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州所得税申报规则(上)》中,解释了美国州所得税是否需要申报取决于是否与该州建立了“纳税联系(Nexus)”。判定标准包括实体存在或达到该州设定的经济要素的亮线阈值。在计算应税利润时,传统上使用财产、工资和销售三因子加权公式,但越来越多州采用仅基于销售额的单一销售因子制度。而即便了解了州所得税申报规则,对于跨境电商的卖家来说,州所得税合规申报一直都是一个头痛的问题。
亚马逊FBA模式是否导致卖家需要申报州所得税?
关于FBA卖家在各州是否需要申报所得税申报表的问题,业内存在许多不同意见。你听到的观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咨询的对象。
如果你问有着电子商务申报经验的会计师,他们很可能会告诉你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确实存在风险,一些州在执行上可能会更加激进。而如果你问中小型电商企业主,他们很可能会说让一个小企业在几十个州都申报纳税是不切实际的,而且各州可能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要求他们申报。
之所以说FBA模式在法律层面的确需要警惕税务合规风险,原因在于FBA的库存归属与发货实务。典型FBA操作是卖家把自有库存送入亚马逊在美国各州的仓库,由亚马逊代拣货、包装、配送与退货处理。从各州税法的普遍理解看,这些库存仍属于卖家。即使库存坐落在亚马逊的仓库,也会被认定为卖家在该州拥有/使用有形财产。在税务上,这一点非常关键。只要卖家的货物存放在某州境内,该州就可以认定卖家在该州拥有“有形资产(tangible property)”,这本身就构成了“实体存在(physical presence)”。
美国最高法院在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1992)案确立的原则是,如果企业在某州有任何实体存在,该州有权对企业征税。虽然South Dakota v. Wayfair(2018)后销售税领域引入了经济存在标准,但实体存在仍然是一种更强的nexus形式,优先于经济存在。换言之,仓储货物=物理存在=自动建立nexus。
以加州为例,库存(包括存于第三方履约中心的库存)可触发加州对“在本州经营”的认定,进而产生州所得税层面的申报义务,不论你公司注册地在哪。
为什么Public Law 86-272不适用于跨境电商的场景?
1950年代,美国州际贸易快速增长,但各州对跨州销售征税标准不统一。许多企业仅仅在外州通过邮寄目录、派销售员招揽订单,就被各州要求申报企业所得税,导致重复征税和征管混乱。
为防止各州过度扩张征税权、破坏州际贸易自由,国会于1959年通过了Public Law 86-272(Interstate Income Act of 1959),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15卷第381-384节。目的是限制各州对跨州经营企业(尤其是外州公司)征收净所得税(Net Income Tax)时的州税权力。这是一个联邦层面的豁免盾牌,对企业在跨州销售有形动产时起到保护作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况,州政府才不得征收该企业的所得税:
- 企业在该州的全部活动必须仅限于有形动产。例如衣服、家电、玩具、电子设备等。如果销售的是服务或无形资产(如软件许可、SaaS、广告、订阅),不受保护。
- 企业在该州没有任何实体存在,包括仓库、库存、员工、承包人、技术支持、安装队等;只允许从外州发货或邮寄样品。
- 在该州的唯一行为是招揽订单(Solicitation of Orders),比如寄目录、打广告、网站接受订单、派销售代表拜访客户。只要出现任何后续服务、维修、退货处理、安装、培训等行为,保护就失效。
- 订单须在州外被接受并由州外发货。即交易的实质履行地点在卖方所在州,买方所在州仅为“下单州”。
若都符合,州就不得征收净所得税(Net Income Taxes),或以净所得为计税基础的特许税、企业所得税,但不涵盖销售税、使用税、总收入税或以资本/资产为基础的税种。
后续演变及挑战
到了互联网时代,许多企业不再派销售代表,而是通过网站或应用程序与客户互动。多州税务委员会(MTC)在2021年8月发布的更新解释“Statement of Information Concerning Practices of Multistate Tax Commission and Supporting States Under Public Law 86-272”中,明确提出只要企业网站在技术上能与客户进行交互(例如在线客服、下载文件、接受定制、追踪订单、更新软件、cookies追踪用户行为等),就被视为超出单纯招揽订单的活动,因此不再受该条款保护。
所以,几乎所有现代电子商务网站都超出了“仅招揽订单”的范畴。跨境电商网站不可能只展示产品而无任何在线服务、支付或数据功能,因此实际上很难满足该法保护的条件。
在亚马逊FBA模式下,跨境电商确实面临一种典型的被动实体存在(passive physical presence)风险。亚马逊作为履约服务提供者,会根据自身物流优化需要,在全美范围内将库存自动调拨至各州的履约中心,而卖家通常无法主动决定货物究竟存放在哪个州。更重要的是,亚马逊不会主动向跨境卖家持续提供库存实际分布的州别报告,因此企业本身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库存已经被放置在多个州,从而在法律意义上形成了多州实体存在。对于州税务机关来说,库存的存在本身就是明确无疑的有形财产足迹,足以构成在本州从事商业活动。因此,无论卖家是否知情,实体存在nexus依法已经成立,各州有权要求企业申报与该州相关的所得税。
这种现象对跨境电商而言尤其复杂,因为卖家以为自己只把货发往一个FBA仓库,但亚马逊实际上可能在五个、十个甚至二十个州存放了卖家的库存。库存可能被调拨到加州、德州、伊利诺伊、宾夕法尼亚、田纳西或其他主要物流州,卖家却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与这些州建立了nexus。这种“客观存在、主观不知”的情况并不会减少卖家的州所得税义务,因为nexus的成立是基于事实(fact-based nexus),而非企业主观是否知情。同样,州税务局在审计时也并不会考虑卖家是否“被动”或“无意”建立实体存在,只要库存确实位于该州境内,州所得税nexus就已经成立。
与此同时,即便不考虑FBA的库存带来的实体存在,跨境电商仍有可能因为上文提到的要素存在模型触发州所得税申报。即使企业没有库存,甚至没有任何实体存在,只要其在某州的销售规模达到亮线门槛,也会因为经济存在而触发州所得税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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