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族财富 涉外法律

神器还是暗器?家族信托到底该如何整体设计

摘要:

家族信托作为舶来品,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几十年时间,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财富家族开始接触家族信托,希望使家族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家族财富得到更好的传承。然而,家族信托本身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工具,从生效到运行再到分配及最终终止,都离不开有关当事人深思熟虑的安排,否则非但不能实现其原本目的,达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反而将成为风险的来源,成为背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暗器。本文将从信托目的与信托设立地两个方面,简要谈谈家族信托设计的注意事项。


 

 

 

明确信托目的
正所谓“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对于家族信托的设立而言,也不例外。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前需要对自身的需求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因为委托人的需求关乎信托目的,而不同的信托目的分别对应不同的信托类型,信托条款也将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下的家族信托经过6个世纪的发展,已衍生出了许多不同的类型,从功能上可分为如下三类:

1)财产保护类家族信托,如全权信托、特拉华信托、抚养信托等;
2)控制权保留类信托,如BVI VISTA信托、以私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信托、可撤销信托等;
3)税务筹划类信托,如委托人年金信托、员工福利信托等。 以上是英美法系下的三种分类,对于我国境内的财富家族而言,由于中外法系和税制存在差异,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遗产税与赠与税的规定,单纯为了税务筹划的信托并不多见,国内更为常用的是前两种类型的家族信托,同时附带税务筹划的功能。

而财产保护类和控制权保留类信托这两种信托在功能上则存在着一定的排斥关系:若委托人希望家族财产不受自身债务的影响,稳定传承给受益人,那么自家族财产置入信托的那一天起,委托人就需要放弃对这一财产的控制权,不可随意挪用或指令受托人使用,以防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混同;若委托人希望家族财产在置入信托后,仍能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那么在遇到债权人追索时,这一财产很可能因为经不起严格的独立性审查,而最终用于抵偿债务,也即我们常说的“被击穿”。

可以说,财产保护与控制权保留就好比鱼与熊掌,需要委托人结合家族(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更符合自身需求的功能进行设计。

 

 

选择适宜的信托设立地

信托设立地点相当灵活,委托人可以选择在境内或是离岸地设立家族信托。此处的离岸地泛指境外地区,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离岸岛国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泽西岛等,也包括英国,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在众多国家和地区中,应该如何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信托设立地呢?可以分两步判断:

第一步,根据财产分布情况,选择与财产所在地最为接近的设立地。信托所在地与信托财产所在地是同一的,适用同一套法律体系,也就更加方便管理。那么,对于家族财产高度集中在国内的委托人而言,在境内设立信托,可以减少许多管理和沟通的成本。对于本身即在海外拥有资产的家族而言,如在海外公司热门注册地:BVI和美国特拉华州——恰巧这两个地区都配备有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设立了商业实体,则可以方便地将公司股权装入家族信托中,从而实现风险隔离或税收筹划的目的。

第二步,若财产所在地的各项条件并不满足家族信托的规划要求,那么在信托体系成熟的离岸地设立信托也不失为一个好选择。目前,国内信托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关于家族信托所属的民事信托,仅在《信托法》中简要规定,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使得境内家族信托不论是信托财产的种类还是信托功能的选择上,都十分有限。因此,有相关需求的委托人,不妨放眼信托配套制度健全的离岸地,如BVI、开曼群岛、泽西岛、根西岛等。

信托设立地往往决定了信托适用法和信托争议解决地,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信托设立地显得格外重要。而信托适用法不仅仅在信托设立,运行的过程中发挥指引的作用,更是当信托被他人挑战时,法院进行裁判的依据。由此也引出了管辖法院的归属问题,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涉及信托的诉讼应在信托设立地的法院解决。

不同离岸地对信托的法律规定,正如它们对公司注册的规定一样,各不相同。对委托人而言,最值得关注的,是各地信托法律中对自身权利义务的约定。总的来说,相比于各离岸岛国,英国和美国各州对信托委托人规定了更多的义务,对委托人的债权人的保护更完善和全面。在离岸岛国中,库克群岛对委托人的债权人规定了更重的举证责任和更短的行权期间,受到很多信托设立人的青睐。但现实生活中,被击穿的张兰家族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正是在库克群岛设立的,做出该判决的法院也并非库克群岛当地法院,而是新加坡高等法院。大胆猜想一下,若债权人选择在库克群岛对张兰提起诉讼,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债权人也许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而选择在更为公开和透明的新加坡提起诉讼,毕竟信托文件中对争议解决的约定,只能约束信托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而无法限制其他的利益相关人,如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

因此,在信托设立地的选择上,切不可仅因为某一地区法律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就剑走偏锋,将家族信托设立在此处,还应当考虑信托设立地的法律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兼容度。离岸地不是国际法外之地,若是对委托人过于偏袒,最后可能也只是圈地自萌,甚至会埋下不小的隐患。

 

 

结语

家族信托的本质,是一项为了受益人利益而作的法律安排,是一个精密复杂的财富管理工具。它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发挥出多大的作用,关键在于设计和使用这一工具的人。

家族信托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可以解决家族财富传承中的种种难题,但对于目标明确且专注的委托人而言,它往往可以最大化地达成委托人的目标。家族信托的设立地,可以说既重要也不重要,设立地的选择首先受制于财产所在地的地理距离,其次也受制于国际法的约束,而不论家族信托设立在何处,都需要信托当事人对规则怀有敬畏并认真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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