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税讯

香港会计师公会和香港税务局2023年度会议要点复盘

摘要:

香港会计师公会(HKCPA)与香港税务局(IRD)共同举行的2023年年度会议在5月份落幕。作为会计师协会与政府机构定期对话的一部分,每年协会的会计师代表与税务局局长会面沟通与交流,以促进税务合规,改善程序安排和进行针对性解释。

香港税务局在此次会议中围绕主要议题,提出一些观点,其中不乏很值得我们去关注的部分内容:


 

 

 

采用授信测试the “provision of credit” test或运营测试the operation test来确定利息收入来源的情形

  • 当贷款不是“简单的货币贷款”时,必须进行运营测试;
  • 一般来说,税务局只接受公司(不从事金融机构业务、放债或集团内部融资)仅将其自有盈余资金借贷为“简单贷款”;
  • 一次性贷款并不一定意味着它是“简单的货币贷款”,也不意味着其不能进行运营测试;
  • 当一次性贷款涉及资金借贷和转贷时,在确定利息收入来源时仅考虑贷款地点而不考虑借款地点,会令人惊讶。

 

 

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税收

  • 税务局表示,服务器所在地并不是电商利润所在地的唯一决定因素,正确的做法是:
    (1)关注电商交易赚取利润的核心业务;
    (2)关注核心业务发生的地点。如果平台运营商的所有核心业务和支持活动均在香港进行,即使服务器位于香港境外,其电子商务利润也应全额缴纳香港利得税;
  • 税务局认为,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核心运作可能包括:
    (1)用户网络推广和客户合同管理,
    (2)提供与建立联系相关的服务,维护和终止用户之间的链接,以及
    (3)与维护和运行相关的网络基础设施操作;
  • 税务局还表示,在香港实施第一支柱后,将考虑更新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DIPN 39。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创始人/发起人股份的税务处理

税务局表示,SPAC创始人/发起人股份的税务处理将取决于授予股份的情况,特别是管理授予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创始人/发起人履行的义务。如果股份被视为资本投资,则股份产生的任何收益将是资本性质的且免税。若股份被视为保荐人/发起人提供服务的付款,则相关收益将被视为薪俸税或利得税的服务收入。

 

 

从免税基金收到的股息或利润分配

税务局确认,在统一的基金免税制度下,免税基金的股息或利润分配将被视为接收人手中的免税收入。

 

 

租赁恢复费用的税收减免

税务局重申,鉴于租赁恢复成本本质上是资本,因此不打算提供优惠扣除。

FSIE作为本次会议的重要议题,香港会计师协会的代表也提出了在执行FSIE的一年内实务中所遇到的落地问题,税务局对此也进行了一系列回复,包括经济实质要求、纳税条件以及“在香港收到/视为收到”的解释:

1、 经济实质要求

  • 税务局要求,纳税人应在其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补充表格中提供所需信息来在声明FSIE时证明自己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税务局每年会选择部分(非全部)FSIE申请进行案头审查和审计,只是频率并没有具体规定;
  • 税务局表示,董事会会议记录可证明公司管理活动在香港进行,但仍需要其他支持证据来证明符合对应的经济实质要求;
  • 税务局表示,外判经济活动充足性并没有明确的数值范围和比例公式,需要根据实际经济活动的复杂程度决定;
  • 税务局表示,在纯控股实体与非纯控股实体在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内容会有所区别。

2、 参股豁免下的纳税条件

  • 在美国、瑞士等联邦与州两级制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适用税率采用联邦一级征收的最高企业税率与相关州(地区)的地方税率之和,前提是两项在不同层面征收的税项性质与香港利得税大致相同。

3、 在香港收到/视为收到

  • 跨国企业可能处于某些实际原因需要将某些指明外地收入存放在由非指明外地收入组成的海外银行账户中的混合资金池内。针对此种情况,税务局确定了一套计算方法和规则,用以区分混合资金池中的在FSIE范围内的指明外地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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