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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开曼政府于今年5月25日发布了《2024 年永续法修订新法案》(“Perpetuities (Amendment) Bill, 2024”, 以下简称“草案”),7月份该草案获开曼国会通过,我们将后续正式颁布的法案称为“新法案”。新法案生效前,开曼信托都需要遵循开曼1999年版《永续法》(以下简称“原法案”)的相关规定,即除了开曼Star信托外,普通信托都受到反永续规则(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的限制,信托存续期不得超过150年。新法案正式生效后,除有特殊规定,开曼信托都可以永久存续,对于希望通过信托方式实现家族财富代代传承的人士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本文将主要介绍新法案修订的原因、重点修订内容、反永续规则的起源和作用,以及废除该规则给开曼信托带来的影响。随着新法的出台,我们预测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士选择在开曼设立信托。
      原法案修订原因 本次修订,一是为了改正原法案存在的印刷错误,比如将原法案中第4(1)(d)条中的“vow(誓言)”改为“void(无效的)”,解决了原文因错词导致的语义不通的问题; 二是为了废除反永续规则的适用。根据原法案规定,凡是在1995年8月1日起成立的开曼普通信托,除另有规定,最长存续期均为150年,不得永久存续,这就是所谓的“反永续”。 反永续规则(Rules Against Perpetuities)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富有的土地主通过使用复杂的法律手段来控制其财产的转让,这种控制可以持续到土地主去世后的好几代人,被形象地称之为:“dead hand(死亡之手)”。而这种法律手段,就叫做“perpetuity(永续)”。英国法院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了反永久性规则,用以防止人们利用法律文书(如信托契约或遗嘱)对财产所有权进行长期或无限期的控制。法院认为财产永续是对财产自由转让的威胁,因此也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威胁。就信托而言,该规则是用来限制信托的存续期,立法者原意是不希望信托财产的归属一直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另一方面,也不想设立人对财产归属的支配权持续太久。 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司法管辖区认为反永续规则可能与现代信托的功能不再适配,逐渐废除了该规则对信托的适用,比如泽西岛、根西岛、百慕大、香港。但新加坡、BVI等地仍然保留这项规则的适用。目前新加坡信托的存续期是100年,BVI VISTA信托存续期最长可达360年。开曼本次废除反永续规则的适用,也是为了赋予开曼信托更大的灵活性,从而能够提高开曼作为设立和管理信托的重要司法管辖区的吸引力,与国际标准接轨。     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1.  新法案适用时间及范围 本次新法案对反永续规则的废除,仅针对不涉及在开曼群岛持有土地或任何相关权益的信托。也就是说,如果信托资产为开曼土地或相关权益,反永续规则继续适用,这与反永续规则的立法原意相契合。开曼群岛政府其实是希望保留反永续规则对土地持有的限制来保护开曼群岛,避免开曼居民的土地受到重大影响。不过,大多数采用开曼信托的客户实际上并未持有开曼土地,信托资产基本都在开曼境外。这一条并不会对他们产生太多影响。 另外,在新法案生效后订立的信托契约可在其条款中明示不适用反永续规则,从而排除该规则。也就是说,新法案将信托存续期的选择权交给了信托设立人。 2.  赋予向大法院申请废除反永续规则适用的权利 根据新法案第20条规定,特定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执行人(enforcer)、以及根据信托契约被赋予相应权力之人或拥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士,均可向开曼大法院(Grand Court)申请颁令,废除反永续规则对该信托的适用。而该废除申请必须送达所有跟该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及大法院认为可能有关系的人士。如大法院确信废除反永续规则的适用不会损害受益人利益,就会颁布废除命令。此条规定可以适用任意时间成立的信托,不论是在新法案生效前还是生效后。一般来说,这个废除申请依然是不可直接针对涉及开曼土地权益的信托的。但是,如果一个信托下层持有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的主体,而这些主体持有开曼土地的相关权益,那么开曼大法院也可针对这个信托废除反永续规则的使用。 3. 外国信托管辖法律变更为开曼法律 根据新法案第21条规定,一个信托期是无限期且不适用反永续规则的外国信托(不涉及开曼土地权益持有),如果将该信托的管辖法律变更为开曼信托,其信托期可继续为无限期,不适用反永续规则。     结语 新法案正式生效后,开曼信托法律环境将迎来重要转变。反永续规则的废除,使得开曼信托更能满足现代社会对财富规划工具的长期性和灵活性的需求,为信托设立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安排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摘要: 开曼政府于今年5月25日发布了《2024 年永续法修订新法案》(“Perpetuities (Amen […]

8月2日下午,由厦门市海丝法务办组织的2024法商融合服务交流系列活动第四次专场活动在泉州晋江举行。本次活动由晋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吴友峰主持,汇聚了晋江市委政法委、商务局、司法局、发改局、公安局、工信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及来自晋江市的14家外向型企业代表。晋江市在2024年百强县中雄踞千亿县前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其外向型经济特征显著,对高质量、专业化的涉外商务和法律服务需求迫切。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的成立与发展,高度契合晋江民营经济“走出去”需求与趋势,可为晋江民营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一站式的、定制化的综合服务解决方案。

在法商融合服务的深入交流中,厦门市海丝法务办法务事业组组长陈克峰先就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建设做了成果分享。接着分别由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海丝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厦门仲裁委、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盈科海丝国际法律服务中心、福建省域外法查明中心等机构逐一介绍,展现了厦门在构建国际化法律服务体系方面的坚实步伐,更为参会企业打开了通往全球商法服务市场的新窗口。

厦门市海丝法务办法务事业组组长  陈克峰

随后,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助理、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秘书长孙江红女士详细介绍了中心的建设背景、发展历程、服务内容及未来规划。作为晋江民营经济的重要服务支撑,海丝家办服务中心将凭借其专业的涉外商、法、财、税服务,家族财富管理,跨境投资规划等综合能力,精准对接晋江外向型经济需求,致力于成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坚实后盾和“引进来”的桥梁纽带。

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助理、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秘书长 孙江红

此次交流推介会,不仅扩大了海丝家办服务中心的影响,加强了政企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更为海丝家办服务中心在晋江乃至更广泛区域内的推广奠定了基础。未来,海丝家办服务中心将继续秉持“专业、高效、贴心”的服务理念,为民营经济的国际化发展保驾护航。  

8月2日下午,由厦门市海丝法务办组织的2024法商融合服务交流系列活动第四次专场活动在泉州晋江举行。本次活动由 […]

近日,香港会计师公会杂志发表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香港特区政府投资推广署前财经金融行业主管兼家族办公室环球主管黄恒德先生(资深会计师)的专访文章,黄恒德先生在本刊中,就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的发展发表看法。
以下内容摘于专访文章 “The current strengthening of review and supervision... is a necessary step to protect the health of the industry.” The Singapore government’s intensified scrutiny of family offices stems from antimoney laundering cases that began to be investigated in 2021. As the investigation deepens, the amount involved has reached over a billion Singapore dollars and there are still criminals at large. This has a great impact on Singapore’s rule of law and status of a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In the long term, the current strengthening of review and supervision, aimed at improving financial transparency and combating illegal financial activities, is a necessary step to protect the health of the industry, prevent fraud, and maintain financial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urrent over the top censorship and regulatory attitude of the Singapore government has indeed brought some challenges and inconveniences to the banking industry and ultra-high-networth families interested in setting up family offices in Singapore. For example, increased financial and compliance costs for new applications and existing family office operations may inhibit and interrupt the willingness and plans of single family offices to choose to set up in Singapore. The situation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due diligence and record-keeping in this industry. However,compared with mature family offices in developed markets, many newly established family offices in Hong Kong and Singapore in recent years have encountered difficulty in investment due diligence, easy investment but difficulty in investment recovery, and insufficient risk control. When faced with complex market environments and investment opportunities, they often face challenges including the following: • Limited channels for obtaining information: Due to information asymmetry, it is difficult for family offices to obtain complete and accurate target company data. • Difficulties in verifying the financial authenticity of the investment target: Financial risks and crises require professional financial knowledge. • Examining the internal risk control system: The company’s control environment, risk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control activities and measures,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and feedback,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s are all key to evaluating the company’s internal risk control system. Overall, by leveraging the specialized expertise and services of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 family offices can overcome various due diligence challenges, enhance their investment decision making processes, and mitigate risks more effectively. 翻译: “目前加强审查和监管…是保护行业健康的必要步骤。” 新加坡政府加强对家族办公室的审查,源于2021年开始调查的反洗钱案件,随着调查的深入,涉案金额已达十几亿新元,仍有犯罪分子在逃,这对新加坡的法治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造成了巨大影响。 从长远来看,目前加强审查和监管,旨在提高金融透明度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是保护行业健康、防止欺诈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步骤。另一方面,新加坡政府目前过度的审查和监管态度确实给银行业和有意在新加坡设立家族办公室的超高净值家庭带来了一些挑战和不便。例如,新申请和现有家族办公室业务的财务和合规成本增加可能会抑制和中断单一家族办公室选择在新加坡设立的意愿和计划。 情况凸显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在该行业的重要性,但与发达市场成熟的家族办公室相比,香港和新加坡近年来许多新成立的家族办公室都遇到了投资尽职调查难、投资容易但投资回收难、风控不足等问题。 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投资机会,他们往往面临以下挑战:
  • 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由于信息不对称,家族办公室很难获得完整准确的目标公司数据。
  • 验证投资目标财务真实性的困难:金融风险和危机需要专业的金融知识。
  • 检查内部风控系统:公司的控制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措施、信息沟通和反馈、监督和评估机制都是评估公司内部风控系统的关键。
总体而言,通过利用会计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服务,家族办公室可以克服各种尽职调查挑战,加强投资决策流程,并更有效地降低风险。

近日,香港会计师公会杂志发表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香港特区政府投资推广署前 […]

摘要: 《ODI备案解析——新设公司》中学研君和大家分析了新设类ODI业务的相关政策以及实操要点。然而在企业实际的对外投资业务中,部分企业因其需要整合境外资源、获取境外技术、拓展国际市场,选择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定义,并购类ODI是以境内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在境外直接或间接控股一家公司或者购买境外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行为。虽然与新设类ODI的操作方式稍有不同,但由境内公司出资到境外的本质是没有发生变化的,因此同样需要受到发改委、商务委以及外汇管理局的监管。 ‌本篇文章旨在探讨当中国企业产生境外并购需求时,在进行ODI核准/备案的过程中,有哪些需要关注的要点。
      操作要求 在ODI备案过程中,‌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文件,‌包括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股权架构图、‌董事会决议、‌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明、‌审计报告、‌商业计划书、‌资信证明等。新设类ODI和并购类ODI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项目标的,相比于新设类ODI,并购类ODI会涉及更多的法律和财务问题,因此在项目备案过程中往往会接受更为严格的审核和评估。除了需要提交ODI备案所需基本材料外,企业通常还需要补充并购协议以及项目标的的尽调报告等材料。 1. 境外公司并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项目标的的并购协议或转让协议中应详细规定并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过渡期安排等关键条款,以便相关部门评估企业并购活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购协议示意图如下: 2. 项目标的尽调报告 备案时应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针对项目标的的基本情况及其定价进行说明,保证并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以满足审批部门的核查需要。尽职调查报告中具体包含的内容,可参考以下信息点:
  • 目标公司概况
  • 法律尽调
  • 财务尽调
  • 市场尽调
  • 技术尽调
  • 环境尽调
  • 人力资源尽调
  • 风险评估
  • 估值分析
  • 建议和结论
3. 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 在ODI项目通过相关部门备案后,企业会拿到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项目备案通知书》。至此,许多企业会认为ODI备案的整个流程已经基本完成,经常遗漏领取证书的后续工作,尤其是“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这一事项。 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要求,企业应在完成投资所在国公司注册之日起30日内,填写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联系商务部门加盖公章,并最终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报到登记。其中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需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简称中联办报到)。 企业如果不做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可能会面临以下不利影响:
    • 违反相关法规,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如警告、罚款、撤销投资资格等;
    • 驻外使领馆或中联办无法对中资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及提供公共服务,如政策讲解、市场信息共享等,企业无法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
    • 在政治动荡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因驻外使领馆或中联办无法及时与企业联络,难以对企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 可能被视为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从而影响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再投资申请的审批。
      实操案例 上期我们讲到,从事家具制造多年的王先生,为拓展境外业务,通过ODI新设业务在香港成立了子公司,顺利地拓展了海外市场。近期王先生接到多家美国公司的长期合作意向,未来可能产生大量销往美国的订单。因此王先生计划收购一家巴西家具制造厂,引入国内的成熟技术,在当地建立自己的生产线。经过估算,需要的并购成本大概在700万美元,也就是将近5000万人民币,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王先生应该怎么做才能够合法合规地完成这次收购呢? 前文中我们有提到,涉及到以境内公司并购境外资产时,需要办理并购类ODI备案。经过和王先生的沟通,U&I GROUP(汇智集团)最终帮助王先生确定了如下的投资架构: 在实操过程中,学研君通过和各部委老师的沟通,发现除了并购协议、尽调报告等材料外,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也有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 1.  各个国家不同行业的准入要求 对于并购项目而言,随着企业选择的国家地区不同,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企业准入制度以及行业准入制度,比如王老板的并购项目所在地巴西,就有如下的部分准入规定:
  • 巴西政府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外国企业或个人不能开立外汇账户,外汇进入巴西折算成当地货币后方能提现;
  • 所有在巴西的外国投资必须在巴西中央银行注册;
  • 为鼓励对北部和东北部地区的开发,巴西联邦政府设立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对区内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
  • 巴西对于部分行业是禁止或限制外国资本进入的,幸运的是并不包含王老板此次并购涉及的制造业;
企业想要对一个国家/地区进行对外直接投资,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国与国之间的协定、目的国自己的政策、不同行业的具体要求、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等等,都是企业主需要提前了解的重要影响因素。 2.  并购项目与国内公司业务的关联性 在描述并购项目的合理性时,企业需要对并购标的与国内企业主营业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说明。王先生的国内公司为木材加工行业,在国内已经有多年的家具制作经验,且有大量的海外订单。因此并购一家美洲的家具加工工厂用于拓展海外业务,与国内公司业务模式匹配、产业链完整,完全符合王先生的企业战略发展需要,是合情合理的行为。 3.  并购项目的主要优势 在描述并购项目的必要性时,企业需要根据具体并购项目内容,对此并购标的的主要优势进行说明。针对王先生的并购标的巴西工厂,可以从巴西的人力成本、原材料成本、仓储成本、物流成本、资源获取能力、地区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描述,为相关部门审批提供参考依据。 ODI备案从来都不是一项一成不变的模板填写和资料递交工作,在实操过程中,许多的细节都关乎备案的顺利与否。因篇幅原因,本文整理了部分ODI并购备案要点供参考,在实际办理ODI时,我们务必高度重视项目的合规性、审慎地准备材料、加强与监管部门以及窗口老师的沟通,从而确保ODI备案的顺利进行。 以上便是关于并购类ODI的主要内容,UI学研社始终站在企业出海的最前沿,致力于为您呈现最全面、最深入的跨境知识盛宴,接下来我们会推出更多精彩的跨境知识文章。关注UI学研社,带你了解更多企业出海的相关资讯。

摘要: 《ODI备案解析——新设公司》中学研君和大家分析了新设类ODI业务的相关政策以及实操要点。然而在企业实 […]

目录:
    • 香港贸发局:海南医疗健康产业--博鳌乐城先行区最新发展
    • 香港贸发局:越南宣布延长增值税宽减措施至2024年底
    • 香港贸发局:柬埔寨与新加坡启动便利中小企的金融透明走廊
    • 新加坡金管局:合资格的家族办公室基金可享税收豁免
    • 美国国税局发布关于双重合并损失规则的新提案
  [audio mp3="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4/08/20240809608.mp3" loop="true" autoplay="true"][/audio] 2024年6月27日 香港贸发局:海南医疗健康产业——博鳌乐城先行区最新发展[1] 海南正在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并扩展医疗健康服务,作为自贸港的重要产业之一,为境外相关服务供货商带来进入当地市场的机会。在自贸港一系列的成果当中,值得关注的有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的发展。先行区不单是全国唯一的医疗特区,也是内地医疗服务及制度先行先试创新之地。 香港业者可考虑善用先行区内别具特色的医疗旅游资源,接触以健康为目标的医疗旅客或有意使用特许药物的患者,开辟另一个接触国内外医疗旅游消费者的渠道,开拓以旅客为主的健康及疗养市场。同时,先行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当局申请引进相关医疗技术及设备。因此,对从事医疗研究的企业而言,先行区可成为前沿医疗研究的重要试点。另外,先行区会就行业发展所需不断更新先行先试政策。除了有利药械发展的政策之外,人大常委也于2024年6月底通过海南自贸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允许在境外(含港澳地区)合法上市的保健食物进口到先行区使用。该决定无疑为境外健康食品业界带来进入内地市场的良机。 2024年6月30日 香港贸发局:越南宣布延长增值税宽减措施至2024年底[2] 越南当局近日颁布法令,延长对若干商品及服务实施的2%增值税宽减措施。该国于6月30日发出第72/2024号法令,把降低增值税至8%的措施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该措施于2023年12月根据第94/2023/ND‑CP号法令推行,原先的有效期由2024年1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届满。 宽减措施适用的商品及服务清单维持不变,并覆盖合资格商品及服务的所有营运环节,例如进口、制造、加工及贸易等,而不适用的领域则包括电讯、金融、信息科技、银行、房地产、保险、金属、预制金属产品、化学品、精炼石油,以及须缴纳特别消费税的商品及服务。 2024年6月18日 香港贸发局:柬埔寨与新加坡启动便利中小企的金融透明走廊[3] 柬埔寨国家银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宣布,启动金融透明度走廊计划,以支持中小企的跨境活动。该平台旨在通过以协议为本的数码基础设施加强贸易和跨境金融服务,方便参与的金融机构获取数据,从而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并为中小企提供更多跨境融资选择,例如便利付款的银行信用证。金融透明度走廊框架的初始阶段已经展开,参与机构包括柬埔寨的Sathapana Bank PLC,该银行利用金融透明度走廊为柬埔寨的中小企提供资金,协助相关公司从新加坡的中小企进口建筑材料;新加坡方面,Sing Investments & Finance则透过该计划为当地中小企提供资金,以向柬埔寨中小企采购原材料等;Liquid Group Pte Ltd则会协助进行相关的外汇付款。
2024年8月5日 新加坡金管局:合资格的家族办公室基金可享税收豁免[4] 为向新加坡基金经理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新加坡所得税法1947年第13O和13U条款下的基金税收激励计划为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工具(包括家族办公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供税收豁免。 为了获得第13O或13U计划的批准,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基金工具必须符合与资产管理规模、投资专业人员、支出、资金投放和维护私人银行账户有关的一些标准。 从2024年10月1日起,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基金工具的所有新税收优惠申请必须附有由以下服务提供商出具的报告。
  • Avvanz私人有限公司 (cdd.cs@avvanz.com)
  • BDO咨询私人有限公司 (info-fs@bdo.com.sg)
  • DC Frontiers私人有限公司 (duediligence@handshakes.ai)
  • 安永咨询私人有限公司 (screening@sg.ey.com)
  • 毕马威服务私人有限公司 (sg-fmkpmgscreensvcs@kpmg.com.sg)
  • 普华永道专业服务私人有限公司 (foss@awms.sg.pwc.com)
2024年8月7日 美国国税局发布关于双重合并损失规则的新提案[5]
华盛顿特区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关于双重合并损失(dual consolidated loss)规则的拟议新规定。双重合并损失规则目的是防止公司通过在两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盈利公司之间使用双重居民公司的损失来双重扣除。这项规定确保了跨国公司支付至少一定水平的税款。提议规定明确了双重合并损失的计算方法,包括公司间交易和股权持有项目对损失的影响;规定了如何将双重合并损失规则应用于某些外国税收,特别是那些旨在确保跨国企业支付最低税款的税收。这些拟议的新规定是美国国税局(IRS)为确保税收制度公平性和透明度所做的持续努力的一部分。通过这些更新,IRS旨在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同时为纳税人提供清晰的指导。IRS邀请公众在2024年10月7日之前提交书面或电子意见。公众可以通过联邦电子规则制定门户提交意见,并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
参考资料:

[1]https://research.hktdc.com/tc/article/MTc1Njc2MDAyNQ
[2]https://research.hktdc.com/tc/article/MTc0ODg1NjI0OA [3]https://research.hktdc.com/tc/article/MTczODYwMjIwNA [4]https://www.mas.gov.sg/schemes-and-initiatives/fund-tax-incentive-scheme-for-family-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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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上午,厦门大学OneMBA校友会齐聚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参观与交流活动。校友们深入探访了法商融合基地、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厦门代表处及国际法务运营平台共享空间,随后与海丝中央法务区法商融合服务团队展开了座谈。

活动伊始,盈科海丝国际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薛妮女士,就跨国法律服务的新模式进行了分享。她指出,中心通过设立海外直营办公室,强化跨区域服务能力,为企业出海提供从法律咨询、市场分析到公司注册、争议解决的一站式服务。针对电商卖家,中心还提供纠纷解决及平台账号保护等专项法律支持。

盈科海丝国际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 薛妮

随后,福建省域外法律查明中心副主任刘雪琪女士介绍了该中心在为企业提供全球法律查明服务方面的成果。中心不仅服务范围遍及全国及海外,更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服务站点,通过法律法规汇编、行业指南等多样化服务,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护航。

福建省域外法律查明中心副主任 刘雪琪

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助理、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秘书长孙江红在会上分享了中心的建设背景、发展历程、服务内容及未来规划,强调了中心在促进跨境企业合规经营、家族财富安全传承方面的独特优势。她介绍,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是由汇智(厦门)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又称“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发起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于7月17日设立的全国首个“家族办公室”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心依托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的跨境全领域服务生态,聚焦“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走出去”与“引进来”企业需求,特别是针对闽商与侨商群体,提供跨境投资与家族传承等的综合服务方案。她表示,中心将持续深化与国内外法律、金融、税务等领域的合作,扩大国际影响,不断深化拓展朋友圈,为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提供更加高效、专业的服务。

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秘书长 孙江红

活动最后进入自由交流环节,学员们围绕企业出海面临的法律、税务、资金等问题咨询交流。厦门大学管理学院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袁喜娜博士代表OneMBA的精英们表达了感谢,并表示期待未来有更多此类活动,希望能够借此深化对海丝法务区全方位生态服务体系的认知,精准对接学员企业国际化过程中的各类需求。

7月26日上午,厦门大学OneMBA校友会齐聚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参观与交流活动。校 […]

7月22日,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团队12人前往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分别参观考察了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和厦门自贸区成果展览厅,并与厦门自贸委相关领导进行座谈交流,就汇智集团深度参与自贸先行区建设,在进一步提升优化法商融合生态圈中发挥更大作用,形成了共识,确定了方向。 U&I GROUP(汇智集团)一行首先走进了位于海上世界的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这里是自贸先行区重点打造并集聚形成的商法融合产业生态圈,汇聚了法律、金融、会计、商务等多领域多机构的优质服务资源,形成了一站式、专业化、便利化、国际化的综合服务平台。随后到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参观了厦门自贸片区建设成果展示厅,光辉的建设历程,累累的创新硕果,生动的服务场景,构建起了厦门营商环境的烫金名片,讲述着自贸区提升服务质量、赋能口岸降本增效的创新经验。 参观考察活动之后,U&I GROUP(汇智集团)一行与自贸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自贸委经济发展局专才刘毅首先介绍了“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双向开放政策,经济发展局副局长许建明则阐述了自贸区的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及在重点项目推进、贸易便利化服务、企业服务等方面的相关举措。座谈中,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团队与自贸委人员围绕外贸企业投融资政策、QFLP在厦实施细节、资金合规报备流程、ODI主体要求及国别服务中心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自贸委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局长 林愿作

自贸委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许建明

自贸委经济发展局专才 刘毅

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团队一行表示此行印象深刻、收获满满,自贸先行区和厦门自贸区建设实践与成果显著,营商环境优越,通过此次交流,对厦门自贸区的招商便利政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希望借助这些政策优势,进一步转化为U&I GROUP(汇智集团)的服务效能,为全球用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跨境服务。U&I GROUP(汇智集团)总裁巩恩光先生特别感谢了厦门自贸委对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工作的支持,并介绍了集团围绕中心下一步发展将采取“三联动”工作策略,即资源联动、平台联动与生态联动,充分调动全球资源,携手香港恒生家办、汇智研究院等机构,共同举办“民营企业家发展论坛”,构建跨境+跨界生态圈,实现多方共赢。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兼集团总裁 巩恩光

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集团副总裁 黄恒德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集团副总裁兼汇智研究院院长 边疆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兼集团副总裁 于振莹

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 赖小敏

厦门市海丝法务办副主任、厦门自贸委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局长林愿作在总结中强调,自贸区作为创新服务的高地,始终致力于为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搭建桥梁。他期待U&I GROUP(汇智集团)能够充分发挥国际资源优势,与自贸区共同打造更多合作亮点。同时,双方就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的建设发展达成初步共识,表示将尽快制定详细推进计划,确保合作成果落地见效。

 

7月22日,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团队12人前往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分别参观考察了海 […]

摘要: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时,‌必须遵循一系列法规和程序,‌以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ODI,即境外直接投资(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指的是中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海外进行的投资活动,‌旨在获得对境外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 新设类ODI必须以境内公司为股东,全资或部分控股的形式,在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新设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代表处等;而并购类ODI是以境内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在境外直接或间接控股一家公司或者购买境外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新设类ODI是ODI备案中最为常见的投资方式。本篇文章旨在探讨当中国企业在进行新设类ODI备案时,有哪些需要关注的要点。
  企业在进行新设类ODI备案/核准过程中,主要受三个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即发改委、商务委以及外汇管理局。企业一般可同时向发改委及商务委申请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并报送项目信息,申报项目通过核准或备案后,发改委向企业发放《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商务委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最后通过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登记程序。‌对外直接投资备案的作用在于规范企业资金流向,‌降低企业投资风险等。想要进行海外投资而‌未进行ODI备案的企业会面临资金进出受限等严重后果。‌ 除此之外,企业在进行新设类ODI备案时,需要符合下面的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符合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项目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财务要求: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最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
当然,以上条件并不是判定企业能否通过对外投资备案的绝对标准,如有需求,可以和小助手具体沟通,根据企业情况为您出具解决方案。 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向发改委和商务委提供的材料包括:
  • 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
  • 章程
  • ‌股权架构图
  • 投资决策文件
  • 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明
  •  审计报告
  • 商业计划书
  • 设立海外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资信证明
  • 其他文件
其中对于新设类ODI备案,最重要的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概况、设立境外公司的必要性、设立境外公司的可行性、投资环境分析、境外公司设立的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境外公司未来的财务测算、风险评价及风险管理等。 对于新设类ODI的实操流程,U&I GROUP(汇智集团)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是U&I GROUP为客户所提供的新设类ODI案例一则,供大家参考和理解。 王老板在国内从事木材加工行业多年,是绿荫市有名的家具制造商,因为价格合理、造型精美、耐用性强,在多年的经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由于公司业务的发展需求,王老板目前准备将业务扩展到东南亚的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王老板希望在香港设立新的子公司从而更加方便地进行业务的拓展。 为此,王老板咨询了U&I GROUP,希望我们可以协助他合法合规地完成子公司的设立。U&I GROUP通过分析目前王老板企业的实际情况,建议王老板通过申请ODI备案来完成其设立子公司,开拓东南亚市场的战略。 以下为U&I GROUP为老王家具公司设计的出海架构示例图:   老王家具有限公司的出海示例是新设类ODI最具代表性的案例。由于ODI备案要求,投资主体需要在企业所在地进行项目申报。而考虑到老王在境内多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子公司,且绿荫市自贸区对于对外投资企业有更加便利的政策支持,因此小助手建议老王通过绿荫市自贸区的子公司进行项目备案。 目前国内如上海、海南、北京、天津等城市,都设立了自贸区,在政策上对于有对外投资需求的企业都有一定的优势,由于各个自贸区的政策优惠各不相同,欢迎有对外投资需求的企业后台联系学研小助手进一步咨询。 在ODI备案的过程中需要额外注意的是,对于一些涉及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需要上报商务委和发改委进行核准,受到重点监管的行业包括房地产、酒店、影视业、娱乐业以及体育俱乐部等,同时快进快出投资以及母小子大的投资项目也同样会被重点监管。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军事技术、禁止出口技术、危害国家利益的投资项目,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老王从事的家具领域不属于敏感或限制类行业,最终顺利完成对外投资事项。 以上便是有关于新设类ODI的主要内容,后续学研君会推出有关ODI的其他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企业出海的相关资讯,可以关注UI学研社公众号或者后台留言“助手”获取学研小助手微信了解相关内容。

摘要: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时,‌必须遵循一系列法规和程序,‌以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ODI,即境外直 […]

2024年7月29日,由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指导、福卡智库主办的“上海智库论坛(2024)·‘中国式金融道路’给上海金融业带来的变局与机遇”在福卡智库圆满举行。本次论坛为闭门会议,以金融领域专家视角研判“中国式金融道路”给上海金融行业带来的变化,深入研讨如下五个主要议题:
议题一:中国式金融道路对行业模式带来的变化;
议题二:拓展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面临的问题;
议题三:金融机构落实“中国式金融道路”的困惑与破局之道;
议题四:如何理解与美国金融模式的本质区别;
议题五:金融机构的发展诉求。
  上海市公关协会会长沙海林,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郑杨,上海法学家与企业家联合会会长柴俊勇,上海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宦晓琴,上海金融学会理事罗日军,上海市委党校副教授陈虎,上海金融业联合会专家景建国,等专家立足上海实际,积极建言献策。论坛由福卡智库副所长、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杨国振主持,所长、首席经济学家王德培做主旨发言。

王德培所长在先导发言中提出金融业面临的8个悖论,并表示业内尚未得出问题最优解,而破解这些难题对于推进和落实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至关重要。在总结发言中,王德培所长则结合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提出的如下宝贵意见,归纳总结了当下金融业面临的11大悖论,并表示福卡智库将继续深化研究,为“中国式金融道路”的推进和落实以及上海金融业的发展贡献智慧,献计献策。
一、深刻理解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内涵,其与西方模式的本质区别;
二、从中美博弈的大背景研究“中国式金融道路”,未来五年是关键期;
三、金融业需要处理好监管和市场、发展和创新的关系;
四、优化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提供有针对性、深入的金融服务;
五、离岸金融的探索与面临的问题;
六、建立有效的金融安全网,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七、数字金融与数据资产评估入表的现状与操作中的困惑;
八、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建议;
九、要重视中国金融基础理论建设,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
  U&I C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集团副总裁兼汇智研究院院长边疆先生基于离岸金融及国内鼓励企业“引进来”与“走出去”发展背景,结合服务的众多中资企业案例,从微观企业视角探索中国式金融道路发展要义。他提到,离岸金融发展和国内政策变动为中资企业带来了拓展国际业务和融资的新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政策风险、市场波动、金融安全和合规性监管等挑战,建议企业加强市场和政策研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并灵活调整战略,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环境。 中国式金融道路是一条深植于中国国情、独具特色的发展路径。它不仅坚守风险防控的底线,而且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助推市场化和法治化改革,为金融创新提供坚实基础。这条道路的践行对上海意义非凡,不仅加速了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还促进了金融创新与开放,提升了上海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作为国内最早的离岸综合服务专业团队之一,U&I GROUP (汇智集团)拥有跨境相关司法管辖区CPA、律师、秘书及注册代理人等牌照资质,将持续深耕跨境领域,为中资企业和企业家海外发展提供跨境法商财税及私人财富管理全方位一体化综合服务,积极为中国式金融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2024年7月29日,由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指导、福卡智库主办的“上海智库论坛(2024)·‘中国式金 […]

7月24日,“中国集美·中东(沙特、阿联酋)市场机遇与投资展望会”在厦门市集美区成功召开,活动由厦门市集美区政协文史委、集美区商务局、集美区科工局指导,集美区国际合作中心与集美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中心联合主办,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负责人赖小敏女士受邀参加。

会上,集美区国际合作中心执行主任李潇峰致开幕辞,强调了集美区在“一带一路”及金砖合作中的战略位置,并介绍了集美区国际合作中心的金融、行业、商务、园区、人才、国际标准等6大出海服务平台及全球布局。

集美区国际合作中心执行主任 李潇峰

沙之星跨境CEO艾明镜女士通过剖析沙特与阿联酋的历史文化、市场潜力及外资优惠政策,强调了文化适应与本地化策略的重要性。阿联酋文森律所创始人盖森先生通过案例分析,为企业揭示了中东法律环境及应对策略。阿联酋国际自由贸易区管理局IFZA中国区代表杜晶给与会者讲解了IFZA园区给入驻企业提供的在线申请系统、一站式证件办理等特色服务。

沙之星跨境CEO 艾明镜

阿联酋文森律所创始人 盖森

阿联酋国际自由贸易区管理局IFZA中国区代表 杜晶

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赖小敏女士则重点阐述了中国企业出海时务必关注的税务、法律、数据、金融及经营五大合规领域,指出股东结构和经营合规性在企业海外布局中的关键性。赖女士还介绍了跨境服务的综合框架,特别是在跨境投资与撤资中的合规与税务考量,强调了通过公司架构提升出海适应性与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性,为企业出海提供了宝贵指南。

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 赖小敏

此次活动的参会企业代表有厦门市石头城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大白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瀛创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三达膜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等40余家厦门及周边城市的优秀企业,嘉宾们为企业出海提供了全面的策略支持与实操指导,与会者纷纷表示对于探索中东市场的前景充满期待。

7月24日,“中国集美·中东(沙特、阿联酋)市场机遇与投资展望会”在厦门市集美区成功召开,活动由厦门市集美区政 […]

全国首个专注于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厦门市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近日正式获批成立。该中心的诞生,不仅标志着我国在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国际经贸合作与家族财富管理服务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更预示着厦门将成为继瑞士、香港、新加坡之后,全球家族办公室与跨境企业管理服务的又一璀璨新星。 “中心”是在厦门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下,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业务指导单位,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作为发起单位设立的。其业务范围广泛而深入,涵盖家族办公室与跨境企业的咨询研究、国际化人才培养、国际标准认证服务、海外华人华侨与境外家族办公室的引进服务等。“中心”的设立,旨在构建一个“跨境+跨界”,1+N创新服务模型,集双跨于一体的商、法、财、税全链条、全流程生态服务体系,通过汇聚专家智慧、深入企业调研、拓宽国际视野、制定行业标准,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拓宽服务边界。

作为全国首创的民非机构性质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厦门市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肩负着多重使命,对于福建和厦门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及“走出去”与“引进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助力海丝中央法务区与自贸先行区的国际化建设,构建全球家族办公室与跨境企业服务的优选之地,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通过汇聚全球资本,特别是闽籍华人华侨家族办公室的资金力量,促进厦门金融市场要素的壮大,推动跨境双向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同时赋能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绿色经济、文化艺术、慈善事业及未来产业的全面升级,为厦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快成为新发展格局下的重要节点城市注入强劲的发展动能。  

全国首个专注于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厦门市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近日正式获批成 […]

摘要: 海外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以下简称FTC )是美国税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减轻美国公民和居民纳税人因在海外赚取的收入且在海外收入来源地已缴纳税款,在回美国后再次面临美国国内的征税压力。它允许纳税人在计算美国联邦税时,抵免其在海外已缴纳的税款。 FTC的抵免规则的核心要点是允许纳税人将在海外合法且被美国税局认可的已缴纳的所得税用于抵免其在美国的所得税。但FTC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同一收入在美国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纳税人需要通过填写税表1116来进行FTC的申报。
      确定合资格的海外税收 首先,纳税人需要确定在美国海外支付的税种是否符合FTC的抵免资格。只有所得税和某些非自愿性的税款(如房产税、财产转让税等)可能符合条件。消费税、增值税、关税和社会保障税等通常不符合抵免条件。 如果海外的所得税是基于夫妻联合收入的基础上征收的,则海外税款也将根据每个人在合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来区分各自可抵免税款比例。例如一对美国夫妇居住在X国,该国对他们的合并收入征收所得税。而假设先生在美国所得税申报表上的申报状态是已婚单独申报,且他收入占总收入的60%。这就意味着根据夫妻两已在海外缴纳被认可的所得税,先生可以在其美国税表上获得60%的FTC,配偶申报剩余的40%。 如果美国纳税人是一个美国海外共同基金或其他受监管投资公司(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简称RIC)的股东/成员,且该基金选择将信用额(credit)传递给其股东,该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在基金支付的海外所得税的份额申请这项税收抵免。该纳税人应该从共同基金那里收到一份Form 1099-DIV表格或类似声明,显示相关海外收入份额以及其支付的在海外税款份额。否则无法作为FTC在其美国税务申报时进行抵免。 税款必须是合法和实际的外国纳税义务。合格的海外税款需要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支付或应计的合法和实际海外纳税义务。符合抵免条件的海外税款金额必须减去外国政府退还的外国税款。     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纳税人首先需确定其海外来源的收入总额。验证并确认已经实际支付给国外政府的税款。这些税款应是所得税或类似性质的税种。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根据主动和被动两种收入类型进行统计。然后,根据美国的普通收入税率和长期资本利得优惠税率对应计算这些收入应在美国缴纳的税负,如同这些收入是在美国争取的。 可抵免的FTC具体额度为“在海外实际支付的税款”与“美国对该部分海外收入应纳税额”,两者之间取较小值。
假设一位美国纳税人在中国工作,除了从该公司获得薪水,在当年纳税年度中还获得了分红。具体金额如下:工资收入:人民币100万元,为简化计算,假设所得税率为45%,即已缴纳的中国所得税为人民币 45万元;资本收益(分红所得):人民币300万元,所得税率为20%,即已缴纳的中国所得税为人民币 60万元。
      计算FTC可抵免税额的步骤
1. 将所有海外收入和税款转换为美元(假设1 USD = 7 RMB)
  • 工资收入(美元): $1,000,000/7≈$142,857
  • 工资税款(美元): $450,000/7≈$64,286
  • 资本收益(美元): $3,000,000/7≈$428,571
  • 资本收益税款(美元): $600,000/7≈$85,714
2. 计算美国对海外收入的应税额 这里为简化计算,假设根据该纳税人收入情况对应的美国普通收入税率为35%;长期资本利得为20%;另外,该例子中还会涉及联邦3.8%的净投资收益税,简称NIIT(今后会单独写文章做详细说明)。
  • 工资: $142,857×35%=$50,000
  • 资本收益: $428,571×(20%+3.8%)=$102,000
所以美国对海外收入的应税额为$152,000(以上计算不考虑任何在美税申报时可用的抵扣项)。 3. 分别确定两种收入的可抵免最大税额 中国与美国应纳税负值取较小额
  • 主动收入(工资)FTC: 主动收入FTC = min($64,286, $50,000),取较低额:$50,000
  • 被动收入(分红)FTC: 被动收入FTC = min($85,714, $102,000),取较低额:$85,714
总FTC = FTC(工资)+ FTC(资本收益)= $50,000 + $85,714 = $135,714,但该数值并非就代表直接可以在美国FTC税表1116上实际可抵免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FTC的计算过程比上述为解释FTC计算逻辑所呈现的步骤要复杂。这里要引入一个系数的概念,它体现在税表1116中。首先要明白抵免前的常规税款(Regular Tax Before Credits,体现在税表1116的Part III中的第17项),这不只包括外国收入产生的税额,而是纳税人所有收入产生的税额总和。此数值应包括税表(Tax Form 1040)上计算的总税负。 纳税人在1116税表上的全部应税收入总额(Taxable Income From All Sources,体现在税表1116的Part III中的第18项),这个数值通常来源于税表的计算总结,它反映了纳税人所有来源的应税收入,包括美国境内外的所有收入。 在Form 1116中,第18项的数值被用来除以第17项的数值,目的是计算出一个比例(系数),这个比例反映了海外收入在纳税人总收入中的占比,且需要根据主动和被动收入分别计算各自的系数。这个比例用于确定从外国税收中可以抵免的最大税额,确保不会超出海外收入产生的美国税额部分。 这种计算方式的逻辑基础是,海外税收抵免不应超过其在全球收入构成中所占比例的美国税额。这个比例确保了FTC的应用是公平且按比例分配的,避免了纳税人因拥有大量海外收入而可能无限制地使用FTC,从而可能减少了应向美国政府缴纳的税款。 使用这个比例可以合理地将纳税人在全球的税务责任分配到各个收入来源,确保每部分收入都按其相应的税率被征税。这在处理具有复杂国际收入来源的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时尤其重要,有助于合理化税收,并确保遵守国际税收公平原则。 回到刚才例子中,如果该纳税人在美国境内也有收入,假设以上案例中的总收入$571,428变为美国境内外的总收入金额,经过测算的主动收入FTC的系数为0.241,被动收入FTC的系数为0.696。再重新计算实际可用的FTC。 主动收入部分的FTC计算过程如下: 假设该纳税人全球总收入在美应纳税额还是$152,000,添加FTC系数考量因素,实际可用的主动收入FTC = 在美应纳税总额 × 主动收入FTC的系数 = $152,000 x 0.241 = $36,632 因小于该纳税人对于主动收入在海外实际缴纳的税负额$64,286,两者相比取较小值,所以主动收入部分的FTC为 $36,632。 被动收入部分的FTC计算过程如下: 在美应纳税总额 × 被动收入FTC的系数= $152,000 x 0.696 = $105,792 相比较被动收入在海外已纳税额$85,714,两者相比取较小值,所以被动收入部分的FTC为$85,714。 最后,计算在美需补缴的税款: 在美补缴税负金额 = 全球总收入在美应纳税额 - 主动收入FTC - 被动收入FTC 即:$152,000 - $36,632 - $85,714 = $29,654 根据以上计算,该纳税人在美国需要补缴的税款总额为$29,654。这一计算反映了即便使用了FTC,仍有部分美国税负未被完全覆盖,需要纳税人补缴差额。这种情况常见于某项外国税率与对应的美国税率相比较低,或外国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极高但不完全等于100%的情形。
 

摘要: 海外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以下简称FTC )是美国税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 […]

7月16日上午9时,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办,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外办协办的“走出去”企业专题培训成功举办,并同步启动了厦门领事保护宣传月暨领保进园区活动。此次培训旨在提升高新区内出海企业及拟出海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风险防范能力。

活动现场,厦门市政府外事办公室领事处处长成明深入剖析了全球动荡变革下,中国企业及公民在海外面临的安全挑战与应对策略,为企业海外布局提供了宝贵的安全指南。市外办出入境管理处主任科员路庆庆则详细介绍了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办政策及其优势,助力企业高效便捷地开展国际商务活动。

厦门市政府外事办公室领事处处长成明

市外办出入境管理处主任科员路庆庆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处处长陈日弟详细解读了厦门市政府助推企业“走出去”的系列扶持政策,强调政策引导、互联网建设及企业备案的重要性,同时提出跨境投资应遵循的原则与注意事项,为企业的海外征途保驾护航。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处处长陈日弟

U&I GROUP (汇智集团)厦门机构市场总监林子龙先生,在本次培训中担任了重要角色。林总监围绕“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与防范”的主题,深刻阐述了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面临的法律与税务风险,并给出了针对性的防范建议。他强调,企业需充分考虑母国政策,科学规划投资架构,充分调研目的国政策法规与市场环境,确保海外项目的稳健推进与可持续发展。

U&I GROUP (汇智集团)厦门机构市场总监林子龙

   

7月16日上午9时,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办,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思明区 […]

7月15日,由香港恒生大学知识交流学院、香港恒生大学知识交流学院环球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平台、深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主办的深港环球家办及财富管理沙龙在前海嘉里中心成功举办。香港恒生大学校长何顺文教授、前海管理局副局长刘桂林出席活动并致辞。香港恒生大学知识交流学院环球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平台咨询委员会成员、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兼集团总裁巩恩光先生,香港恒生大学知识交流学院环球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平台副总监、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黄恒德先生,U&I GROUP(汇智集团)粤港澳大湾区合伙人曹澜心女士,汇智合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客户服务部主管朱卓鸿先生出席此次活动。 本次活动旨在充分发挥前海与香港的专长和优势,共同开拓深港跨境金融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更好地服务大湾区财富管理市场,推动深港金融合作与创新,为大湾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香港恒生大学知识交流学院环球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平台副总监黄恒德先生作为主持人,安永大中华区商业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王文晖女士,陈冯吴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冯宝仪律师、U&I GROUP(汇智集团)粤港澳大湾区合伙人曹澜心女士等三位嘉宾,现场开展了以“深港跨境金融发展新机遇”为主题的圆桌交流环节,为深港金融合作建言献策。曹澜心女士就机构投资者以及家族办公室双向股权投资架构设立和重组的实现方式、关注要点及税务合规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察与见解。

香港恒生大学校长何顺文先生致辞表示,非常荣幸能够见证香港恒生大学与前海企业、协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此次合作是一项重要的里程碑。香港恒生大学知识交流学院环球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平台选择在前海落地,希望充分发挥香港恒生大学的专业优势,联动全球优质金融资源,起到汇聚全球专业知识、分享实践经验,以及探讨行业前沿趋势的独特作用,并热切期待与前海携手开创行业新篇章。

前海管理局刘桂林副局长介绍,前海作为深圳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积极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如今已发展成为推动深港深度融合的“新机遇之地”。此次前海与香港恒生大学的合作,是对“科研在香港,转化在内地、上市在香港”模式的有益探索。希望香港恒生大学能与前海企业、协会加强全方位合作,用好前海深港合作独特优势,为港企港人提供更多在大湾区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共同发挥好好祖国与世界联通重要桥梁的功能。

活动现场,香港恒生大学知识交流学院环球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平台、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结合国家对前海的战略要求,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在知识与人才交流、创业孵化、产学研成果转化、财富管理机构引进等方面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并共同开拓深港跨境金融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推动深港两地金融行业的协同发展。 第一排:香港恒生大学协理副校长暨知识交流学院院长梁伟强博士(左二),香港恒生大学客席教授暨知识交流学院/环球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平台联席总监苏婉薇博士(左一),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平(左三),深圳市前海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卫(右二),深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会长、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剑峰(右一)分别代表各单位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第二排:前海管理局副局长刘桂林(左),香港恒生大学校长何顺文现场参与见证(右)。 同时,活动现场进行了香港恒生大学知识交流学院环球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平台、香港恒生大学-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校外实践基地、前海跨境金融培训中心的揭牌仪式。香港恒生大学知识交流学院环球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平台正式落地前海,将通过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研究机会及行业交流,培育具备国际视野、专业技能与创新思维的家族办公室管理专才。 未来,前海各合作方将积极发挥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的优势,协同香港恒生大学共同推动深港两地人才交流与金融业务合作,提升区域金融竞争力,助力深港两地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U&I GROUP(汇智集团)作为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跨境专业服务集团,我们将为投资机构、科创企业和家族办公室,提供一站式跨境架构规划及配套的商务、法律、财务和税务落地服务。

7月15日,由香港恒生大学知识交流学院、香港恒生大学知识交流学院环球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平台、深圳市前海金融同 […]

摘要: 作为英国的皇家属地(Crown Dependency),泽西岛在继承了英国传统信托框架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迭代,形成了更加灵活而不失精细的信托法制度,更好地满足了现代社会的需求,因而成为了不少高净值人士设立离岸信托的热门目的地。
      泽西岛信托法即将迎来第八次修订 2024年7月8日,泽西岛发布了最新一期针对《信托法》的咨询文件(Consultation Paper),向公众征求关于现行《信托法》的修订意见。咨询文件由泽西岛《信托法》工作组(Trusts Law Working Group)编写,工作组成员均为泽西岛当地资深的信托从业者。咨询期截止至自2024年8月16日,届时工作组将根据公众反馈的意见,形成《信托法》修正案(八)的草案,提交泽西岛议会审核。 修正案将准确呈现所修改的法律条文的编号及具体内容等,而与修正案相比,咨询文件仅为过程性文件,其内容更多的是介绍修订原因,修订思路以及可能发生的法律影响。每条修订意见后,往往会附随若干问题,意在征求读者对该修订意见的建议。 泽西岛现行的《信托法》自1984年出台后,共经过7次修订,上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时隔6年,《信托法》修订又一次提上日程,而本次发布的《信托法》咨询文件中,除了将典型信托判例的裁判结果上升为成文法律,对已有法律条文进行表述上的调整外,工作组还就是否应在《信托法》中引入“数据信托”(Data Trust)概念发起了讨论。     数据信托在泽西岛的初步应用 什么是数据信托?数据信托是一种以数据为信托资产,为数据提供专业受托人管理的法律安排。普通信托的目的在于保护、管理和分配委托人置入信托的资产,其资产类型包括现金、股票、投资组合和不动产,数据信托与普通信托的区别则在于其持有、管理和保护的资产较为特殊,即数据。 尽管目前《信托法》中并未对数据信托做出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关于数据信托的实践早已开始。去年,“数字泽西岛”(Digital Jersey)项目组与泽西岛信息专员办公室(Jersey Office of the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共同发起了泽西岛首个数据信托:LifeCycle。这一信托中将置入泽西岛200名骑行爱好者的运动轨迹信息,数据将持续记录一年,经过专业数据分析师分析后,有望产生一定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LifeCycle由泽西岛当地的信托公司协助搭建,受泽西岛《信托法》的约束,数据信托的受托人将承担与传统受托人相同的职责,如: 1. 按照谨慎人原则(Prudent Man Rule),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人义务;
2. 仅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行使权力。
  除法定的职责外,LifeCycle的受托人还应遵守信托契约的约定,维护并提升信托财产的价值,而这里的信托财产即指的是这些存在潜在商业价值的运动轨迹数据。受托人将负责分析数据并决定何时以及如何与第三方共享这些数据,以最大化这些数据的价值。     数据信托的机遇与挑战 LifeCycle这一开创性的举措无疑给泽西岛信托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思路。简单来说,数据信托的结构可以给数据持有方企业(即委托人)带来以下优势和机遇: 1. 实现更加复杂多变的数据处理功能:将数据作为专门的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营,可以实现更复杂的功能,首先,数据信托的目的更加灵活多样,信托目的可以是盈利,非盈利或者两者兼有。其次,信托契约将对信托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进行详尽的约定,如约定所共享数据的范围,查阅,使用,分析数据的前提条件,流程和步骤等。 2. 增加数据安全性:数据将由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信托契约的约定履行对数据的保管和分配义务。信托机构和专业受托人的把关将为数据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措施,有效降低数据泄露的风险。专业受托人也将起到委托人背书的作用,有助于恢复数据来源方(即公众)对信息业务及其个人数据处理的信心。 3. 减轻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数据由独立的信托机构进行存储和管理,可有效减轻委托人的相关顾虑,从而将更多的资源投入企业主营业务。而在发生数据泄露或其他违规的情况下,其责任也将由数据信托的受托人承担,委托人可能仅承担补充责任甚至无须承担责任。 然而,挑战与机遇并存,数据信托这一新业态同样存在挑战,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 对受托人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受托人需要加强对泽西岛《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Law)、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等国内外数据监管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确保合法合规履职,避免遭受严厉制裁。此外,受托人不仅需要合规存储数据,还负有增加数据价值的信托义务,这种情况下,信托机构与那些来自信息产业领域的数据持有方企业相比,并不具备太强的专业优势。 2. 数据信托可能被视为转移责任的新手段:数据信托使得企业掌握的大量数据从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手中,从而也将部分责任转移给了受托人。对于此前已发生过数据泄露问题的企业而言,设立数据信托可能会被视为一种新的转移责任的方式,而难以取信于社会公众。对于这部分企业,当务之急更应该是加强内部管理,填补数据安全的漏洞,而非将企业的数据资源一揽子打包给有关信托机构。     工作组的态度 目前,《信托法》中并未对数据作为唯一的信托财产类型的信托的效力作出约定。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或许也是工作组在本次咨询文件中提及“数据信托”的原因之一。 而在本次《信托法》咨询文件中,工作组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指出自2018年修订以来,目前《信托法》中关于数据作为信托财产的规定尚属于空白状态。工作组表示,若在新修订的《信托法》中对数据信托加以规定,或将有效提高泽西岛在提供数字资产服务领域的竞争力,但这也有可能对《信托法》以外的其他财产法产生影响,因此无法在咨询文件中给出具体的建议,而是留待公众讨论。 此外,工作组在本次咨询文件中引述了今年3月泽西岛政府发布的另一份咨询文件:由泽西岛法律委员会(Jersey Law Commission,JLC )编写的《数字资产改革方案:智能合约、数据资产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igital Assets Reform Project: Smart Contracts, Data Assets and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工作组认为,与《数字资产改革方案》不同,本次咨询文件主要收集的是公众对于数据信托等数字经济产物的宏观建议,而具体的细则需要等待《数字资产改革方案》的反馈结果出台后,再进行详细安排。 [1] https://www.gov.je/Government/Consultations/Pages/TrustsLawAmendments.aspx      

摘要: 作为英国的皇家属地(Crown Dependency),泽西岛在继承了英国传统信托框架的基础上,通过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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