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自2022年上半年开始,在开曼金融管理局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以下简称“CIMA”)的主导下,开曼掀起了一波针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顾问的现场核查 (On-Site Inspections) 浪潮:部分以开曼群岛登记人士 (Registered Person,以下简称“登记人士”) 身份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基金管理人 (Investment Manager,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和/或基金投资顾问 (Investment Advisor, 以下简称“基金投资顾问”) 收到了CIMA的书面通知,被要求配合 CIMA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反洗钱/反恐融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企业治理、客户适当性管理等运营合规事宜。这使得开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顾问的合规问题再次引起全球集中的讨论和关注。
一、CIMA监管潮来袭
据我们了解,近期CIMA向大量登记人士发送了现场核查通知,要求登记人士在规定时间内向CIMA报送有关材料,逾期可能面临相应处罚。内部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0月15日,接受CIMA现场核查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顾问达到1300家,占登记人士总量的5.3%。因不合规受到处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顾问达到70多家,其中又以亚洲背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顾问居多。
2022年下半年开始,针对反洗钱合规,CIMA又开始针对开曼金融服务提供商(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entities carry out 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or virtual asset services business, not including investment funds, 简称FSPs)展开大规模反洗钱合规调查(AML Survey)并发布海量调查指引细则 (the guides can be found here)。第一波反洗钱合规调查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7日。
实际上,自2019年《证券投资业务法(2019年修订)》〔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19 Revision)〕出台以来,CIMA即开始对开曼基金管理人和开曼投资顾问展开常态化的合规抽查。但2022年以来CIMA现场核查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是非常明显的。
长期以来,开曼群岛作为全球美元基金最大的设立地, 以基金设立门槛较低、基金架构灵活多样、设立流程便利快捷,基金管理人持牌及运营监管规则较为宽松以及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均可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等优势受到市场关注,是众多美元基金团队选择基金设立地的首选。本次CIMA大规模展开的现场核查则提醒美元基金团队在基金设立之后要更加重视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投资顾问的合规运营事宜。
近年来,CIMA对设立在开曼群岛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如证券经纪商、证券承销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顾问等)的监管力度逐年加大,尤其对于开曼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投资顾问的监管逐步趋严。
自2019年以来,一系列法案的颁布和修订均印证了这一趋势,包括《反洗钱条例(2020 年修订)》〔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2020 Revision)〕(以下简称“《反洗钱条例》”)、《证券投资业务法〔2020 年修订〕》(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20 Revision),以下简称“SIBA”) 等。
二、开曼证券投资监管主要法律—SIBA
根据SIBA的规定,除符合豁免情形外,任何主体在开曼群岛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必须事先取得CIMA颁发的牌照。
根据SIBA对“证券”以及“证券投资业务”的定义:
“证券”包括股权类、债券类、认购权、期权、期货、差价合约等常见的证券类型;
“证券投资业务”则主要包括证券的交易 (Dealing)、撮合 (Arranging)、管理 (Managing) 和提供咨询 (Advising) 。
在开曼群岛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及投资顾问业务通常属于SIBA项下的证券投资业务。
根据SIBA第17(2)及(2A)条的规定,CIMA认为登记人士存在下述六种情形之一的,CIMA可以采取罚款、取消登记人士登记、附加条件登记、申请法院命令或要求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向有关机关报送违法情况等行动:
1. 可能无法履行合规义务; 2. 以欺诈或以其他损害公共利益、客户利益或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开展业务; 3. 违反SIBA及相应法规或《反洗钱条例》的任何规定; 4. 未能遵守登记备案条件; 5. 有人或实控人由非适当主体担任; 或 6. 没有遵守CIMA的其他合法指示。 所以,如果您的基金存在上述问题或隐患,受到CIMA处罚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三、开曼基金管理人历史沿革:从“豁免人士”到“登记人士”
按照法律规定,在开曼群岛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需要根据SIBA的要求取得牌照或满足该法项下的豁免情形。实践中,牌照的申请流程相对复杂且后续合规要求较高,大部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顾问选择适用豁免规则,即无需获取牌照,只需要登记即可。
在2019年之前,广泛被开曼基金管理人使用的豁免条款为原来的豁免人士 (Excluded Person,以下简称“豁免人士”) 规则。2019年以后,SIBA将原本的豁免人士进一步明确划分为两类,即免于登记人士 (Non- registrable Person) 和登记人士 (Registered Person)。这两类人士均可免于向CIMA申请证券投资业务牌照,但视其所属类别需要满足的其他合规要求有所不同。
登记人士 (Registered Person) 虽无需取得正式牌照,但需在基金首次交割前CIMA进行登记。根据SIBA附录4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曼基金管理人可申请成为登记人士:
(1)基金的投资人均为基金管理人所属的集团内部的关联方;
(2)仅为下列人员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且由开曼持牌人士提供相关注册办公室的开曼专业管理人:
(a)专业人士 (Sophisticated Person); (b) 高净值人士 (High Net Worth Person); 或 (c)由前述人士持有权益的公司、合伙或信托; (3)其业务属于上述证券投资业务,且其为受到经CIMA认可且有权对其管辖地域内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监管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管理人(例如,香港SFC 9号牌持牌基金管理人)。
四、登记人士的合规重点
2019年之后,CIMA对登记人士采取“前置审批+后续监管”措施。相较于先前的豁免人士,登记人士作为新划定的应当履行登记流程的主体,其在登记备案、年费、信息报送、合规运营等方面均承担了更多的合规义务,具体如下:
(一) 登记
根据SIBA第5(4)条的规定,登记人士应当向CIMA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并缴纳登记费用。根据SIBA第6(5)条及第5(4A)条的规定,登记人士需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 遵守开曼法律法规; 2. 遵守《反洗钱条例》的规定; 3. 业务开展方式符合保护投资者等公众利益; 4. 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场所设施及账簿记录; 及 5. 确保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经理均为适当主体 (Fit and Proper Persons)。
除此之外,CIMA 保留对申请机构提出其他方面要求的权利。
(二) 支付年费
根据 SIBA第5(4D)及(4E)的规定,登记人士需在每年1月15日之前向CIMA缴纳年费,逾期CIMA将有权收取罚金。
(三) 信息报送
根据SIBA第5(4B)-(4G)条,第5(5)条及第15(5)条之规定,在办理登记注册后,登记人士还需不时向 CIMA进行信息报送。具体包括:
1. 年度报告: 登记人士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CIMA提交年度报告;
2. 重大事项报告: 登记人士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的21天内向CIMA报告:
(1) 停止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2)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合伙人、反洗钱管理人员等); (3) 股份或合伙权益的变动,包括发行、转让和处置; 或 (4) 年度报告的任何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 3. 合规审计报告: CIMA将要求登记人士报送关于反洗钱系统和内部程序遵守《反洗钱条例》的审计报告。
(四) 持续合规
2019年之后,SIBA最明显的修订是增加CIMA对登记人士的审查和监管权限,包括申请登记时的审批和登记后的持续合规监管。
根据SIBA第16(1)(c)条的规定,CIMA可以通过安排登记人士提交定期申报表、现场核查 (On-Site Inspections)、审计报告或其决定的其他方式,审查登记人士的事务或业务情况,以确定:
1. 登记人士是否根据SIBA及据此制定的规则开展业务; 2. 登记人士是否遵守《反洗钱条例》的规定; 及
3. 登记人士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开曼经济实质法(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Act (As Revised),简称 “ES Act”)规定,登记人士如果属于对基金管理有自主决定权的基金管理人(SIBA registered persons or licensees that were discretionary fund managers carrying out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ES Act)的话,则需要符合经济实质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