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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下篇)

紧接上篇的政策梳理,学研君继续对人民日报12日推送的国家在疫情期间颁布的剩余7条税收优惠政策为您进行梳理。

第一条:
[涉及政策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第四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相关解读]
该项所对应的捐赠货物,既可以为自产,也可为委托加工或外购物品,但捐赠的渠道必须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及县级以上的国家机关,或者直接捐赠至承担疫情防治工作的定点医院。符合以上条件的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均免征流转税及附加。
[温馨提示]
还是要重点关注免征增值税时,之前环节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要对应进行进项税转出并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另外要注意专用发票追回问题。由于该公告是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捐赠时已向受赠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按程序办理,否则不予免税。普通发票不追回不影响享受免税待遇。
第二条:
[涉及政策条文]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一条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相关解读]
公告2015年第102号第五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1、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  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  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3、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本次扩大的免税进口范围包括:

   1、 增加的物资种类为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 车、应急指挥车。
   2、 增加的捐赠人范围为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进口并直接(以前不包括直接捐赠)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3、 增加的受赠方为省级民政部门及其指定单位。同时对于无明确受赠人的情况,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组织机构或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也同样属于免税范围。

[温馨提示]

本次疫情下的税收政策优惠大部分都尚未规定截止时间,但2020年第6号文对进口税收优惠明确标注了有效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涉及政策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涉及政策条文]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相关解读]
本项优惠针对困难行业的2020年度亏损,也就是说,其他行业及困难行业的其他年度亏损,仍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结转弥补亏损年限为5年。
另外该项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具体包括:G53铁路运输业、G54道路运输业、G55水上运输业、G56航空运输业、G57管道运输业、G58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G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H61住宿业、H62餐饮业、L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N786游览景区管理等行业。

[温馨提示]

若企业不止单一业务单一行业,则在判定困难行业时需要符合收入占比标准。也就是以上所说四种困难行业业务收入要占企业总收入(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才满足困难行业企业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第一条
[涉及政策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四大条第十四小条
[享受主体]
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
[相关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次的延期又进一步放宽了申报时间,允许在原有延期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延期。

[温馨提示]

为了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除了申报可延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纳也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条
[涉及政策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四大条第十六小条

[享受主体]

对生产和销售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相关解读]

该项所指重点保障物资包含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不含十万元),仍需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进行事前实地查验。并且针对发票领用数量及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也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本次调整主要针对疫情特殊时期,根据实际情况,为相关行业的纳税人在疫情防治工作中开通了便捷通道。

[涉及政策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
[享受主体]
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
[温馨提示]
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在上篇已有相应说明)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涉及政策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三大条第十三小条
[温馨提示]
该项为国家在特殊时期推行的容缺办理机制。
除本项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同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一方面确保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外,另一方面通过提高网上办理率等措施,大力推行”网上办理“的“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例如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
所以在办税时可提前了解是否提供网上办理途径,如若必须外出,请注意做好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以上为学研君梳理的本次国家为了支持疫情防护治理工作所颁布的最新税务优惠政策。希望对相关企业及个人能有所帮助。最后的最后,疫情面前,人民有国家支持,而您有U&I帮忙。若您在办理相关税务工作时遇到困难,也可以联系U&I,我司财税机构专业人员会与全国人民一起,抗击新冠疫情。

中国加油,湖北加油,武汉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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