行业在跨境架构设计时需要关注的要点做专业分享。

边疆先生活动现场作主题演讲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成立于2000年9月,是财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学院打造了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等一批品牌人才培养项目,与香港中文大学联合推出我国第一个高级管理人员会计硕士学位项目(EMPAcc),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合作的EMBA项目名列英国《金融时报》全球排名前列。学院推动构建“政产学研”融通发展生态,与多个合作伙伴一起发起设立了政策性金融与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资本市场与金融衍生品、智能财务、CFO领导力等多个跨组织边界和学科边界的研究中心,积极开展应用型研究与教学。 汇智研究院成立于2019年,是U&I GROUP(汇智集团)内设的商学研一体的研究型组织。研究方向涵盖域外司法管辖权、国际税收协作、境外信托和基金会法理及判例、跨国企业商业及控股架构、境外上市路径及架构等。我们运用前瞻性思维结合商业实务,致力于输出可视、可听、易学、有用的研究成果,成为多个知名专业知识服务平台、行业媒体的内容合作伙伴,受到行业内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U&I Academy 汇智研究院

和羹之美,在于合异。未来,汇智研究院将继续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在企业出海类专业研究及培训方面积极开展合作,以助力企业国际化转型,拓展海外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4年10月22日下午,“中国民营企业出海”主题活动在上海虹桥海外发展服务中心会议室顺利举行。该活动由上海 […]

出海越南投资系列 · 出海越南,你需要知道这些 · 越南绿地投资流程详解 · 越南《劳动法》概述及外籍人士在越工作流程指南 编者按 本篇是出海越南投资指南系列的第4篇文章,前3篇中,笔者介绍了在越南开展投资的常见形式,流程以及实际落地经营的劳动合规问题,本篇文章将带来越南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内容,着重介绍诉讼、仲裁两种争议解决途径的受理机关和具体程序。 论及民商事争议解决时,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是当代社会通行的四种解决途径,越南也不例外。和解是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活动,双方通过协商谈判,权衡利弊,最终达成一致,解决纠纷,而调解与和解的流程相似,但需要第三方的主持参与,第三方可以是政府机构,专职调解员,也可以是法院和仲裁机构。诉讼是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由法官根据法律裁判,定分止争的司法活动。仲裁则是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员进行裁判的准司法活动。本文将主要讨论诉讼、仲裁这两类争议解决途径。
      越南的涉外民商事诉讼 在讨论有关诉讼程序前,首先对越南法律制度做一个简单介绍。作为曾经的法国殖民地,越南在法律体系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成文法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具体包括:宪法(Constitution),法典(Code),法律(Law),条例(Ordinance),法令(Decree)等。宪法,法典和法律由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制定颁布,条例由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National Assembly Standing Committee)制定颁布,法令由中央政府(Government)制定颁布。 而作为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其法院架构与我国也有诸多相似之处。越南法院分为4个层级,由上至下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Supreme People’s Court)、高级人民法院(People’s High Courts)、省人民法院(Provincial People’s Courts)、区人民法院(District People’s Courts)。 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境外公司起诉越南公司的,其一审案件应由省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告应当向被告越南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流程大致如下: 1)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2)法院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排期; 4)法院开庭; 5)法院判决。 虽然法律对审期做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从提交起诉状到法院作出判决,往往需要1到2年的时间。 审级制度上,越南与我国一样,采用的是采用二审终审制,一般情况下,由区人民法院受理辖区内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一审,省人民法院受理辖区内重大案件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上诉及抗诉。涉外案件的一审法院为省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其流程与一审的程序大致相同。 关于越南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否得到我国法院承认这一问题,中越《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提供了有关的法律依据。根据《条约》第一条的规定,中国与越南可在民事与刑事领域相互提供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民事裁决和仲裁裁决等司法协助。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由有关当事人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直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越南的国际民商事仲裁 目前,越南共有45家仲裁机构,包括43家国内机构和2家外国机构。其中,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etna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VIAC)被公认为越南境内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也是越南境内处理涉外纠纷的首选仲裁机构。 VIAC成立于1993年,由越南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Vietnam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uncil)和越南海事仲裁委员会(Vietnam Maritime Arbitration Council)合并而成。根据VIAC发布的统计数据,自1993年成立至2022年,VIAC处理的涉外争议中,当事人来自中国的案件数量最多,其次为新加坡、韩国,美国及德国[1]。

VIAC官网:https://www.viac.vn/en

根据VIAC的仲裁规则,将争议提交VIAC解决的流程如下: 1)仲裁程序自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之日起算,申请人需在仲裁申请书中选定一名仲裁员; 2)VIAC收齐所需书面材料和足额仲裁费用后,应在10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其他文件; 3)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 VIAC 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需在答辩书中选定一名仲裁员; 4)通常情况下,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第三名仲裁员由已产生的两名仲裁员选定,担任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在收到选定通知后15日内,两名仲裁员应完成首席仲裁员的选定; 5)仲裁庭可对争议进行多次审理,每次审理前,VIAC应在不晚于审理日15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理通知,在审理中,如当事人已无更多文件及其他证据需要提交至仲裁庭,仲裁庭将宣布本次审理为最终审理; 6)仲裁庭应在最终审理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并将仲裁裁决书送交VIAC,由VIAC负责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原件或经核证后的副本。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效率更高,实践中,从仲裁受理到作出裁决所需的时间大约为5-8个月,此外,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更有利于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我国和越南分别于1986年,1995年加入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由于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我国仅对在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商事仲裁裁决适用《纽约公约》,因此越南的商事仲裁裁决可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而民事仲裁裁决则不能被承认。       结语 随着对越南投资热度的持续增加,民商事争议发生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因此,出海企业一方面要提高风险合规意识,防范于未然,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关注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法,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https://www.viac.vn/en/statistics/2022-stattistic-s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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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mp3="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4/10/20241018830.mp3" loop="true" autoplay="true"][/audio] 近日,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香港特区政府投资推广署前财经金融行业主管兼家族办公室环球主管黄恒德先生(资深会计师)受邀参加香港新城财经台《继·族·财富》节目访谈畅谈个人职业生涯经历,就香港和新加坡相比的优势、内地市场为何如此吸引外来投资者发表看法,并针对现状如何抓住未来投资机遇给出建议。详情请戳上方音频进入收听!    

近日,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香港特区政府投资推广署前财经金融行业主管兼家族 […]

2024年10月10日,香港投资推广署环球总裁梁瀚璟先生,投资推广署高级副总裁余健瑜先生到访U&I GROUP(汇智集团)香港总部。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集团副总裁黄恒德先生隆重接待一行人,并就香港金融服务和金融科技行业的最新发展进行交流,此次会面标志着我们与香港政府在金融服务和金融科技行业合作的新起点。

U&I GROUP(汇智集团)与香港政府官员会晤

左一:香港投资推广署梁瀚璟先生
左二: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集团副总裁黄恒德先生、
右一:香港投资推广署余健瑜先生 
在这次富有成效的会谈中,双方深入探讨了金融服务和金融科技行业的最新发展、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机遇。此次香港投资推广署的到来,旨在联合U&I GROUP共同推动内地企业及个人出海到香港,为内地投资者在香港的发展提供更多卓有成效的支持。U&I GROUP在跨境专业服务行业持续深耕,在中国内地建立了广泛的影响力,亦对香港吸引内地投资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香港投资推广署的此次到访,是对U&I GROUP在跨境服务领域专业、影响力的肯定。 为了进一步夯实合作,双方探讨了“企业出海大联盟”的概念。U&I GROUP作为国内领先的跨境综合服务团队,与投资推广署同样有着帮助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愿景。我们希望通过这一联盟,为内地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助力他们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成功。 其次,双方探讨了如何利用金融科技发展的优势服务内地投资者。香港投资推广署诚挚邀请U&I GROUP携考察团参访香港FinTech周,并研讨了联合举办行业论坛,为行业的良性发展贡献力量。 鉴于,双方推动企业海外发展的目标高度一致,U&I GROUP(汇智集团)将持续与香港投资推广署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为企业的在港发展、布局全球保驾护航。  

2024年10月10日,香港投资推广署环球总裁梁瀚璟先生,投资推广署高级副总裁余健瑜先生到访U&I G […]

目录:
    • 新加坡MAS:网络和技术韧性国际咨询委员会成立
    • 香港税局:香港与土耳其签订税务协定
    • 香港SFC:发布互联互通机制下便利合资格ETF研究报告的安排
    • 上交所:对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网下发行业务增加持有市值要求
    • 欧盟更新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
  [audio mp3="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4/10/20241011680.mp3" loop="true" autoplay="true"][/audio] 2024年9月25日 新加坡MAS:网络和技术韧性国际咨询委员会成立[1]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于2024年9月25日宣布成立网络和技术韧性专家委员会。上述委员会取代了MAS 的网络安全咨询委员会,其职权将覆盖网络安全及技术韧性,这两者对于金融业的运作韧性都至关重要。 上述委员会将就金融业面临的主要新兴技术风险和威胁向MAS提供建议,并推荐能够加强新加坡金融业技术和网络韧性的战略和措施。 上述委员会由13位全球行业思想领袖、网络安全和技术韧性领域的专家和从业者组成,他们将于2025年中期召开首次会议。 2024年9月24日 香港税局:香港与土耳其签订税务协定[2]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于2024年9月24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与土耳其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上述协定在双方完成有关批准程序后生效。 按照上述协定,香港公司在土耳其所缴付的税项,不论直接或以扣除方式缴付,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从而获双重课税宽免。 上述协定还将提供以下税务宽免安排: (一)土耳其向香港居民征收股息的预扣税税率上限将定为5%或10%(视乎其控股的百分比而定),而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则均为10%。如该等利息是财务机构就超过两年才到期的贷款或债务票据所收取的利息,或如该等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则该等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将进一步降至7.5%; (二)香港的航空公司如经营往来土耳其的航线,只须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缴纳利得税,无须在土耳其课税; (三)香港居民如在土耳其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土耳其课税。 2024年9月9日 香港SFC: 发布互联互通机制下便利合资格ETF研究报告的安排[3]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于2024年9月9日发表通函,容许中介人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在香港分发互联互通下合资格内地交易所买卖基金(exchange-traded fund,简称ETF) 的研究报告。 ETF在2022年7月被纳入互联互通(ETF通),运行畅顺,深受两地投资者欢迎,并于2024年7月正式扩容。 在互联互通有序扩容和合资格证券的多样性日益丰富的背景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明确了目前内地证券公司在内地转发互联互通下合资格港股的研究报告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互联互通下合资格香港ETF的研究报告。 在互惠的基础上,香港证监会亦借着今天发表的通函订明中介人在香港分发互联互通下合资格内地ETF的研究报告的相关要求。 此安排旨在增强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对彼此市场产品的理解,并促进两地市场的交易和流动性。
2024年8月16日 上交所:对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网下发行业务增加持有市值要求[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形成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对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网下发行业务,增加了持有科创板市值的要求。自2024年10月1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加科创板新股网下发行的,除需符合现行市值门槛要求外,主承销商还应要求其在基准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科创板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为600万元(含)以上。 2024年10月8日 欧盟更新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5] 欧盟委员会(EC)于10月8日发布公告,宣布欧盟成员国已更新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将安提瓜和巴布达从附件一(即”黑名单“)中移除,将亚美尼亚和马来西亚从附件二(即“灰名单”)中移除。不过,安提瓜和巴布达仍将留在“灰名单”中,等待进一步审查结果。 更新后,“黑名单”中的国家数量减至11个,包括美属萨摩亚、安圭拉、斐济、关岛、帕劳、巴拿马、俄罗斯、萨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属维尔京群岛和瓦努阿图,“灰名单”中的国家数量减至9个,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伯利兹、英属维尔京群岛、哥斯达黎加、库拉索、斯威士兰、塞舌尔、土耳其和越南。  
参考资料:

[1]https://www.mas.gov.sg/news/media-releases/2024/mas-establishes-international-advisory-panel-for-cyber-and-technology-resilience  
[2] 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24092501.htm [3]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4PR147 [4]https://big5.sse.com.cn/site/cht/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issue/c/c_20240816_10760711.shtml
 

目录: 新加坡MAS:网络和技术韧性国际咨询委员会成立 香港税局:香港与土耳其签订税务协定 香港SFC:发布互 […]

9月26日,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与平安银行厦门分行联合举办了一场以“中资企业全球化发展之跨境架构策略”为主题的专业培训活动。此次培训旨在深化双方合作,共同提升跨境专业服务水平,助力中资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市场。 培训活动由厦门分行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黄琦开场主持,黄琦先生首先介绍了U&I GROUP(汇智集团)和平安银行的深度合作基础,他表示,双方基于查册业务总对总合作的坚实基础,已经在多个领域展开了深入合作。强调了此次培训是双方合作的重要一环,旨在通过专业分享,进一步推动双方在跨境专业服务领域的协同发展。

厦门分行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黄琦

随后,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集团副总裁兼汇智研究院院长边疆先生以“中资企业全球化发展之跨境架构策略”为主题,展开了深入的讲解。他从跨境合规的五大模块入手,详细阐述了跨境税务合规的重要性,并指出了跨国企业治理的难点和挑战。他表示,中资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跨境架构策略。边疆先生还分别从跨境投资、融资、并购、贸易、财产规划等五大场景出发,解析了架构设计及执行要点。他通过不同行业、不同国别的实际案例,介绍了企业出海的标准化路径及外管合规要点。他强调,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必须注重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确保跨境业务的稳健发展。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集团副总裁兼汇智研究院院长 边疆

培训结束后,进入了现场答疑交流环节。平安银行的客户经理们围绕海外跨境贸易、投并、上市等板块的专业问题,与边疆先生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边疆先生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详细的解答和建议。他的专业经验和独到见解,为大家带来了全新的视角和思路,客户经理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他们对跨境金融服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收获颇丰。  

9月26日,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与平安银行厦门分行联合举办了一场以“中资企业全球化发 […]

摘要: 在上一篇文章美国州税层面上如何减轻对海外收入的双重征税(上)中解释了如何满足“安全港”的判定标准来规避州税务层面的被双重征税的问题。很多人可能会将“海外主动收入排除(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简称FEIE)”与“安全港”搞混。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帮助符合条件下的纳税人避免或减少对海外收入被双重征税问题。
       FEIE和安全港的区别 根据《美国国内税法》(I.R.C.)第911条规定,在美国境外工作的纳税个人可以将最多 $126,500的海外主动收入所得排除在其2024年的应税收入之外(该金额每年都会调整)。为了符合条件,该纳税人的税务居所必须在海外(这里指美国以外国家和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FEIE仅适用于主动收入(earned income),例如工资、薪金、自雇 收入等。这意味着只有那些因劳动或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可以排除在美国的应税收入之外。被动收入(passive income),如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租金或其他投资收入,不符合FEIE的条件,仍可能在美国纳税或补缴税差。 为了符合FEIE的资格,纳税人必须通过实际居住测试(the Physical Presence Test,指在连续12个月内在国外居住至少330天或真实居住地测试(the Bona Fide Residence Test,证明自己是外国的真实居民。如果纳税人在美国保持住所,那么其税务居所将被视为仍在美国,因此将无法在联邦或州税申报中使用外国所得排除。FEIE适用于主动收入,并旨在防止双重征税,但它不适用于被动收入。 而“安全港”规则(如前一篇文章所解释的)是某些州对其居民制定的税收减免政策,特别是当居民因工作原因离开该州一段时间时。通常,安全港规则允许州居民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被视为非居民,从而在州一级免除部分或全部税务义务。安全港规则通常与州税相关,而FEIE则是联邦税收政策的一部分。 大多数州不承认联邦的FEIE政策。所以在州税层面,许多州不会自动承认海外已缴税负。因此,一些州要求纳税人在计算州税时将已经在联邦层面排除的外国收入重新加回到应税收入(taxable income)中。部分州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减轻双重征税的政策,如安全港和对海外税收的抵免或扣除等。       税务策略 对考虑是使用FEIE或安全港规则的纳税人来说,并非完全排除海外主动收入或不作为某一个有所得税州的税务居民就简单的认为是最优的选择。 例如,一对住在纽约州的已婚纳税人,有两个上学的孩子。目前,夫妻二人都在阿联酋工作,年收入总计6万美元(丈夫收入4万美元,妻子收入2万美元)。阿联酋不征收所得税,因此他们无需向阿联酋缴税。 假设他们使用税表2555申请海外主动收入排除(FEIE),他们的总收入低于2023年FEIE的上限(120,000美元),因此他们可以通过排除所有收入来避免向联邦或纽约州缴税。这种情况下,他们没有应付的税款,也没有退税,许多人会认为这是理想的解决方案。 但是,他们实际上有机会通过儿童税收抵免(Additional Child Tax Credit)获得总计2,800美元的退税。根据联邦额外儿童税收抵免的规则,在联邦税务申报表中,他们可以申请每个孩子最高1,400美元的可退还儿童税收抵免。如果他们排除所有的收入,则不会有应纳税的收入用于计算抵免,因此无法获得退税。且根据纽约州的儿童税收抵免的规定,为每个4岁以上儿童提供330美元的抵免。 为了最大化退税,他们可以考虑只排除丈夫的4万美元收入,这样妻子的2万美元收入仍然在联邦申报表中显示为应税收入。这样,他们可以享受全部的儿童税收抵免,并可能获得联邦退税2,800美元以及纽约州退税660美元,合计3,460美元。 虽然通过只排除一方的收入可以让家庭享受儿童税收抵免并获得退税,但这同时意味着剩余未排除的收入(在这个案例中是妻子的2万美元)将被视为应税收入,并需要在美国缴纳联邦所得税。如果税负超过了退税金额,那么这个策略就不一定是最优的。 进一步分析一下,2023年已婚联合申报夫妻的联邦所得税标准扣除额(standard deduction)为$27,700。根据这个案例,妻子的2万美元收入低于标准扣除额,因此即便她的2万美元收入没有被排除,仍然可以利用标准扣除额将联邦应税收入降为零。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利用妻子的收入免税(因为标准扣除额大于收入),有机会同时获得儿童税收抵免的2,800美元以及纽约州儿童税收抵免的660美元。       支付给其他国家税款的抵免 海外税收抵免是指向美国以外的税务管辖区缴纳的每一美元所得税,都可以等额减免美国应纳税额。在联邦层面,任何超额抵免都会被结转至下一年,最多结转至未来10年内。 一些州允许对支付给任何海外的税款进行抵免;其他州则仅允许对支付给加拿大及/或其省份的税款进行抵免,还有一些州甚至将抵免范围缩小到与美国州类似的外国司法辖区,如加拿大省或墨西哥州。明尼苏达州允许对支付给加拿大省的税款进行抵免,但对支付给其他外国国家的地方政府的税款,只能从收入中扣除。而有些州则完全不提供这样的抵免。 一个常见的税收抵免限制是,在州纳税申报表上的抵免金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给海外税款金额与在联邦申报表(Form 1116)上已经抵免金额之差的部分。但这并非总是如此。例如,路易斯安那州会给予联邦申报表上已抵免金额的10%,或者你可以选择将支付给海外的税款从收入中扣除;密歇根州会对支付给加拿大省级税款给予抵免,但前提是你必须提交加拿大纳税申报表,并在Form 1040上申请海外税收抵免;特拉华州则不会给予抵免,而是允许你将支付的海外税款作为州层面的逐项扣除(itemized deductions)的一部分(即使没有在联邦申报表上扣除或逐项列出)。各州通常会对支付给其它州的税款提供抵免,但根据法规的具体措辞,“海外/国外”可能会被或不会被视为“其它州”的定义之内。所以需要深入研究州税务法规。       海外税款扣除 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海外税款通常是应对双重征税的效果最差的方式,但有时这是唯一可用的方法,即使在联邦层面也是如此。同样,各州在海外所得税的扣除方面也缺乏一致性。许多州没有逐项扣除的选项,因此也没有海外税款的扣除。而有一些州的相关计算从联邦应税收入开始,如果海外税款已包括在联邦申报表的附表A中,那么这些税款在州申报表中自然会被扣除。爱达荷州没有海外税收抵免,但允许将联邦申报中可抵免的金额作为逐项扣除。马里兰州允许海外税款作为逐项扣除,但前提是你必须在联邦申报中逐项扣除。       税收协定 美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允许居住国或收入来源国对某些收入享有优惠税率或免税。由于一项名为“储蓄条款”的条款,税收协定中的大多数有利于纳税人的条款并不适用于美国公民,该条款本质上规定美国有权向其公民征税,就好像没有税收协定存在一样。然而,在储蓄条款后面的段落中列出了该规则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允许美国公民利用税收协定的特定部分,有利于联邦和州税务申报。但并非所有州都遵守税收协定,所以需要做具体的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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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受邀为厦门大学OneMBA校友会分享了一场以“全球变局下企业跨境破局之道”为主题的活动。此次活动吸引了厦门大学OneMBA校友会不同行业领域的精英人士参与,共同探讨企业跨境架构的规划与执行策略。 活动由U&I GROUP(汇智集团)业务合伙人、厦门大学OneMBA校友会秘书长李嘉主持开场,并由厦门大学MBA中心的杨利税老师为与会者介绍厦门大学的背景、厦大MBA的历史以及OneMBA项目。杨利锐老师指出,OneMBA是由来自亚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和拉丁美洲的国际顶尖商学院联合发起的一流国际MBA项目,专为来自这些地区的杰出管理人员而设。该项目以“助力企业出海、链接全球机遇”为特色定位,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培育顶尖人才,应对全球化进程中复杂商业挑战,推动跨文化领导力与创新能力的发展。

厦门大学OneMBA校友会秘书长 李嘉

厦门大学MBA中心 杨利税老师

活动随后进入重点环节,由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集团副总裁兼汇智研究院院长边疆先生做“跨境架构规划及执行的‘三把钥匙’”主题分享。边疆先生从跨境规划考量因素及五大合规要求出发,深入剖析了企业跨境五场景架构执行要点,包括跨境投资、融资、并购、贸易以及财产规划等。他详细讲解了企业跨境股权架构设计及法税合规的重要性,并通过实务案例解析了跨境综合架构规划的实践应用。边疆先生的演讲内容丰富、可操性强,为与会者提供了宝贵的专业指导和实战经验,不仅加深了大家对跨境架构规划及执行的理解,也为企业出海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集团副总裁兼汇智研究院院长 边疆

最后,与会者纷纷就跨境架构规划及执行的相关问题向边疆先生提问,就各自在跨境业务中遇到的挑战和机遇进行了深入交流,共同探讨解决方案。最后,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与厦门大学OneMBA校友会互赠礼物并合影留念,为此次培训活动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9月27日,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受邀为厦门大学OneMBA校友会分享了一场以“全球变 […]

摘要: 在《深度解读海外税收抵免》中,详细解释了联邦层面如何操作海外税收抵免。而从州税层面,海外收入的抵免政策充满了复杂性,因为各州的税法各不相同,虽有些州的相关税收减免条款有类似的地方,但还是有不少的差别。 对于那些没有所得税的州的来说,就变得很简单;例如德克萨斯州、华盛顿州和其他五个不对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州。但如果一个纳税人涉及非免所得税州的纳税(跨州),甚至有来源于美国以外的收入且在收入来源地已纳税的情况,那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发生在同一笔收入被多个征税管辖区征税时。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对股息的征税,公司收益在公司层面被征企业所得税,然后分配至公司的股东时再次被征个人所得税。另一个常见例子是对工资的征税,当一名员工在一个州赚取工资,但居住在另一个州时,需要通勤穿越边界在另一个管辖区工作。许多州与邻近州有互惠协议,允许员工只向他们的居住州缴税,而不是他们赚取工资的州,从而消除了双重征税。 弗吉尼亚州、马里兰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一个互惠协议,允许雇主扣缴居住州的税款,而不是就业州的税款。员工只需向雇主填写豁免表格,雇主扣缴居住州的税款,纳税人只需在他们居住的地方提交州纳税申报表。 联邦层面的双重征税并不那么容易解决。纳税人可以通过排除外国赚取的收入(税表2555),或为支付给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税款(税表1116)提供税额抵免(详细请阅读上篇文章),甚至可以根据税收协议条款(税表8833),结合纳税人自身情况,选择税务利益最大化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双重征税可以在联邦层面上消除,但3.8%的联邦的净投资收益税(NIIT)例外。具有挑战性的部分是决定哪种选项可以让纳税人在所有管辖区支付最少税款。要知道美国43个有所得税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对海外收入和支付给收入来源国或地区税务处理是不一致的。 州层面对于海外税收抵免(FTC)政策的三种分类 1. 不承认FTC抵免或扣除的州不提供任何针对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tax credit)或扣除(tax deduction),也就是说可能出现针对海外收入的双重征税:
  •  加州
  •  新泽西州
  •  康涅狄格州
  •  夏威夷州
  •  宾夕法尼亚州
2. 有限的海外收入抵免或扣除的州,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情况或满足特定要求(如与加拿大的省份之间的税收协定):
  •  纽约州
  •  印第安纳州
  •  密西根州
3. 未明确提供针对海外收入减免的州。大多数州没有专门针对海外税收相关的税务政策,因此不自动承认联邦层面的FTC的相关政策。这些州没有明确提供对海外税收的抵免或扣除,但也不一定完全禁止。纳税人在这些州报税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州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能够抵免已支付的外国税款。因此,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查阅州的最新税收规则,以确保合规和最大化税收减免。       安全港条款 虽然有些州不承认或没有FTC的相关政策,但一些州提供的安全港条款(safe harbor provisions)允许其居民因所得税目的在外国工作期间的一定时间内被视为该州的非居民。通常,在这些州以外的地方生活了15至18个月会触发安全港规则。 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允许居住在加州的纳税人因雇佣合同在加州以外地区,且在外连续居住至少546天的情况下,作为该州的非居民纳税,除非该纳税人有超过20万美元的无形资产收入(intangible income),或者他们不在加州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避税。与雇佣相关的合同可以在另一个国家或另一个州。纳税人和其配偶及子女被允许在每个纳税年度在加州居住最多45天。超了之后,该纳税人就不适用于加州安全港条款。 一个纳税人可以基于假设其州外工作将持续18个月,开始以非居民身份做税务申报;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他们的州外工作提前终止,无法满足546天州外居住天数的要求,那么任何将自己视为非居民的纳税年度必须重新以居民身份申报,并支付该期间内应缴的所有税款。未能满足安全港规则的纳税人将根据其具体情况来确定他们在加州税法下是居民还是非居民。 再举个州的例子,缅因州对居住规则有两个安全港的例外情况。一个例外基于纳税人的永久住所地址和在缅因州停留的时间;另一个与在外国停留的时间有关。如果一个缅因州的纳税人在任何连续548天(一年半)期间内在外国停留至少450天,且该纳税人和其配偶及子女也不能在缅因州停留超过90天;同时在该548天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年份中,所有家庭成员在缅因州的停留天数没有超过被允许的90天中按年份数平均分配的对应天数,那么该纳税人可以出于州所得税目的,不被视为缅因州居民。因此,只有当配偶和子女也离开缅因州(例如随纳税人一起搬到国外)时,纳税人才能满足缅因州的安全港规则,从而无需对来源于缅因州以外的收入缴纳该州所得税。 相比之下,加州和缅因州在某些方面有相似的规定,比如州外停留的时间,允许以非居民身份进行推定申报(presumptive filing),以及如果在安全港期结束时不符合规定,纳税人需要将之前的申报修改为居民身份。然而,两者在其它关键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加州对不在该州居住的原因有明确规定,而缅因州则没有要求必须是因为就业。此外,两者在安全港期内的州内停留天数的分配方面也有所不同。所以在相同情况下,虽然加州的纳税人可能无法申请安全港保护,但缅因州的纳税人可能符合条件。 大多数接受美国以外工作的纳税人如果他们的家人随行,通常可以满足安全港规则。在配偶和孩子留在州内而纳税人出美国的情况下,他们通常无法以安全港非居民身份申报。 有安全港规则的州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爱达荷州、缅因州、密苏里州、纽约州、俄克拉荷马州、俄勒冈州和西弗吉尼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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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筹架构系列 小红筹架构系列(一):一文读懂中资企业红筹架构 小红筹架构系列(二):境内机构股东权益翻出之ODI备案 小红筹架构系列(三):自然人股东权益翻出之“37号文”登记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了解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37号文的作用以及办理流程。在实际服务客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在完成37号文登记后,并不清楚后续企业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服务。其实在37号文的规定中,针对37号文的资金汇回、信息变更、注销、统计申报等等事项,都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关于37号文登记完成后的后续服务。
      后续服务操作要点 1. 年度存量权益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37号文登记后,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存量权益登记”,类似于37号文登记的“年检”。根据外汇局通知,企业需要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向外汇局报送个人存量权益数据,申报主体(第一层SPV公司)可选择自行申报或委托银行申报,但在实操中,通常通过银行办理。 2.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境外SPV公司(通常是BVI公司)发生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包括了书面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业务登记凭证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等。 3. 注销登记 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等,居民不再持有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银行会回收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需注意:注销前应先把境外公司注销,并将境外资金转回境内后,再注销37号文登记,避免境外的资金无法转回境内。 4. 补登记 若自然人在37号文发布实施前,就已经通过个人出资在境外成立了SPV公司,但未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需要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并在外汇局办理补登记。 此外,由于一些原因(如信息不对称、操作失误、时间紧迫等)导致企业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37号文初始登记的,也需要进行补登记,否则对企业后续进行境外投融资或返程投资的合规性都会造成一定影响。 虽然补登记在理论上具有可能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几乎没有补登记成功的案例。补登记无法落实,企业将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可能导致投资的资金无法合法汇回。如果企业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还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案例要点 上篇文章(小红筹架构系列(三):自然人股东权益翻出之“37号文”登记)说到,王先生为搭建小红筹拟上市跨境架构,设立了一系列的BVI、开曼、香港、WFOE公司,并完成了37号文登记的办理。但王先生对37号文的后续服务并未给与足够重视,由于不清楚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要求,王先生未能在6月30日前完成境外经营情况的数据收集工作,最终导致37号文存量权益登记没有按时完成。由于此次王先生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外汇局对王先生进行了业务管控,暂停办理王先生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 像这种逾期未申报的情况,可以向外汇局说明合理由,并进行相应的补报手续,进而取消业务管控。但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就可能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了。外汇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对个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我们需要注意,在进行境外投融资活动时,应关注37号文存量权益登记事项,保留相关的交易记录和凭证,以备外汇管理部门的检查和审核。 整体来看,外管局对37号文相关事项的监管力度是比较严格的,因此,我们需重视37号文相关事项的办理,已经完成37号文登记的企业,为了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考虑,也应持续关注登记后的合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乃至声誉损害。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了,UI学研社始终站在企业出海的最前沿,致力于为您呈现最全面、最深入的跨境知识盛宴,接下来我们会推出更多精彩的跨境知识文章。关注UI学研社,带你了解更多企业出海的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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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提升深圳市金融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助力深圳金融改革与创新发展,中共深圳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地方金融管理局)联合深圳市人才工作局,携手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成功举办“2024年深圳市金融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创业投资专题研修班”系列课程。 9月21日,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黄恒德和粤港澳大湾区合伙人曹澜心受邀进行专题分享。此次研修班旨在通过高质量的专题培训,为深圳市金融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提供前沿的知识与实战技能,培养更多具备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金融骨干人才。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副秘书长 曾莹

主办方领导代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副秘书长曾莹女士开课致辞。曾秘书长详细介绍了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一系列服务,旨在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包括行业资讯、政策解读、专业培训、交流平台搭建等,以促进深圳创投行业的健康发展。 主办方领导代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副秘书长曾莹女士开课致辞。曾秘书长详细介绍了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一系列服务,旨在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包括行业资讯、政策解读、专业培训、交流平台搭建等,以促进深圳创投行业的健康发展。

U&I GROUP(汇智集团) 粤港澳大湾区合伙人 曹澜心

U&I GROUP(汇智集团)粤港澳大湾区合伙人曹澜心女士在演讲中深入探讨了企业出海的新趋势、投融资架构规划及风险防范实务。在全球化新格局下,企业“出海”已成为推动国际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的重要途径。曹澜心女士指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持续增长,投资领域日益多元化,新能源汽车、智能硬件、绿色能源设备等新兴产业成为新的增长点。她详细分析了企业出海顶层规划的三个维度:股权国际化、业务国际化和资金国际化,并强调了跨境合规的重要性。曹澜心女士还分享了跨境贸易、融资和投并购场景下的架构设计及执行要点,为企业全球化经营提供了宝贵的策略和建议。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裁 陈文正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裁陈文正先生分享了他对新形势下投资逻辑的深刻见解,提出了在新形势下支持科技创新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逻辑,为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宝贵的指导。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朝应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朝应律师从法律视角深入探讨了中国企业“出海”的挑战和策略,企业必须对目标国的政治稳定性、法律框架和文化差异有深刻理解,以确保出海战略的成功。

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 黄恒德

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黄恒德先生受邀参与“企业出海新机遇”为主题的圆桌论坛,与受邀嘉宾共同探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策略。从家族企业和高净值个人的国际化布局策略、中东新兴市场的商机、企业出海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合规等不同角度为企业出海提供了深度见解。为学员们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企业出海新机遇的机会,帮助企业家和投资者在全球化的大潮中乘风破浪,开拓更广阔的国际市场。  

为积极响应《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提升深圳市金融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助力深圳金融改革与创新 […]

2023年以来,U&I GROUP(汇智集团)不仅在福建区域拓展跨境服务版图,更在多个重要节点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依托其前瞻视野与专业服务,积极融入当地政府及商协会组织网络,广泛对接企业和机构,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并深化服务内容,为服务企业的国际化进程赋能。
①  2023年9月7日
U&I GROUP(汇智集团)正式入驻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这一举措不仅彰显了U&I GROUP(汇智集团)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深刻洞察与积极响应,也为其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便捷的跨境综合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②  9月8日
U&I GROUP(汇智集团)福州机构开业,标志着集团的业务版图正式拓展至福建。福州机构的成立,不仅增强了U&I GROUP(汇智集团)在福建的品牌影响力,也为其在区域内提供更加全面、深入的跨境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③  进入2024年
U&I GROUP(汇智集团)继续秉承创新驱动的发展理念,推动数字化转型。
2月1日,集团成功入驻“海丝中央法务区”云平台,实现了跨境服务的线上化、智能化和便捷化,有效提升了客户体验和服务效率。

①点击【企业“出海”全链条专业化服务】模块②选择【国际投资贸易保障服务】模块

③点击【服务机构】④选择“U&I Group 汇智集团”

⑤选择类型即可【咨询申请】或【服务预约】啦

④  3月11日  
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盛大开业,标志着U&I GROUP(汇智集团)在厦门地区的正式布局,依托厦门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及人才优势,强化集团的跨境服务网络,更好的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走出去”和“引进来”的经营主体和企业家,为企业的国际化发展保驾护航。同日,由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作为发起单位的境内首家跨境海丝家办服务中心——海丝环球家族办公室暨跨境财富管理服务中心在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区先行区盛大启动。这一重要举措标志着自贸先行区将全力推动厦门在环球家族办公室和跨境财富管理服务领域成为瑞士、新加坡、香港之后的又一优选地。
⑤  3月14日  
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正式成为厦门自贸区暨海关特殊监管区协会副会长单位,此举加强了其在跨境贸易与物流领域的参与度,通过协会平台促进了资源互通与优势整合,共同面对企业在跨境过程中的机遇和挑战。
⑥  3月30日  
厦门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增补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赖小敏为常务理事,这一合作促进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为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在证券服务领域的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使其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跨境服务方案。
⑦  6月25日
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赖小敏又当选为福建省国际税收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依托研究会的专业资源,深入研究国际税收动态,助力出海企业提升税务合规能力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税务安全。
⑧  7月17日  
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获批成立“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全国首个有关家族办公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不仅是对U&I GROUP(汇智集团)在跨境家族财富管理领域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也为在更高层次上服务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了广阔舞台。
⑨  7月底  
 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正式成为厦门市商务局“走出去联盟”的一员,这意味着U&I GROUP(汇智集团)将进一步融入政府主管部门构建的国际化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包括商务、法律、财税在内的全方位、一站式国际化服务,助力企业顺利出海。
⑩  9月7日  
第四届海丝中央法务区论坛自贸先行区企业出海重点项目正式揭牌上线,由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发起设立的厦门市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荣耀位列其中。此举为自贸先行区发挥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涉外服务资源规模集聚优势,紧贴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布局服务需求的又一重磅举措。各项目如同一个“服务超市”,为企业出海提供一揽子服务,让企业出海更加安全、稳健。
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一路走来,通过广泛建立合作关系,在福建及全国范围内不断拓展跨境服务版图,积极探索并实施“跨境+跨界”服务体系,以“1+N”创新服务模式,构建起集双跨(跨境与跨界)于一体的商、法、财、税全链条生态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跨境产业生态圈,服务成果显著。 在构建全方位“跨境+跨界”服务体系方面,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响应海丝中央法务区号召,设立了首家海丝环球家族办公室暨财富管理服务中心。该中心围绕企业国际化需求,提供跨境商务、法律、财税等多维度服务。同时,机构还积极与地方政府、商协会、产业园区等合作,推动产业对接和协同发展,并推动跨境电商、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的升级发展,针对非洲、中东、及“一带一路”国家,机构还开展专项一站式服务研究,助力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在拓展合作网络与服务生态圈方面,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积极为跨境企业用户提供有效解决方案。截至目前,机构收到企业咨询关键线索150条+,为纸业、鞋服、新能源、石材、日用品、卫浴家具、光伏储能等多行业50家+企业提供跨境专项服务,服务涉及香港、新加坡、澳门、日韩、美国、加拿大、东南亚、中东、欧洲、非洲、BVI、开曼、塞舌尔等国家和地区,服务金额达2亿+。此外,机构还新增合作伙伴60个+,涵盖政府、律师事务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效拓展了跨境合作网络与服务生态圈。 在强化品牌塑造与人才培养方面, 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联合政府、商协会和高校平台举办或参与跨境行业活动40场+,通过多媒体矩阵提升U&I GROUP跨境专业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特别是海丝环球家办中心启动仪式的报道,引起了中国日报、国际商报、华人头条、央广网、人民网等多家媒体的报道及转载,新媒体总阅读量高达20万+。同时,机构依托海丝中央法务区的平台优势,积极搭建人才服务平台,如在香港大学举办了两期的跨境家族办公室综合架构设计研修班,启动恒生大学环球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平台,推动和福建省人社厅、贸促会的国际架构师合作培训等。 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海丝法务办、自贸区管委会、厦门市贸促会、市商务局等政府部门和律师、会计师等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集团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将继续秉持“专业、高效、创新、共赢”的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推动跨境服务行业发展。 展望未来,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将持续深化海丝布局,打造跨境服务新标杆,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更专业、全面的跨境服务,助力企业顺利出海,实现共赢发展。 [video width="1920" height="1080" mp4="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4/09/20240927344.mp4" loop="true" autoplay="true"][/video]

2023年以来,U&I GROUP(汇智集团)不仅在福建区域拓展跨境服务版图,更在多个重要节点上迈出了 […]

背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明确了自然人作为投资人或合伙人在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中的情形。该通知规范了境内居民个人利用合法资产及权益,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SPV)的行为,并通过境内权益公司(WFOE)或协议控制(VIE)模式实现合规持股。 相较于上期文章小红筹架构系列文章(二):境内机构股东权益翻出之ODI备案中提到的境内企业机构股东进行对外直接投资ODI备案,“37号文”要求境内自然人股东完成外汇登记手续即可实现企业权益翻出。 在实际操作层面,“37号文”登记仍存在一系列要求和难点: ①首先,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的人士包括持有境内企业权益的创始人及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②自2015年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5]13号文,“37号文”登记的审批权限由外汇局下放到各地银行。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时,应向境内企业注册地的银行申请办理外汇登记; ③另外,若境内企业拥有众多股东,其中包括国有资本、信托等不同性质的成分,银行在处理“37号文”登记时会加深审查力度。因此,为了不影响投融资节奏,大多数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会选择在其自然人股东办理“37号文”登记之前退出。 对于计划以红筹架构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重点关注“37号文”登记的完成情况。境内自然人股东未按规定办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影响境外上市。鉴于其重要性,本文简析红筹架构搭建当中的“37号文”登记,旨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37号文”中“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 在“37号文”中,所谓“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指的是境内居民个人,出于投融资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这些SPV往往承载着特定的使命,为境内投资人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的跨境投融资平台。 在小红筹架构中,境内居民个人(通常指创始人或其他自然人股东)以及机构投资人需要设立多层SPV以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有关小红筹架构搭建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内容,可回顾往期文章小红筹架构系列文章(一):一文读懂中资企业红筹架构。       “37号文”中“境内居民个人”的认定 “37号文”登记仅针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对于境内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ODI),应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进行备案或核准。 按照“37号文”的口径,我们可以将“境内居民个人”细分为两大类别: (1)拥有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2)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对于这一类别做了进一步说明,指持有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       案例实操 王先生计划将其创办的家族企业实现赴港上市,以便于企业在海外融资并扩展国际业务。在咨询U&I GROUP(汇智集团)的过程中,王先生了解到在红筹架构搭建中,其北京公司的3名自然人股东和1名机构股东需要权益外翻至境外开曼公司(上市主体)层面并分别通过各自的BVI公司持股。在此过程中,外翻的自然人股东若符合“37号文”中对“境内居民个人”的认定则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U&I GROUP为王先生设计的架构方案示意图如下: 1.“ 37号文”外汇登记内容 境内居民个人通常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SPV(一般为BVI公司)上办理登记,在上述王先生的案例中,北京权益公司的3位自然人股东均需为其各自在境外直接控股的BVI公司办理“37号文”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信息、第一层SPV的信息(包括名称、注册日期、发行股数、中方股东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37号文”及相关规定的出资范围为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但在实务操作中,境内居民个人通常只能通过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的权益对外出资,诸如现金、不动产等形式的出资方式较难通过外汇局或银行的审批。 2. “37号文”登记注意事项 在我们协助王先生办理“37号文”登记的过程中,北京的办理银行仅接受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北京权益公司权益对第一层BVI公司出资。目前大多数银行不接受新设境内公司专门为了用于办理“37号文”登记的情况。办理登记时,银行综合考量了王先生北京权益公司的运营情况、行业属性、注册资本实缴程度、境外融资真实性等因素。如您碰到了“37号文”登记中较为复杂的情形或有其他相关疑问,可以后台咨询U&I学研小助手。 3. 完成“37号文”的时间节点 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中,要求境内居民在办理初始登记时需存在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言外之意,在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时,需要向银行披露已经搭建的或拟搭建的红筹架构,确保“37号文”登记符合返程投资的规定。 在实操过程中,境外SPV公司返程投资,通常是在境内设立或收购WFOE公司并取得WFOE公司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来完成出资,一般要求WFOE在设立或股权变更之前完成“37号文”登记。了解具体何时须完成“37号文”登记,最稳妥的方式是与办理登记的银行提前沟通确认。 如在“37号文”实施前,境内自然人股东已向境外SPV出资但未办理外汇登记的,需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并详细说明理由后办理补登记。但在实践中,补登记往往很难受理。 以上就是有关境内自然人股东权益翻出办理“37号文”登记的全部内容。关注UI学研社,带您了解更多企业出海的相关资讯。  

背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 […]

摘要: 自2023年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正式启动以来,U&I GROUP(汇智集团)以其卓越的专业服务资质,荣膺首批入驻走出去基地的专业服务机构。在这一重要角色中,U&I GROUP(汇智集团)不仅积极参与并协助基地成功举办了一系列跨境专业培训讲座,还致力于解决企业在全球化征途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和需求,为推动中国企业的国际发展贡献了宝贵的智慧和力量。恰逢第九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在香港举办,U&I GROUP(汇智集团)同时作为走出去基地专业机构和香港专业机构出席跨境投资交流会,并与走出去基地领导深入探讨如何帮助内地企业走出去。
  在全球化的大潮中,中国一直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通过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与世界各国深化合作、互利共赢。在此主旋律下,“一带一路”倡议应运而生,成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促进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平台。自倡议提出以来,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亮丽名片。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第九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在香港成功举办,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论坛期间,与会者共同见证了25份合作备忘录的签署,这一成果不仅创下了历届高峰论坛的新高,也彰显了香港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的“超级联系人”角色。本届论坛特别设立了“绿色专章”,聚焦绿色发展和科技创新,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了新的合作机遇和平台。 本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期间,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与香港贸易发展局于9月12日上午在香港会展中心4楼会议室举办了“湾区企业国际化-跨境投资交流会”,会议邀请了香港专业服务机构与湾区企业合作交流。U&I GROUP(汇智集团)同时作为走出去基地合作专业服务机构和香港本土专业服务机构出席交流会。会上,U&I GROUP(汇智集团)大湾区合伙人曹澜心女士作为专业机构代表,就内地企业走出去如何借助香港力量以及汇智集团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发表了讲话。 当日下午,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的领导们莅临U&I GROUP(汇智集团)香港总部,与U&I GROUP(汇智集团)的专家团队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会议在2024年9月12日举行,汇聚了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探讨在“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如何支持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会议期间,双方就如何利用香港的国际化平台,以及U&I GROUP(汇智集团)的专业服务,为中国企业提供跨境投融資策略、市场拓展、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进行了深入讨论。此外,双方还就企业海外经营培训课程达成了初步共识,U&I GROUP(汇智集团)将协助基地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定制化的培训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此次会议不仅加深了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为未来在更广阔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U&I GROUP(汇智集团)与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将携手共进,共同探索更多创新的合作模式,助力中国企业在全球舞台上实现更加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  

摘要: 自2023年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正式启动以来,U&I GROUP(汇智集团)以其卓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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