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出于加强打击跨境避税目的,针对特定类型的被动收入,于2022年颁布了新的外国来源收入豁免(FSIE)制度,UI学研君也一直密切关注香港关于该政策的进展。(详见《FSIE征求意见稿引关注,应如何理性看待?》《【重要提醒】香港离岸被动收入将被征税!》)基于香港之前与欧盟行为准则小组就一揽子改进建议达成的共识,旨在解决欧盟的担忧,同时也避免香港被列入不合作司法管辖区黑名单,香港立法会引入立法,建立了新的FSIE制度,这也意味着新政下某些之前一直获得免税的香港公司可能会面临新的税负而不再免税。
“我会被税么?”
“我要怎么办?”
今天UI学研君“五步法”带您判断您的香港公司被动收入在2023年1月1日新政生效后,是否面临征税问题。
您的公司是否是【跨国企业实体】?
A:是 【跨国企业实体】,则进入第二步的判断。
B: 不是【跨国企业实体】,则您的公司不受FSIE新政影响,无需额外纳税。
备注:
集团内至少有一个实体或常设机构与最终母公司不在一个国家/地区,这个集团就是跨国企业集团。而跨国集团内的实体,就是跨国企业实体。像由自然人直接设立的香港公司,且香港公司没有在其他国家/地区进行再投资,则不属于跨国企业实体。
举例:
A集团在亚洲和欧洲均有业务。A集团下属B公司在香港成立并在经营业务。B公司持有越南C公司100%的股权,并在香港收取了C公司的分红。新政下,B公司由于是一家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因此是【跨国企业实体】。
您的公司是否有【指明外地收入】? A:有 【指明外地收入】,则进入第三步的判断。
B:没有【指明外地收入】,则您的公司不受FSIE新政影响,无需额外纳税。
备注:
指明外地收入是指产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区的利息、股息、股权转让收入和知识产权收入。
举例:
A公司是一个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主要向欧洲某国销售电子产品。由于来自欧洲的销售收入并不属于利息、股息、股权转让收入和知识产权收入,而是贸易收入,故贸易收如并不属于【指明外地收入】而不受FSIE新政影响。
您的指明外地收入是否【在香港收取】? A:是 【在香港收取】,则进入第四步的判断。
B:不是【在香港收取】,则您的公司不受FSIE新政影响,无需额外纳税。
备注:
除了我们常规意义上理解的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款项收取以外,
- 汇入、传送至或带进香港的;
- 被用于偿付就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而招致的任何债项;或
- 被用于购买动产,而该动产被带进香港
都被认为是【香港收取】。
举例:
A公司是一个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它在欧洲某国全资拥有B公司。B公司宣布派发200万的股息。A公司在欧洲某国开设了银行帐户来收取股息。该银行帐户中的资金并无汇入香港。有关资金全数用于在欧洲购买不动产。由于A公司在欧洲收取股息,且该等股息从未汇入香港。因此,该等股息不会被视为【在香港收取】。
您的公司是否符合【关联要求】或【持股要求】? A:不满足【关联要求】或【持股要求】,则进入第五步的判断。
B:满足 【关联要求】或【持股要求】,则您的公司不受FSIE新政影响,无需额外纳税。
备注:
对于知识产权收入,需满足【关联要求】。【关联要求】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5年公布的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第五项行动计划中的关联法。根据关联法,只有来自合资格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才符合资格按关联比例享有税务优惠待遇。
对于股息和股权转让收入,需满足【持股要求】。
【持股要求】具体是指:
- 实体是香港居民企业或实体在香港有常设机构;
- 在收取股息或转让收入取得之前12月以上要持续持有5%以上的股权;
- 在境外已被征收利得税性质的税项,且境外当地适用税率在15%以上。
您的公司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A:不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您的公司将受FSIE新政影响,从而有额外纳税的风险。
B: 满足 【经济实质要求】,则您的公司不受FSIE新政影响,无需额外纳税。
备注:
关于【经济实质要求】,香港税局并未设立任何最低门槛,且未设立任何明确的量化条件,而是个案个议的方式,按每个case的事实和情况进行具体判断。但是作为纯控股公司,是享有简化的经济实质要求的。经济实质具体体现在员工情况、办公场所、相关费用支出等方面。
若五步法的判断结果显示您可能要因新政而面临征税,情况也并不是糟糕透顶而让人绝望。因为FSIE新政前,香港是只允许与香港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已纳税项在香港进行抵免。而新政后,香港也对应颁布了单边抵免的政策,抵免范围扩大,也算是间接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新政的影响。
除此之外,即使新政已经生效并开始实施,企业对于新政导致的问题还是有应对方式和优化空间的,建议企业询问专业的服务机构,协助企业分析和判断当下税务情况、评估税务风险、调整公司安排,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不必要的税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