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格营业收入QBI扣除全解析(上)中,我们已经系统介绍了QBI扣除的基本框架、适用范围以及最受关注的SSTB限制规则,并通过具体案例展示了高收入服务型业务如何因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失去QBI扣除资格。可以看出,QBI扣除并非简单的“利润×20%”,而是受到业务性质、收入水平以及税法特殊限制共同影响的综合性税收优惠机制。
然而,对于绝大多数不属于SSTB的企业而言,真正决定QBI扣除金额的关键因素往往不是业务类型,而是企业支付的W-2工资水平以及所持有的合格资产(UBIA)。在该系列第二篇文章中,我们将解析非SSTB业务的计算逻辑,详细分析“工资 + 资产”机制如何影响QBI扣除上限,以及为什么相同利润规模的企业,最终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可能截然不同。
非SSTB业务(Non-SSTBs)
对于不属于特定服务行业(SSTB)的业务,如果所有者的应税收入超过既定门槛,则每一项业务对应的QBI扣除,可能会被部分或全部限制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 该业务支付的W-2工资的50%;
- 或者,W-2工资的25% + 合格资产在取得时未调整基础(UBIA)的2.5%。
其中,合格资产(qualified property)是指与特定贸易或业务相关的有形资产。从构成要件来看,合格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首先,该资产必须为可折旧资产(depreciable property),即在税务上可以计提折旧的有形资产,例如机器设备、生产线、厂房建筑等,而不包括土地(因土地不可折旧)以及无形资产(如商誉、专利、软件等);其次,该资产必须在纳税年度末仍由纳税人持有并用于业务经营,已处置或不再用于业务的资产,不再计入UBIA计算范围,并且其可计入期限(depreciable period)尚未结束。税法对该期限设定了一个特殊规则,即取资产的MACRS(修正加速成本回收制度)折旧期限与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年中的较长者作为判断标准,这意味着即使某些资产已经完成税务折旧,但在10年期限内仍可能被视为合格资产。
在计量方法上,合格资产并不是按其当前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计算,而是以其取得时未调整基础(Unadjusted Basis Immediately After Acquisition, 简称UBIA)作为计算依据。所谓UBIA,是指资产在取得当时的原始成本(通常为购置价格),且不因后续折旧、减值或重估而进行调整。例如,一台设备购入价格为1,000,000美元,即使经过多年折旧,其UBIA在QBI计算中仍然按照1,000,000美元计算。这一设计显著提高了重资产企业在QBI扣除中的优势。
在实际应用中,合格资产主要用于参与“25% W-2工资 + 2.5% UBIA”的替代计算路径。当企业的工资支出较低但资产规模较大时,UBIA的引入可以有效提升QBI扣除上限。因此,从税务结构角度来看,合格资产的存在,使得制造业、医疗设备、基础设施等重资产行业,在收入超过门槛后仍有机会获得较高比例的QBI扣除,而轻资产或纯服务型企业则相对处于不利位置。这也是QBI制度在政策层面鼓励实体投资和资本投入的重要体现。
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进一步说明其计算逻辑。假设某纳税人通过一家制造业公司(属于非SSTB)开展业务,采用已婚联合申报(Married Filing Jointly)方式,在2025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为600,000美元,已超过当年494,600美元的上限门槛。在此情况下,该纳税人的QBI扣除将不再适用简单的20%计算规则,而必须同时受到W-2工资及资产基础(UBIA)限制的约束。
进一步假设,该企业当年的QBI为200,000美元,全年支付的W-2工资为80,000美元,同时持有的合格资产(如设备等)的未调整基础(UBIA)为1,000,000美元。在不考虑限制的情况下,该纳税人理论上可以享受的QBI扣除为200,000美元的20%,即40,000美元。然而,根据税法规定,当收入超过门槛后,实际可扣除金额必须与“工资及资产限制”进行比较。
具体来看,该限制分为两个计算路径:其一为W-2工资的50%,即80,000美元乘以50%,等于40,000美元;其二为W-2工资的25%加上UBIA的2.5%,即80,000美元乘以25%得到20,000美元,再加上1,000,000美元乘以2.5%得到25,000美元,两者合计为45,000美元。根据规定,应取上述两种结果中的较高者作为扣除上限,因此该纳税人的限制上限为45,000美元。
在此基础上,将理论扣除金额40,000美元与限制上限45,000美元进行比较,应取两者中的较低值作为最终可扣除金额。因此,在该案例中,纳税人最终可以享受的QBI扣除为40,000美元,未受到限制。
然而,如果仅调整一个变量,例如将QBI提高至400,000美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理论扣除金额将上升至80,000美元。但由于工资与资产所形成的限制上限仍为45,000美元,因此最终可扣除金额将被压缩至45,000美元。也就是说,超过限制部分的扣除将无法实现。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非SSTB业务而言,当纳税人收入超过门槛后,QBI扣除本质上受到“20%利润”与“工资及资产约束”双重机制的共同作用,其最终结果取决于两者中的较低值。这一机制在实务中具有重要的结构性影响。企业如果利润较高但缺乏足够的工资支出或资产投入,其QBI扣除将显著受限;相反,具备较高工资水平或重资产特征的企业,则更容易充分利用该项税收优惠。
这一规则也解释了为何在美国税务规划中,企业往往需要在利润分配、员工薪酬以及资本投入之间进行结构性平衡,以最大化整体税后收益。
整体应税收入上限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最终可享受的QBI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其扣除资本利得后的应税收入的20%。
举例而言,假设某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为200,000美元,其中包含50,000美元的资本利得,则用于计算QBI扣除上限的基数为150,000美元(200,000 − 50,000)。因此,其QBI扣除的最终上限为150,000 × 20% = 30,000美元。即使按照前述规则计算出的QBI扣除金额为40,000美元,最终也只能扣除30,000美元。
这一限制在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于同时存在投资收益(如股票或房产增值)的纳税人而言,若忽略该规则,极易高估可享受的QBI扣除金额。
总结下,QBI扣除可以概括为如下三重约束结构,且扣除金额应取以下三者中的较低值:
1. 20% × QBI
2. 基于W-2工资及UBIA计算的限制金额
3. 20% ×(应税收入 − 资本利得)
农业或园艺合作社成员(Patrons of horticultural or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在某些情况下,农业或园艺合作社的成员(patron)需要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99A(b)(7)条对其QBI扣除进行调整(patron reduction)。根据美国国税局的规定,该类纳税人需将其来自合作社的QBI扣除减少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 分配至合格付款(qualified payments)的QBI的9%;
- 或者,与该合格付款相关的业务所支付W-2工资的50%。
在下一篇中,我们将从整体层面出发,系统梳理QBI扣除的最终限制逻辑,并结合房地产、投资收入以及2026年最新政策变化,帮助读者建立一个完整且可用于实际决策的QBI理解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