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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先行解读:开曼豁免基金面临新规

2020年1月8日,开曼群岛政府公布了2020年私人基金法案(Private Funds Bill),和互惠基金法修订案(Mutual Funds Law)的草案。此次立法推动是欧盟和其他国际组织为主,针对发展并统一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结果。
上述两项法案与修订案,计划会在2020年1月30日的开曼群岛立法议会中被审议。即使最终通过的内容可能会产生变化,但目前既定的条文框架已经具备了雏形。正是因为所提议的法案与修订案,将会对开曼基金使用者和投资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以下所阐述的要点有必要从现有的草稿中总结而得,以便由相关利益方提前做好准备。

2020年 私人基金法案
谁受到此法案的影响?
此法案适用于开曼群岛的所有封闭式基金(Closed-Ended Fund)。如果一个基金属于私人基金的定义范围,此法案要求基金进行注册,并受开曼群岛货币主管部门(CIMA)监管。
私人基金(Private Fund)囊括了所有其主要业务为,向投资者提供并发行可参与,且不可兑换的投资利益(Investment Interests),旨在通过渠道(Vehicles)的投资行为构建投资者的资金池,获得利润并分散风险的任何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这些主体所承揽的商业特质包括,其一,投资权益持有者对于渠道的投资行为并非进行日常的控制和管理;其二,投资整体统一由基金运营者管理,并根据渠道的资产体量,或投资的利润或所得以获得回报。
若此渠道仅发行债券或既定的代替性金融工具,如期权合约,那么将不被认为其发行投资利益,也不属于此法案的管辖范围内。法案中同样明文豁免了一部分所谓的“非基金架构安排(Non-Fund Arrangement)”,如证券化SPV,合资公司,专用渠道,控股渠道,优先股融资渠道,主权基金和个体家族办公室。
注册的时间要求如何?
根据法案要求,向CIMA提交注册申请之前,私人基金不得对外签署协议(包括投资者认购协议,补充条款和合伙协议),不得从投资者处接受资金。如果任何投资者为非高净值人群或合格投资人,私人基金需要在接受其资金之后的21天之内,向CIMA提交注册申请。
总而言之,私人基金必须在CIMA处注册登记,方能够接受,外部投资人给予的用于投资目的的资金。
注册过程是否涉及提供文件的备案?
目前的草稿中尚未明确注册过程中所需要提交的文件和备案与否的信息。其中仅提到,所要求的细节信息(Prescribed Details)将会被备案,但具体的内容细则仍需要进一步立法和监管的明确。UI学研社将及时关注并跟进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政策变动。
怎么样的基金管理要求将会被适用?
法案的目的在于保障私人基金运营和操作的透明性和记录合规性。通过具体化在审计,估值,托管,现金监控(Cash Monitoring),证券识别(Securities Identification)等多方面的要求,来规范市场上现有的大部分私人基金的运作。

审计 – 经审计且由开曼群岛当地审计师签字的财务报表,必须在私人基金第一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提交至CIMA。
估值 – 根据具体的投资内容,私人基金的资产估值必须以合适的频率进行计算。在任何情况下,估值的明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于那些并不由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估值计算的基金而言,进行估值功能设计的主管或一般合伙人,需要充分表现其职能与基金投资组合的独立性,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出现。估值过程需要通过适合的方式向投资者明示,合理地被受管理与监控。
托管 – 基金必须指定一个托管方(Custodian),设立独立的托管账户,分离基金下的其他资金,确保各项资金的调用权限,并维护资金流转记录。但是,私人基金可以通过告知CIMA,就资金管理和投资资产而言尚未合适且可行的托管方案,即可以豁免指定一个托管方的要求。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基金仍需要设立所有权限核实的机制,以防止资金被恶意调取盗用。
现金监控 – 私人基金必须指定一个自然人,进行现金流的监管,保证所有现金进出记录在档,确认向投资者的付款真实到位。对于那些并不由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现金监控的基金而言,进行现金监控功能设计的主管或一般合伙人,需要充分表现其职能与基金投资组合的独立性,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出现。现金监控的过程需要通过适合的方式向投资者明示,合理地被受管理与检查。
证券识别 – 任何交易或持有证券的私人基金,必须保存所处置证券产品的识别编码名册,以确保可在CIMA申请的情况下完成调取查阅。
尽管法案本身没有说明,CIMA在其他信息源核实了私人基金必须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担任基金的运营职位,诸如董事会成员或一般合伙人去施行以上的管理要求。
基于私人基金的规模和运营模式,所有为管理设定的条件和流程需要充分且适宜。当没有独立第三方产于上述事务中时,CIMA可能会要求第三方核实,以确保这些工作流程真实发生。此法案的出台,将为CIMA监督和管理私人基金,提供了风险管理和分析的途径。
法案中说明替代性投资工具将无需满足这些管理的合规要求,但是如何定义所谓的“替代性投资工具”仍需在监管分则中敲定细节。
法案是否定义不同类型的私人基金,并对其进行区别对待?
此法案仅规范了一种私人基金,也就是“严格限制的私人基金(Restricted Scope Private Fund)”。正如上文所述,法案对于基金种类的划分,以及其商业属性所关联的注册要求和合规义务,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规定。这样一种基于风险控制的监管要求,或许也会让CIMA在私人基金注册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形成系统性的档案管理能力。
相关合规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费用?
开曼政府对于此法案的生效拥有最终的酌情权力,并制定与之匹配的过渡性监管手段。之前,政府部门也表示,对于现存的私人基金而言,给予充沛的准备时间也是值得重视的一点。
2020年 互惠基金法修订案
谁受到此修订案的影响?
MFL修订案将会深刻影响开曼群岛的开放式基金。根据原先的Section 4 (4),只要权益利益持有者不超过15位投资者,且大部分人有权利指认与废除基金管理人,这种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可以享受CIMA的注册豁免,下文简称“S4 (4) 基金”。

修订案对所涉基金提出了如何的要求?
根据现有的MFL修订案草案,S4 (4) 基金将会需要在CIMA进行注册

  • 将基金构成文件进行备案,如有限合伙协议等,其中包括大部分有权利指认与废除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条款;
  • 备案所要求填写的相关表格,并提供关联信息;
  • 支付所要求的备案费用。

截止目前的立法进度,S4 (4) 基金并不要求规定最低的初始投资额,也并不要求就募资或认购协议进行备案。
同样地,S4 (4) 基金也会要求至少由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担任基金的运营职位,诸如董事会成员或一般合伙人去施行各项管理的要求;对应职责所在的自然人信息,也需要按照董事登记与牌照法(Director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Law)进行登记。
S4 (4) 基金是否将会面对审计要求? 
S4 (4) 基金将会要求每年度,由经CIMA批准的审计师进行财务项目审计。MFL修订中要求了基金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必须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日本,瑞士与其他非高风险司法管辖区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
MFL修订案的预期时间节点如何?
开曼政府尚未对MFL修正案的生效时间作出任何表示,但修正案中明确了监管要求生效之前将会提供6个月的过渡期。
结论
自2017年起,包括经济实质法在内,迫于全球税务透明化中国际社会的压力,开曼,BVI等一系列离岸司法管辖区,都对其原本不成熟片面性的法制与税制进行了持续修正。这种修正体现在信息公开,税务合规和商业风控多个方面,将会对使用离岸中心进行投资和商业往来的人群们产生额外的合规成本负担和更为严苛的监管要求。虽然开曼对于其投资基金的立法整改仍在初期,通过了解离岸地立法流程和执法惯性,所有利益相关方有必要反省现有的商业模型,结合专业意见对比损益,提前作好完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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