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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俞年”继续battle,夫妻店怎么分割

近日,因为俞渝的主张“感情没有破裂”,“庆俞年”cp(此处不得不佩服取名鬼才网友们)的瓜仍然在继续上演,究竟感情有没有破裂,手机前的吃瓜群众们心里有数,李国庆心里有数,俞渝自己心里没数么?然而,起诉离婚的是李国庆啊,法律一向都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律从来都是“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没有充足证据,得不到对方承认,举证责任不会因为此前的各种闹剧而变轻一点点。

(图片来源:梨视频截图)

我们不得不感慨一句,有钱人离个婚都能离成教科书。


和“投资”有关联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看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包含哪几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司法解释二还有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是直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一律视为共同财产,也不分资金来源于婚前还是婚后了。
可是什么是投资收益?司法解释里没有进一步阐明,但是财产产生的收益不仅仅只有投资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一:股票、股份、股权
在中国的立法环境中,一般情况下,除非有特别说明,否则“股票”常常特指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股权”对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则对应股份有限公司。
从李国庆在微博发表的声明来看,离婚争议的实质仍然是股权纠纷。目前,俞渝持有当当集团64.2%的股权,而李国庆持有27.5%,俞渝为法定代表人(当当私有化之后,两口子对于股权份额的争议、是不是仍然帮儿子代持、运营主体以哪个为准等等的纠纷自不必说,我们且以登记信息为准)。李国庆的诉求一直是,当当为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创办,所以无论各自名下登记的股权是多少,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这样就应当按照(64.2%+27.5%)/2=45.85%进行分割。
李国庆和俞渝持有的上述股权比例是在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当当科文”),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再通过两层国内公司架构100%持有当当网。
由于当当创办于李国庆和俞渝结婚后,且一直由两人共同经营,所以两人在当当持有的股权对应的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前提没毛病,但只要是共同财产就直接对比例除以2么?换言之,如果是夫妻共同持有的不动产,离婚时是将房屋劈成两半?显然不可能。
上面第十五条仅对股票、股份进行了规定,没有明确说明股权。尽管法律赋予了法院按比例分配的权利,但根据《公司法》的精神,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资合兼人合公司,几个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间有限责任公司、成就一番无限风光事业,更多的是基于彼此之间对于对方能力、资源、价值观、从业经验等的认可,而不仅仅是因为对方能拿得出来一笔出资款而已。因此,法院可能会认为股权背后的股东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所包含的意义不仅仅是“一个拿出一笔钱做了一笔投资的丈夫或妻子”,还包含了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
那既然看起来似乎可能会对俞渝更有利,为什么俞渝还是不愿意离婚呢?两人纠纷核心是公司股权以及随之而来的控制权,绝对大股东+所有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俞渝,显然目前的境况遥遥领先李国庆。上面我们说了,当当的股权和相关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无疑了,如果真的离婚,即使法院不直接分一半股权给李国庆,也会要求俞渝将李国庆不足一半(我们不考虑他们的离婚是否存在一方过错等可能让法院判决有明显倾斜的因素,毕竟俞渝的爆料太猛,咱们也不知道真假)的经济利益补齐,因此,俞渝不得不失去的不是钱就是权,所以“拖”就成了首选。也正因为此,李国庆才会认为俞渝就是为了争取时间转移资产。
之所以说有钱人离婚离成教科书,就因为我们咬定这口瓜不松口,直到生效判决出来,这会为前赴后继的夫妻持有股权的离婚打个样儿。
关键词二:孳息、自然增值、投资收益
孳息比较好界定,包括自然孳息(例如母鸡下的蛋、孵的小鸡;树上结的果实)和法定孳息(例如借款、存款产生的利息)。
自然增值和投资收益的区别在哪里呢?我们看看已经可以当教科书的案例。
来自于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定书,我们可以借鉴反向思考。这份裁定书针对离婚当事人谭某不服原审法院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提请再审的审查。
谭某认为,离婚另一方当事人雷某婚前持有某地产公司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而原审法院错误地认为这部分股权在婚后的收益为自然增值,没有予以分割。因此,向最高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再审。
最高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地产公司成立于2009年,成立时受让了另外一家公司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谭某提供的2010至2012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该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该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原审已能认定该公司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情形下,谭某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已无必要。因此,原审法院认为雷某转让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驳回谭某的再审申请。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理解,自然增值和投资收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当您持有资产后,是听之任之,因为外部环境变化导致资产升值,还是夫妻共同发挥了主观能动性、苦心经营而产生的资产增值。
我们希望婚姻里都是爱,但是《婚姻法》里没有爱。了解《婚姻法》,事先做好规划,到了不得不离婚的时刻,能够优雅转身,而不是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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